使用計算的法律後果:立法
您使用資料和計算機的方式受您居住國家法律的約束。在全世界,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法律,對於考試,您只需要瞭解影響英國的法律。
您必須熟悉以下立法
1992 年頒佈的健康與安全法旨在促進工作場所健康與安全管理的卓越性。關於辦公桌設定有嚴格的指南,包括顯示器定位、可調節椅子等的規定。在長時間使用計算機時,健康與安全至關重要。坐在計算機螢幕前打字和/或使用滑鼠對人類來說不是自然的動作,可能會導致健康問題,例如重複性勞損(RSI)、背部和眼睛問題。

1992 年健康與安全(顯示屏裝置)條例規定,僱主必須
- 確保螢幕可調節並具有防眩光濾鏡
- 提供可調節的支撐性椅子
- 提供腳部支撐
- 在計算機工作程式中提供休息時間
- 必要時支付眼科治療費用
任何未能做到這一點的僱主都可能受到刑事調查。
1988 年版權、設計和專利法 影響人們如何獲取、使用和分享想法、軟體和媒體。
專利是一種智慧財產權形式,個人或組織擁有該權利一段時間,允許他們向人們收取使用該權利的費用。在此時間過後,該想法就成為公共領域。專利包括燈泡(1841 年)和彈射座椅(1916 年)的設計。
計算機領域在硬體方面獲得了專利,最近在軟體方面也獲得了專利。許多人認為軟體專利 對計算機科學有害,因為它們阻止了創新並扼殺了創造力。一個著名的案例是 BT 試圖為超連結申請專利。如果成功,那麼每次使用超連結(全球資訊網上的每個頁面),人們可能都需要向 BT 付費才能獲得特權。其他人認為軟體專利在保護髮明者智慧財產權方面很重要,如果有人創造了一些新東西,他們應該得到獎勵。其他軟體專利包括:MP3 和GIF。印度等國家沒有軟體專利。
軟體版權指的是關於複製計算機軟體的法律。許多公司和個人編寫軟體並出售以賺取利潤,這些產品受版權保護,您不能在未經制造商許可的情況下複製程式碼或程式。他們認為,這保護了程式設計師的工作,對他們的努力給予了獎勵
其他公司和個人在自由和開源軟體(FOSS)許可下發布軟體。這些許可允許使用者使用、研究、修改和改程序序的設計,方法是提供其原始碼。一些 FOSS 支持者認為它從長遠來看會創造更好的軟體,而另一些人則認為不應該對任何軟體進行版權保護。FOSS 許可產品在執行全球資訊網以及建立 Facebook 等流行網站方面得到了廣泛使用。開源許可通常意味著,如果您建立的軟體對開原始碼進行了更改,並選擇釋出它,那麼您必須在相同的開源許可下發布您的新程式碼,這被稱為 Copy-Left。一些免費軟體屬於公有領域,這意味著您可以將其用於任何您希望的目的,如果您製作的軟體產品涉及對公有領域原始碼的更改,您不必將您的程式碼釋出到公有領域。
大多數作品的版權在已知的情況下持續到創作者去世後 70 年,否則持續到作品創作或出版後 70 年(計算機生成的著作為 50 年)。
總之,該法規定,使用者不允許
- 未經許可使用版權材料
- 未經許可使用專利設計
- 未經許可編輯程式
- 在沒有許可的情況下複製或分發軟體
1990 年計算機濫用法 處理那些破解計算機程式或系統的人。罪行可能包括從商業軟體產品中刪除版權保護措施、侵入學校資料庫更改成績、侵入公司網站並竊取客戶信用卡詳細資訊、建立病毒和木馬等。在 20 世紀 80 年代後期,人們認識到,商業和家庭使用計算機的增加需要立法來防止其被利用。為此,1990 年頒佈了計算機濫用法。
根據該法,制定了三項新的罪行

它禁止
- 未經授權訪問計算機資料
- 必須證明肇事者訪問了資料,並且他們沒有獲得授權,他們知道他們沒有獲得授權。
- 未經授權訪問,意圖實施或協助實施進一步的罪行
- 為了證明惡意意圖,必須證明他們希望使用這些資訊來實施進一步的罪行。
- 未經授權修改計算機資料
- 未經授權的修改還包括故意將病毒引入計算機系統。
“獲取訪問許可權”是指;“導致計算機執行導致其執行的任何操作”:複製/移動資料、擦除/更改資料、使用程式;或導致計算機輸出程式或資料。
計算機犯罪的一個難題是,它可以跨越物理和國家邊界,計算機濫用法認識到了這一事實,並且在計算機相關犯罪事件中,在英國可以證明與英國有“重大聯絡”的情況下,賦予英國法院管轄權。美國有自己的計算機欺詐和濫用法。
1998 年資料保護法 控制公司、組織和個人處理個人資料的方式。它規定
- 資料只能用於收集資料的特定目的。
- 資料不得在未經相關個人同意的情況下向其他方披露,除非有法律或其他合法理由分享資訊(例如,預防或偵查犯罪)。其他方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獲取此個人資料是違法的。
- 個人有權訪問關於他們的資訊,但要遵守某些例外情況(例如,為預防或偵查犯罪而保留的資訊)。
- 個人資訊不得保留超過必要的時間,並且必須保持最新。
- 個人資訊不得傳送到歐洲經濟區以外,除非該資訊涉及的個人已同意或已實施適當的保護措施,例如使用規定的合同形式來管理資料的傳輸。
- 除了一些例外情況,例如僅進行非常簡單的處理的組織以及用於國內用途的組織,所有處理個人資訊的實體都必須在資訊專員辦公室註冊。
- 持有個人資訊的公司的部門必須實施適當的安全措施。這些措施包括技術措施(例如防火牆)和組織措施(例如員工培訓)。
- 主體有權更正事實不準確的資訊(注意:這並不包括意見問題)。
調查權力法於 2000 年透過,它引入了攔截通訊的權力,旨在考慮到網際網路的發展。它規定了某些公共機構進行監控和訪問個人電子通訊的方式。該法案的支持者聲稱,這是一個引入新措施的藉口,其中一些措施包括能夠強迫某人透露其資料的加密金鑰,如果拒絕這樣做,將面臨最高 2 年的監禁。正如我們在資料包交換中所見,資料可以在主機之間傳輸過程中被讀取。然而,該法案的範圍超出了允許此範圍
- 允許某些公共機構秘密要求 ISP 提供對客戶通訊的訪問許可權;
- 允許對傳輸中的通訊進行大規模監控;
- 允許某些公共機構要求 ISP 安裝裝置以方便監控;
- 允許某些公共機構要求某人交出受保護資訊的金鑰;
- 允許某些公共機構監控人們的網際網路活動;
- 防止在法庭上披露攔截令的存在以及使用攔截令收集的任何資料。
|
練習:立法 什麼是個人資料? 答案 可以直接與活人聯絡的資料,例如電話號碼、地址或照片。 如果適用,請列出影響以下情況的法律,以及這些法律的哪些部分受到影響
答案 **資料保護法**:資料沒有被用於適當的目的
答案 **健康和安全法規**:公司必須允許員工定期休息。
答案 **資料保護法**:公司必須在被要求時提供關於個人的資訊(儘管他們可能會收取費用)。
答案 **1988 年版權、設計和專利法**:未經版權持有人的許可,不得使用徽標和其他受版權保護的材料(在教育環境中的合理使用不適用於英國)。
答案 **1988 年版權、設計和專利法**:未經版權持有人的許可,製作受版權保護材料的副本是非法的。
答案 如果網路與其他人共享,而他們沒有意識到這一點 **2000 年調查權力法**:攔截或篡改網際網路資訊是非法的。 否則 這並不違法。 列出 1992 年健康與安全(顯示屏裝置)法規要求您做的事情中的 3 項 答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