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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投資於各種債務證券,包括政府證券(聯邦或市政)、公司債券、票據和商業票據。公司如何核算這些債務投資取決於管理層對這些投資的意圖。
根據管理層的意圖,債務投資可以分為三類。
- 持有至到期 - 公司希望持有債務至到期。
- 交易 - 債務旨在短期內交易以獲取少量利潤。
- 可供出售 - 公司打算在未來某個時間點出售。它並非旨在持有至到期,但它也並非旨在進行交易。
當我們談論交易時,我們指的是非常短期的買賣。如果債務是在打算在會計期間內出售的情況下購買的,公司可以證明它打算用於交易。為什麼有區別?稍後當我們談論收入確認時,我們核算所得收入的方法會有所不同。
持有至到期證券以攤餘成本計量,而不是以公允價值計量。
- 實際利率法
可供出售證券以公允價值計量,但公允價值變動不計入淨利潤,直到證券出售後才計入。
用於交易的證券以公允價值計量,未實現的收益或損失計入淨利潤。
- 公允價值法(持有比例低於20%)
- 權益法(持有比例介於20%至50%之間或具有重大影響)
- 合併報表(控制權益)
- 遠期合約
- 期權合約
- 公允價值對沖
- 混合證券的拆分
- 衍生工具的披露
- ↑ "投資銀行收入連續第四年下降"
- ↑ Kieso, Donald E., Weygandt, Jerry J., and Warfield, Terry D. (2007). 中級會計,第12版。 John Wiley & Sons. ISBN 0-471-74955-9 第 837-88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