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QE/刑法考試指南
關於以下列出的特定犯罪的刑事責任核心原則(“刑法”)
造成實際身體傷害的襲擊(ABH)一個人故意或魯莽地襲擊他人,從而造成實際身體傷害。必須證明襲擊(包括“毆打”)“造成”或導致了身體傷害。身體傷害具有其普通含義,包括任何旨在干擾受害者健康或舒適的傷害:這種傷害不必是永久性的,但必須超過短暫和微不足道的傷害:(R v Donovan [1934] 2 KB 498)。
造成嚴重身體傷害的犯罪故意:被告故意或實際預見其行為可能造成某種傷害
- 盜竊是惡意地佔有屬於他人的財產,並有意永久性地剝奪他人對該財產的權利。
- 被告不必承擔所有權人的所有權利(部分權利是可以的)
- 包括版權等無形財產,但不包括資訊
- 僅有意暫時借用,不屬於有意永久性地剝奪財產的權利
- 防禦:有權擁有財產,所有權人的同意或沒有所有權人
- 如果一個人盜竊,並且在盜竊之前或盜竊之時,為了盜竊,對任何人使用暴力,或使任何人或企圖使任何人害怕受到暴力,則該人犯有搶劫罪。
- 假武器仍然會導致對暴力的恐懼
入室盜竊罪有兩種型別
- 定義
(a) 非法入侵意圖入室盜竊罪:他非法侵入任何建築物或建築物的一部分,並意圖實施本條第(2)款所述的任何犯罪;或 (b) 非法入侵後實施犯罪入室盜竊罪:在非法侵入任何建築物或建築物的一部分後,他在該建築物或建築物的一部分中盜竊或企圖盜竊任何東西,或對該建築物中的人造成或企圖造成任何嚴重身體傷害。
- 任何身體部位都足夠
- 對於入室盜竊罪(b),不包括刑事損害,但包括企圖盜竊和完成盜竊以及造成嚴重身體傷害
- A在持械或攜帶爆炸物的情況下入室盜竊
- 槍支或仿製槍支(包括氣槍);
- 攻擊性武器(任何製造或改造成造成傷害的物品,或被告打算將其用作此用途的物品);或
- 爆炸物(任何製造用於產生爆炸或被告打算引爆的物品)。
英國法律中的刑事損害 1971 年刑事損害法第 1(1) 條 - 任何人無合法理由銷燬或損壞任何屬於他人的財產,意圖銷燬或損壞任何此類財產,或對任何此類財產是否會被銷燬或損壞心存大意,即屬犯法。
這屬於刑事損害法第 1(1) 條,需要對屬於他人的財產造成損害/破壞(行為)以及故意或疏忽(精神)。
這屬於刑事損害法第 1(2) 條,故意危及生命或對生命是否危及心存大意。
這屬於刑事損害法第 1(3) 條,損害/破壞是由火災引起的。
謀殺是指一個人非法造成他人的死亡,並且有殺害或造成嚴重傷害的意圖。
過失殺人是指在沒有殺害或造成嚴重傷害的意圖的情況下發生的非法殺害。過失殺人有兩種型別,即被告嚴重疏忽造成的過失殺人以及其非法或危險行為造成的過失殺人。
第 2 條
第 3 條
第 4 條
罪行的外部要素
過失或心理要素(“犯罪意圖”)
《刑事企圖法》第 1(1) 條規定了企圖犯罪的罪名
(1) 如果一個人做出的行為超出了僅僅是為犯罪準備階段的行為,並且有意實施本條適用的犯罪,則該人犯有企圖犯罪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