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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QE/刑事訴訟考試指南

來自華夏公益教科書,開放的書籍,開放的世界

本指南涵蓋了刑事訴訟實踐中相關的基本法律,從犯罪的實施開始,經過調查和起訴,最後到審判程式。具體來說,內容探討了法律框架、程式方面以及在警察局向客戶提供法律建議的步驟、審前評估、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審判的程式,其中包括判決和上訴程式。

向客戶(包括弱勢群體)提供有關警察局程式和流程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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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警方拘留接受訊問的嫌疑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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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國刑事訴訟中,被警方拘留接受訊問的嫌疑人有權獲得法律建議。這一權利由 1984年《警察與刑事證據法》(PACE)保障,該法規定了警方在拘留和訊問嫌疑人時必須遵循的程式。

當一個人被警方拘留時,必須告知其獲得法律建議的權利,並給予其諮詢律師的機會。警方必須向嫌疑人提供一份權利通知書,其中解釋獲得法律建議的權利以及如何獲得法律建議。

如果嫌疑人要求法律建議,警方必須安排其與律師交談。律師可以在訊問期間在場,並可以建議嫌疑人該說什麼或如何回答警方的問題。律師還可以質疑拘留的合法性以及在調查期間收集的任何證據。

如果嫌疑人無力支付律師費用,他們可能有資格獲得法律援助。警方有義務向嫌疑人提供有關如何申請法律援助的資訊,並且在獲得法律建議之前不得開始訊問嫌疑人。

在刑事司法體系中,獲得法律建議的權利是保障嫌疑人的重要措施。它確保嫌疑人瞭解自己的權利,並能夠就如何應對警方詢問做出明智的決定。它還有助於防止司法不公,確保調查期間收集的證據以公平和合法的方式獲得。

被告知逮捕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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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捕的人有權被告知逮捕。這項權利由1984年《警察和刑事證據法》(PACE)保障,該法規定了警方在逮捕和拘留嫌疑人時必須遵循的程式。

當一個人被捕時,他們必須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被告知他們被告知逮捕的權利。這意味著警方應儘早將此權利告知此人,並應允許他們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行使該權利。

被捕的人可以選擇讓朋友、親屬或律師被告知他們的逮捕。警方必須盡合理努力與所選人員聯絡,並告知他們逮捕的原因以及嫌疑人被拘留的警局的位置。

這項權利的目的是確保被捕的人不會完全與外界隔絕,並在逮捕和拘留過程中為他們提供一定程度的支援和幫助。它還有助於保護被捕人員的權利,確保有人瞭解他們的處境,並採取措施確保他們得到公平和合法的對待。

需要注意的是,被告知逮捕的權利不是絕對的權利,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會受到一些限制,例如,當有必要保護正在進行的警方調查或防止對嫌疑人或他人造成傷害時。但是,對這項權利的任何限制都必須是相稱和必要的,並且警方必須能夠根據法律為其辯護。

根據 1984 年 PACE 法,C 章的審查和拘留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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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國刑事訴訟中,1984 年《警察和刑事證據法》(PACE)的 C 章規定了警方拘留中嫌疑人的拘留、待遇和詢問的規則和程式。C 章的主要規定之一是要求定期審查拘留時限。

根據 PACE 的 C 章,被警方逮捕和拘留的人員必須至少每六小時由一名警官進行審查,該警官的級別不低於督察。在每次審查期間,警官必須考慮是否需要拘留該人,以及是否需要拘留該人,以及是否有任何理由釋放該人。

在未經指控的情況下,一個人在警方拘留中被拘留的最長時間為 24 小時。但是,在某些情況下,例如嫌疑人涉嫌嚴重逮捕罪行(如恐怖主義),此期限可以延長至最長 36 小時。

如果警方想將拘留時間延長到 24 小時以外,他們必須從地方法院獲得延期。地方法院可以將拘留時間延長至 36 小時,並且必須確信延期是必要且相稱的。

36 小時後,該人必須被指控犯有罪行或被釋放。如果警方仍然需要拘留該人以進行進一步的詢問,他們必須向高階警官申請進一步延期,高階警官必須重新考慮此事,並確信延期是必要且相稱的。

PACE C 章中規定的定期審查和拘留時限是保護嫌疑人權利和防止不必要和過度拘留的重要保障措施。透過確保對嫌疑人的拘留進行定期和獨立的審查,警方可以確保拘留是合法、必要和相稱的,並可以防止任意或無端的拘留。

識別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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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國刑事訴訟中,識別程式用於幫助識別涉嫌犯罪案件的嫌疑人或證人。有不同的識別程式型別,例如影片識別、身份識別、照相識別等。

何時必須進行識別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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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國刑事訴訟程式中,當對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有疑問時,可能會進行識別程式。這種情況通常發生在證人或受害者聲稱看到犯罪者,但需要確認其身份時。

識別程式通常用於搶劫、襲擊或其他嫌疑人身份是關鍵問題的犯罪案件。常見的識別程式包括照片識別(向證人展示一組照片)、影片識別(向證人展示影片片段)或現場識別(證人在現場觀看一組人)。

這些程式的目的是幫助確定證人是否能夠認出犯罪嫌疑人。正確進行的識別程式對於確保公正審判和防止錯誤定罪至關重要。

不同型別的識別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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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國刑事訴訟中,可以使用幾種型別的識別程式,包括

1. 影片識別:這包括向證人或受害者展示嫌疑人的影片記錄,然後他們識別影片中的人是否為嫌疑人。影片通常在犯罪發生後不久製作,嫌疑人會執行特定的動作或說某些短語。

2. 身份識別:這包括將嫌疑人與幾個外貌或身體特徵相似的人一起展示。然後要求證人或受害者從人群中認出嫌疑人。

3. 照相識別:這包括根據證人描述建立嫌疑人面部的合成影像,然後向證人或受害者展示該影像,以檢視他們是否認出嫌疑人。

4. 現場身份識別:這包括在犯罪發生後不久將嫌疑人與幾個外貌或身體特徵相似的人一起展示,通常是在犯罪現場附近。然後要求證人或受害者從人群中認出嫌疑人。

5. 現場識別:這包括在犯罪發生後不久將嫌疑人展示給證人或受害者,通常是在犯罪現場附近。然後要求證人或受害者認出嫌疑人。所使用的識別程式型別將取決於案件的情況和可獲得的證據性質。重要的是,任何識別程式都必須公正地進行,並符合 PACE 實踐守則中規定的指南,以確保獲得的證據可靠且在法庭上可以接受。

根據 1984 年 PACE 法,D 章的識別程式進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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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國刑事訴訟中,進行識別程式的程式在 1984 年《警察和刑事證據法》(PACE)的 D 章中規定。識別程式的目的是讓證人或受害者能夠以公平和可靠的方式識別嫌疑人。以下是進行識別程式的一般步驟

1. 進行程式的人員應向證人或受害人解釋識別程式的目的和流程。

2. 應讓證人或受害人有機會描述他們看到犯下罪行的人,包括他們的外貌、衣著以及其他任何相關細節。

3. 應在犯罪發生後儘快進行識別程式,此時證人或受害者的記憶仍然清晰。

4. 識別程式應在中立地點進行,例如警察局或其他合適場所,不得在嫌疑人或任何其他可能造成暗示的影響力在場的情況下進行。

5. 識別程式應使用認可的方法之一進行,例如影片識別、身份識別、人像合成影像、現場身份識別或出現識別。

6. 識別程式應由獨立於調查且不知道嫌疑人身份的人員進行。

7. 進行識別程式的人員應記錄程式,包括證人或受害人對嫌疑人描述的詳細資訊、使用的方法以及識別結果。

重要的是,任何識別程式都應公平地進行,並符合《刑事訴訟法程式規則》中規定的準則,以確保獲得的證據可靠且可作為法庭證據。

建議客戶(包括弱勢客戶)是否回答警察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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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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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權允許被告在警察詢問或法庭程式中保持沉默,而這種沉默不會被用作他們有罪的證據。這項權利受普通法以及1984年《警察與刑事證據法》(PACE)的保護。它是防止自證其罪的重要保障,也是刑事司法制度的根本方面。

根據《刑事訴訟法程式規則》,被警察詢問的人有權保持沉默,不回答任何問題,但提供其姓名、地址和出生日期除外。警察必須告知嫌疑人他們有權保持沉默,嫌疑人作出的任何陳述都可能在法庭上用作證據。但是,檢察官不能對嫌疑人決定保持沉默發表評論,也不能將其用作有罪的證據。

在法庭程式中,沉默權允許被告選擇不在自己的辯護中作證,檢察官不能對這一決定發表評論,也不能將其用作有罪的證據。舉證責任仍然在於檢察官,他們必須證明他們的案件超出合理懷疑,而被告不需要證明自己的清白。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沉默權並非絕對,在某些情況下,不提供解釋或不回答問題可能被視為有罪的證據。例如,如果嫌疑人有合理的理由不回答問題,例如提供不在場證明或醫療狀況,那麼他們的沉默不能被用來指證他們。此外,如果嫌疑人此前作過虛假或誤導性陳述,他們的沉默可能會被視為有罪的證據。

不利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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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利推論(AI)是指將嫌疑人的沉默或不回答作為有罪的證據。這意味著,如果嫌疑人在警察詢問或法庭程式中拒絕回答問題,或者給出含糊不清或迴避的回答,檢察官可能會爭辯說,他們的沉默表明他們有事情要隱瞞,或者犯下了罪行。

不利推論在某些情況下是允許的,尤其是在1984年《警察與刑事證據法》(PACE)下。根據《刑事訴訟法程式規則》,嫌疑人在警察詢問期間有權保持沉默,不回答任何問題。但是,如果嫌疑人未能提及他們後來在法庭上依賴的任何事實,或者在接受詢問期間對任何問題給出虛假或誤導性答案,檢察官可能會利用這一點來爭辯說,嫌疑人的沉默表明有罪

此外,如果嫌疑人選擇不在法庭上作證,檢察官可能會將他們的沉默作為有罪的證據,尤其是在他們此前作過虛假或誤導性陳述,或者有其他證據指證他們時

不利推論的使用受某些保障措施和限制的約束。例如,法官必須警告陪審團,嫌疑人的沉默並不自動意味著他們有罪,檢察官必須證明他們的案件超出合理懷疑。不利推論的使用也受人權考慮的約束,特別是《歐洲人權公約》第六條規定的公正審判權。

總的來說,不利推論的使用是英國刑事訴訟的一個有爭議的方面,因為它涉及到將嫌疑人的權利與保護公眾和將罪犯繩之以法的必要性之間進行權衡。

根據1984年《刑事訴訟法程式規則》詢問嫌疑人的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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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1984年《刑事訴訟法程式規則》,辯護律師/律師在警察詢問嫌疑人期間的作用是保護其客戶的利益,並確保其權利得到尊重。他們必須確保警察遵循《刑事訴訟法程式規則》中規定的規則和程式,並且客戶的利益不受損害。

在代表弱勢客戶接受警察詢問期間,辯護律師/律師應特別注意其客戶的脆弱性,以及他們可能具有的任何特殊需求或要求。他們還應瞭解《獲取最佳證據》(ABE)指南中規定的準則和程式,該指南提供有關詢問弱勢嫌疑人和證人的指導。

辯護律師/律師在警察詢問期間的適當行為包括以下內容:

1. 告知客戶他們的權利:辯護律師/律師應告知客戶他們有權保持沉默,以及他們有權獲得法律代表。他們還應說明放棄這些權利的影響。

2. 監督詢問:辯護律師/律師應監督詢問,以確保警察遵循《刑事訴訟法程式規則》中規定的規則和程式,並且客戶的權利不受侵犯。

3. 提出問題:辯護律師/律師可以代表其客戶提出問題,但他們不得干預詢問或阻止警察提出他們自己的問題。

4. 挑戰不當行為:如果辯護律師/律師認為警察的行為不當,或者客戶的權利受到侵犯,他們可以對此提出挑戰,並尋求終止詢問。

5. 代表客戶的利益:辯護律師/律師應始終代表其客戶的利益,並可能就回答特定問題或發表特定陳述的適當性向其客戶提供建議。

6. 確保公正的程式:辯護律師/律師應確保程式公正,並且客戶沒有受到不公正的損害。這可能包括挑戰證據或尋求將某些證據排除。

在代表弱勢客戶時,辯護律師/律師應特別注意可能影響客戶參與詢問能力的任何脆弱性,並應採取措施確保以對客戶合適和公正的方式進行詢問。他們還應確保滿足客戶的任何特殊需求或要求,例如提供口譯員或其他支援。

適當成年人的作用以及誰可以成為適當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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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1984年《刑事訴訟法程式規則》,適當成年人是指被要求協助和支援被警察詢問的嫌疑人的人,並且被認為在詢問過程中需要有成年人在場。適當成年人的作用是確保嫌疑人瞭解他們的權利和詢問程式,並幫助他們有效地與警察溝通。

適當成年人可以是任何年滿18週歲的人,並且不是警察,證人,或參與調查的人。適當成年人可以是嫌疑人的家庭成員或朋友,但他們不能是證人,也不能以任何方式參與案件。

適當成年人需要與嫌疑人一起參加詢問,並且必須在整個詢問過程中在場。他們有權與嫌疑人私下溝通,並就詢問期間的最佳行動方案向他們提供建議。適當成年人還負責確保嫌疑人感到舒適,並且他們的需求得到滿足,例如,在必要時要求休息或茶點。重要的是,適當成年人要以嫌疑人的最佳利益行事,並確保他們的權利在整個詢問過程中得到保護。適當成年人還應注意嫌疑人的脆弱性(如果有),並在整個詢問過程中提供支援和安慰。

辯護律師/律師在詢問過程中的作用是為嫌疑人提供法律建議和代表。律師可以就嫌疑人的權利和詢問程式提供建議,以及在詢問期間提供法律代表。他們還可以挑戰警察對嫌疑人的任何不當詢問或對待。

如果嫌疑人是弱勢群體或有溝通障礙,辯護律師/律師應與適當成年人密切合作,以確保嫌疑人的權利得到保護,並獲得他們需要的支援。

刑事訴訟中涉及的程式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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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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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釋意味著允許被捕者離開看守所,但他們必須承諾在指定的日期出庭並遵守法庭設定的任何其他條件。

保釋權及其例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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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釋權是英國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項基本原則,它允許被指控犯有刑事罪行的人在等待審判或其他法律程式時獲得釋放。一般來說,所有被捕並被指控犯有刑事罪行的人都有權申請保釋。然而,這一普遍規則存在例外情況,在某些情況下,某些人可能會被拒絕保釋。這些例外情況包括

  1. 潛逃風險:如果被告有潛逃出境的風險或無法出庭,他們可能會被拒絕保釋。
  2. 公共安全:如果被告被釋放後有傷害自己或他人的風險,他們可能會被拒絕保釋。
  3. 再次犯罪風險:如果被告被釋放後有再次犯罪的風險,他們可能會被拒絕保釋。
  4. 罪行嚴重程度:如果罪行特別嚴重,例如暴力犯罪或判處長期監禁的罪行,被告可能會被拒絕保釋。
  5. 先前定罪:如果被告有未出庭或犯下類似罪行的歷史,他們可能會被拒絕保釋。

除了這些例外情況外,法庭還可能在被告的保釋條件中附加一些條件。例如,法庭可能要求被告交出護照或定期向警察局報告。如果被告沒有遵守這些條件,他們的保釋可能會被撤銷,他們可能會被送回看守所。

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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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條件保釋是英國刑事訴訟中可能授予被告的一種保釋形式。它允許被告在審判或其他法律程式之前獲得釋放,但附加了某些條件。

有條件保釋的條件可能由法庭決定,目的是確保被告在保釋期間遵守某些要求。這些條件可能包括

  1. 定期向警察局報告
  2. 交出護照或其他旅行證件
  3. 居住在特定地址
  4. 遵守宵禁
  5. 避免聯絡某些人或去某些地方
  6. 戒除酒精或毒品
  7. 參加醫療或精神病學預約

這些條件的目的是解決法庭可能對被告在保釋期間行為的任何擔憂。例如,如果法庭擔心被告可能再次犯罪,他們可能會附加一些條件,限制被告的行動或活動。

如果被告違反了有條件保釋的任何條件,他們可能會被逮捕並送回法庭。在某些情況下,法庭也可能撤銷他們的保釋,並要求他們在審判或其他法律程式結束之前留在看守所。

保釋申請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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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國刑事訴訟中,申請保釋是一個法律程式,它允許被告在刑事案件審理期間獲得釋放,但必須遵守某些條件和限制。以下是申請保釋的程式概述

初步逮捕和拘留:當一個人被逮捕並被指控犯有刑事罪行時,他們通常會被帶到警察拘留所。是否批准保釋的決定通常在這個階段做出。

警察保釋:在不太嚴重的案件中,警察可能會在審訊後釋放被捕者,並可能附加一些條件。這意味著他們可以回家,但必須返回接受進一步審訊或在需要時出庭。

第一次出庭(治安法庭):對於更嚴重的罪行,被捕者將被帶到治安法庭參加第一次出庭。在這個階段,他們可以申請保釋。

保釋申請:為了申請保釋,被告或他們的法律代表將向法庭提出正式申請。這可以透過書面形式或在法庭聽證期間口頭進行。保釋申請將包括被告應該獲得保釋的理由。

保釋條件:法庭在決定是否批准保釋時將考慮幾個因素,包括罪行的性質和嚴重程度、被告的犯罪記錄、他們與社群的聯絡以及他們潛逃或干擾證人的風險。如果批准保釋,法庭將設定被告在保釋期間必須遵守的條件。這些條件可能包括交出護照、遵守宵禁、定期向警察局報告或不與某些人聯絡。

保證金或擔保:在某些情況下,法庭可能要求被告或其他人(擔保人)提供財務保證或擔保作為保證被告將遵守保釋條件。如果被告沒有遵守,擔保人可能會沒收他們作為擔保提供的資金或資產。

上訴:如果保釋被拒絕,被告可以向更高法院上訴。高等法院是此類上訴的下一級法院。

遵守保釋條件:如果批准保釋,被告必須嚴格遵守保釋條件。沒有遵守這些條件會導致保釋被撤銷,被告可能會被送回看守所。

後續保釋申請:如果情況發生變化,被告可以再次申請保釋。例如,如果出現了新的證據,法庭可能會重新考慮保釋決定。

需要注意的是,保釋程式可能因案件的具體情況和英格蘭和威爾士的司法管轄區而異。此外,一些案件,尤其是涉及嚴重罪行的案件,可能涉及更復雜和嚴格的保釋程式。申請保釋時強烈建議尋求法律代表,以確保獲得最佳結果。

進一步申請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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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國刑事訴訟中,進一步申請保釋,也被稱為“重新”或“新的”保釋申請,可以在出現重大情況變化時提出,這些變化需要重新考慮最初的保釋決定。這些申請為被告提供了一個機會,讓他們在最初的保釋申請被拒絕後或案件發生變化後再次申請保釋。以下是關於進一步申請保釋的解釋

情況變化:重新申請保釋通常是在自最初保釋聽證會以來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時提出的。這可能包括髮現新的證據、被告個人情況的改變或與批准保釋相關的風險因素的轉變。

新資訊或證據:如果出現了在最初保釋聽證會期間不可用並且與被告的案件或潛逃風險或干擾證人相關的新的證據,這可能是重新申請保釋的理由。例如,如果一個關鍵證人撤回他們的陳述,它可能會削弱對被告的指控,並降低干擾的風險。

醫療或個人問題:如果被告在拘留期間健康狀況惡化或個人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例如家庭緊急情況),可以出於人道主義或同情理由重新申請保釋。

上訴或法律地位的改變:如果被告對他們的定罪或判決提出上訴,或者他們的法律地位發生重大變化(例如,在相關案件中成功上訴),這可能是再次申請保釋的理由。

高階法院審查:如果被告的最初保釋申請是在下級法院(例如治安法庭)進行的,他們可以向高階法院(例如高等法院)申請重新申請保釋,以對他們的保釋資格進行重新評估。

上訴通知:如果被告打算對他們的定罪或判決提出上訴,他們可以在上訴程式進行期間申請保釋。法庭將考慮上訴理由的強度和潛逃風險。

保釋條件的改變:即使保釋最初獲得批准,如果情況允許,被告也可以要求更改保釋條件。例如,他們可能要求放寬宵禁時間或取消報告要求。

法律代表:建議被告在提出進一步保釋申請時有法律代表,因為熟練的辯護律師可以有效地陳述案件並解決檢方提出的任何法律問題或擔憂。

需要注意的是,重新申請保釋的成功與否取決於案件的具體情況和法庭的裁量權。法庭將考慮因素,例如指控的嚴重程度、對被告案件的證據強度、他們與社群的聯絡以及他們在獲釋後帶來的風險。

總的來說,進一步的保釋申請為被告提供了一種機制,讓他們在情況或案件本身發生重大變化時,尋求從拘留中獲釋,以便法院重新考慮。

對保釋決定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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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國刑事訴訟中,如果被告人或其法律代表對下級法院作出的保釋決定不滿,他們可以選擇向上級法院上訴。對保釋決定的上訴是審查和可能推翻拒絕保釋或施加某些保釋條件的決定的重要機制。以下是有關對保釋決定上訴工作原理的解釋。

初始保釋決定:程式始於初始保釋決定,該決定通常由地方法院(針對較輕罪行)或刑事法院(針對較嚴重案件)作出。法院將考慮各種因素,包括罪行的性質、被告的犯罪歷史以及他們逃跑或干擾證人的風險,以確定是否批准保釋以及在什麼條件下批准保釋。

向刑事法院上訴:如果最初的保釋決定是在地方法院作出的,被告人可以向刑事法院上訴。如果被告人認為地方法院在評估其保釋資格或條件方面犯了錯誤,通常會這樣做。

上訴理由:要上訴保釋決定,被告人必須有正當理由。常見的上訴理由包括

證明下級法院在作出決定時犯了法律錯誤,例如誤用法律或未能考慮相關因素。提供初始保釋聽證會期間沒有提供或考慮的新證據或情況。爭辯說,考慮到情況,施加的保釋條件不必要地繁重或限制性。刑事法院保釋聽證會:在刑事法院,將進行新的保釋聽證會,讓被告人的法律團隊可以提出其保釋理由。刑事法院法官將根據上訴理由以及提交的任何新證據或論點重新考慮保釋決定。

上級法院上訴:如果保釋決定由刑事法院作出,可以進一步向上級法院(例如上訴法院)上訴。這些上訴通常涉及更復雜的法律論點,並且需要上訴法院的許可才能進行。

保釋條件審查:對保釋決定的上訴也可以解決所施加的具體條件。如果上訴成功,上級法院可以修改或刪除被認為不必要或過度的某些保釋條件。

保釋待審:在被告人上訴定罪或判決的情況下,他們也可以尋求保釋待審。這意味著他們可以在上訴程式進行期間獲釋。

法律代表:強烈建議被告人在上訴保釋決定時聘請法律代表。熟練的法律辯護人可以有效地代表被告人進行辯護,引用法律先例,提供證據並進行有說服力的辯論。

上級法院的自由裁量權:最終,上訴保釋決定的成功與否取決於上級法院的自由裁量權。他們將在決定是否批准保釋或修改條件時,考慮案件的法律依據、上訴理由以及正義的整體利益。

對保釋決定的上訴是法律程式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確保個人在符合其法律權利的同時得到公正對待,同時保護公共安全和刑事訴訟的完整性。

潛逃和違反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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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國刑事訴訟中,“潛逃”和“違反保釋”是與保釋程式相關的兩種情況。它們都涉及被告未遵守其保釋條件的情況,但它們在某些關鍵方面有所不同。

潛逃

定義:潛逃是指被告人在獲准保釋後故意和非法地未按要求出庭,或以其他方式躲藏起來以逃避逮捕或起訴。

後果:如果被告人潛逃,可能會產生嚴重的法律後果。法院可能會發布逮捕令,如果被捕,他們可能會面臨額外的刑事指控,例如“未能自首保釋”或“違反保釋”,這可能會導致另一起刑事犯罪。

潛逃的原因:被告人可能出於各種原因潛逃,例如害怕被定罪,逃避起訴或個人原因。有時,他們可能難以遵守保釋條件,例如宵禁或報告要求,並可能選擇躲起來。

對保釋程式的影響:潛逃會損害被告人的信譽,並在未來的保釋申請中被考慮。法院可能不太可能向之前潛逃的被告人批准保釋,尤其是如果他們被認為有逃跑風險。

違反保釋

定義:違反保釋是指被告人在獲准保釋後未遵守法院規定的條件。這些條件可能包括向警察局報告,遵守宵禁,避免與某些人(例如證人或共同被告)聯絡以及不犯其他罪行。

後果:違反保釋條件可能會導致法律後果。法院可能會採取各種措施,例如撤銷保釋,施加更嚴格的條件,或者在更嚴重的情況下,將被告人羈押候審。

違反的原因:違反保釋條件可能出於各種原因,包括無意疏忽,誤解條件,個人問題或使遵守變得困難的情況。

處理違反:如果被告人違反保釋條件,警察或法院可以採取行動。被告人可能會被逮捕並帶回法院進行保釋聽證會,以確定是否應撤銷或修改保釋。

對未來保釋的影響:反覆違反保釋條件會削弱被告人將來獲得保釋的理由。法院可能會認為他們不太可能遵守保釋條件,這可能會使他們更難獲得保釋。

法律體系對潛逃和違反保釋都非常重視,因為它們會損害保釋程式的完整性,並對公共安全和司法行政構成風險。被告人必須瞭解並遵守其保釋條件,以避免法律後果。在處理保釋程式並解決與保釋遵守相關的任何問題或疑慮時,法律代表通常是明智之舉。

地方法院的首次聽證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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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行的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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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罪行或普通法罪行 - 僅限簡易程式、可選擇程式或僅限公訴

申請代表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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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國刑事訴訟中,無力負擔法律代表且在地方法院面臨刑事指控的個人,可能有資格申請代表令,這將允許他們指定律師或大律師來代表他們。這確保了獲得法律建議和代表的機會,這對公正審判至關重要。以下是在地方法院首次聽證會之前如何申請代表令。

資格評估

在申請代表令之前,被告人必須進行資格評估,以確定他們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的財務標準。法律援助是政府計劃,為無力負擔法律代表的人提供資金。填寫申請表格

被告人或其法律代表必須填寫代表令申請表格。該表格稱為“刑事法律援助申請表格”或“CRM14”。

通常可以從法院、律師或政府官方法律援助網站線上獲取CRM14表格。

提供財務資訊

申請表格要求被告人提供詳細的財務資訊,包括收入、資產和支出。他們需要提供其財務狀況的證據,例如銀行對賬單、工資單或福利宣告。

如果被告人有伴侶或配偶,也可能需要提供他們的財務資訊。

宣告和簽名

被告人或其法律代表必須填寫並簽署申請表格上的宣告。此聲明確認所提供的資訊是真實的,並盡其所能準確無誤。提交申請

已填妥的申請表格應提交給審理案件的法庭。建議在第一次開庭前提前提交申請,以確保在需要時提供法律代表。初審

在初級法院第一次開庭期間,可能會詢問被告人其法律代表。如果被告人申請了法律代表令並且符合資格標準,法院可能會批准該命令,委派一名律師或大律師代表被告。

如果被告人已提交法律代表令申請,應告知法院。

法律援助機構評估

法院將把申請轉交給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機構將審查所提供的財務資訊,以確定被告是否有資格獲得法律援助。法律代表的任命

如果法律援助機構批准了申請,他們將委派一名律師或大律師代表被告。被告將收到有關其指定法律代表的通知。後續聽證會的代表

一旦法律代表令獲准並分配了法律代表,指定律師或大律師將提供法律建議並在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提供法律代表。被告人應儘快申請法律代表令,以確保他們在案件最早階段獲得法律代表。法律援助旨在確保個人獲得公平審判,並能有效地處理刑事司法制度的複雜性。

程式概述 - 聽證會期間會發生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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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國刑事訴訟中,初級法院的第一次聽證會是法律程式的關鍵初始階段,其中將解決各種事宜。這些聽證會為其餘刑事訴訟定下了基調。以下是第一次聽證會通常發生的事情的程式概述

提審

第一次聽證會通常從被告的提審開始。這是當向被告宣讀指控時,他們被要求認罪或不認罪。

如果被告認罪,法院可能會繼續宣判。如果他們不認罪,案件將繼續審判。

保釋申請

如果被告被拘留,他們或其法律代表可以申請保釋。法院將考慮諸如指控的嚴重程度、被告的犯罪記錄以及他們不參加未來法庭出庭的風險等因素。

法院可能會在特定條件下批准保釋,也可能拒絕保釋,將被告拘留直至審判。

法律代表

被告可以告知法院其法律代表。如果他們無力負擔法律代表,並且有資格獲得法律援助,他們可以在此階段申請法律代表令。

如果被告人有法律代表,其律師或大律師將出席法庭代表其利益。

案件管理

法院將與檢察官和辯護律師討論案件,為未來訴訟設定時間表。這可能包括確定審前聽證會、證據披露和審判本身的日期。

法院還可以解決任何初步法律問題,例如與證據或程式事項相關的法律論點。

證據披露

檢察官有義務向辯護律師披露其證據。這包括提供證人證詞副本、檔案和其他將在審判中使用的證據。

辯方也可能被要求向檢察官披露某些資訊,例如不在場證明或證人名單。

法律援助申請

如果被告人有資格獲得法律援助,並且尚未申請法律代表令,他們可能會被建議在本次聽證會上申請。法律援助為無力負擔法律代表的人提供法律代表資金。為後續聽證會列出

法院將安排未來的聽證會,包括審前複審聽證會、案件管理聽證會,最終包括審判本身。

法院將盡力設定適合所有相關方可參加的日期。

延期

在某些情況下,由於各種原因,法院可能需要延期聽證會,並在稍後日期重新開庭。第一次聽證會上的具體程式會因案件的複雜程度和其他因素而異。被告及其法律代表必須做好準備並瞭解流程,因為這些初始聽證會為其餘刑事訴訟奠定了基礎。

辯護律師在聽證會上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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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律師在初級法院第一次聽證會上代表被告人。第一次聽證會也被稱為“認罪聽證會”或“初次出庭”。該聽證會的程式可以概括如下

1. 向被告人介紹:律師應向被告人介紹自己並解釋他們在訴訟中的角色。

2. 獲得指示:律師應從被告人那裡獲得指示,包括獲得對事件的完整描述以及其他相關資訊,以準備辯護。

3. 提供法律建議:律師應就針對被告人的指控、可能的處罰和法律程式向被告人提供法律建議。

4. 認罪:律師應建議被告人是否認罪或不認罪。如果被告認罪,律師應解釋認罪的含義和可能的結果。如果被告不認罪,律師應就下一步提供建議,例如準備辯護和設定審判日期。

5. 提出保釋申請:如果被告被拘留,律師應提出保釋申請。

6. 要求檢察官提供案件:律師可以要求檢察官提供證據披露,即檢察官擁有的可能有助於辯護的資訊或證據。

7. 設定審判日期:如果被告不認罪,律師應與法院商定審判日期。

總的來說,辯護律師在初級法院第一次聽證會上的作用是確保被告人理解針對他們的指控,提供法律建議,並確保被告人的權利在整個訴訟過程中得到保護。

認罪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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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被告人被指控犯有刑事罪,並在首次出庭時,他們需要認罪。這個過程被稱為“認罪前”,其程式可以概括如下

1. 宣讀指控:法庭書記員宣讀針對被告人的指控。

2. 解釋指控:被告人被告知指控的細節以及檢察官為定罪需要證明的內容。

3. 被告人的認罪:被告人需要認罪或不認罪。

4. 被告人律師的建議:被告人律師可以建議被告人是否認罪或不認罪,並解釋每種認罪的含義。

5. 法院的延期權力:如果被告人無法認罪,或者對認罪有任何不確定性,法院有權將聽證會延期至稍後日期。

6. 設定審判日期:如果被告不認罪,法院會設定審判日期。

7. 宣判聽證會:如果被告認罪,法院可能會在同一天宣判被告,或者將聽證會延期至稍後日期。

總的來說,認罪前是英國刑事訴訟過程中的一個重要部分。它為被告人提供認罪或不認罪的機會,併為隨後的審判或宣判聽證會奠定了基礎。被告人的律師在建議被告人認罪以及確保被告人的權利在整個過程中得到保護方面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被告人認罪的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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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前是一個重要的過程,被告人在此過程中認罪或不認罪。認罪前還包括被告人的律師建議客戶選擇在初級法院或高等法院進行審判。以下總結了在認罪前建議客戶選擇審判地點所涉及的程式和流程

  1. 解釋選擇:被告人的律師向客戶解釋可供選擇的兩種審判地點 - 在初級法院審判或在高等法院審判。
  2. 需要考慮的因素:律師會與客戶討論可能影響其決定的各種因素,包括罪行的性質和嚴重程度、被告的犯罪記錄以及可能的判決。
  3. 優缺點:律師還會解釋每個選擇方案的優缺點。例如,地方法院的審判可能更快、成本更低,但刑事法院可能提供更高水平的法律代理和陪審團審判。
  4. 客戶的決定:在考慮了所有因素以及律師的建議後,客戶將決定在哪裡接受審判。
  5. 選舉:如果被告選擇在刑事法院受審,他們必須簽署一份稱為“書面選舉通知”的文書並將其提交給地方法院。

建議客戶選擇審判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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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國刑事訴訟中,建議客戶選擇審判地點是一個重要的考慮因素,尤其是在考慮認罪前選擇審判地點的情況下。以下是這些概念的解釋

審判地點

審判地點是指進行刑事審判的實際地點。在英格蘭和威爾士,刑事案件可以在不同型別的法院審理,包括地方法院、刑事法院,甚至針對更嚴重罪行的更高法院。

認罪前選擇審判地點

“認罪前選擇審判地點”是一種法律程式,被告有機會在決定哪個法院審理案件之前表明其認罪態度(認罪或不認罪)。這種程式通常用於被告選擇在刑事法院審理案件但尚未正式起訴的情況下。

以下是建議客戶選擇審判地點和認罪前選擇審判地點流程的典型運作方式

法律建議

被告的法律代表,通常是律師或大律師,會向客戶提供關於選擇審判地點的建議。該建議會考慮諸如罪行嚴重程度、被告的偏好以及法律考慮因素等因素。地方法院或刑事法院

在許多情況下,較輕微的刑事犯罪最初在地方法院審理。如果被告在地方法院認罪,案件可能會在那裡繼續審理。

但是,如果被告選擇在刑事法院審理案件(通常是由於潛在的更嚴重判決),案件將進入認罪前選擇審判地點程式。

認罪前選擇審判地點聽證

在認罪前選擇審判地點聽證中,被告被要求在決定哪個法院審理案件之前作出認罪態度(認罪或不認罪)。

如果被告認罪,案件可能在地方法院繼續審理以進行判決,也可能被送往刑事法院進行更嚴重的判決。

如果被告不認罪,案件將被移交到刑事法院進行審判。

選擇審判地點的考慮因素

在建議客戶選擇審判地點時,他們的法律代表會考慮諸如罪行性質、潛在處罰、案件的複雜程度以及客戶的偏好等因素。

在某些情況下,客戶可能更傾向於刑事法院,因為他們認為自己會在那裡獲得更公平的審判,或者因為他們正在尋求更有經驗的陪審團。

法律代表還會解釋每個審判地點選擇的潛在後果,包括對判決和審判過程本身的影響。

客戶的決定

最終,選擇審判地點的決定由客戶在獲得其法律代表建議後做出。客戶必須在做出決定之前瞭解其選擇的含義。建議客戶選擇審判地點是法律程式的重要組成部分,因為它會對案件的結果產生重大影響。客戶的法律代表將確保客戶充分了解情況,並能根據其個人情況和法律考慮因素做出明智的決定。

地方法院和刑事法院之間的業務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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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地方法院法案第19-20條和第22A條的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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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地方法院法案第19-20條和第22A條概述了在刑事案件中地方法院和刑事法院之間業務分配的程式。第19條規定,某些罪行,如謀殺、強姦和其他嚴重罪行,只能在刑事法院審理。但是,對於其他罪行,被告可以選擇在地方法院或刑事法院審理。根據第20條,如果被告選擇在地方法院審理,案件將由治安法官審理,治安法官將考慮他們是否有權處理該案件,或者是否應該將案件移交到刑事法院。如果治安法官認為該罪行過於嚴重,無法在地方法院處理,他們會將案件移交到刑事法院進行審理。這個過程被稱為將案件“移交”到刑事法院。第22A條允許刑事法院在適當的情況下將某些案件“移交回”地方法院進行審理。這可能發生在刑事法院確定案件沒有最初認為的那麼嚴重,或者被告改變了認罪態度的情況下。總的來說,1980年地方法院法案第19-20條和第22A條中概述的程式旨在確保刑事案件根據罪行的嚴重程度和被告的偏好,在適當的法院審理,同時允許在案件情況發生變化時進行靈活性。

不進行分配的移交 1998年《犯罪與秩序法》第50A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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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國刑事訴訟中,“不進行分配的移交”是指將案件從地方法院移交到刑事法院的過程,而不會將案件分配到刑事法院內的特定審判級別。1998年《犯罪與秩序法》第51A條允許地方法院將任何可選擇審判級別的罪行直接移交到刑事法院進行審理,而無需首先將其分配到刑事法院內的特定審判級別。當地方法院認為其處罰權不足,或者被告選擇在刑事法院進行審理時,會進行此操作。不進行分配的移交程式包括地方法院通知被告在刑事法院進行初步聽證的日期和時間,並向被告提供書面指控或起訴書的副本。在初步聽證中,法官將決定案件是否適合在地方法院進行簡易審判,或者是否適合在刑事法院進行公訴審判。如果案件適合進行簡易審判,案件可能會被送回地方法院進行審判,或者如果案件適合進行公訴審判,它將被分配到刑事法院內的審判級別。不進行分配的移交是一個相對較新的程式,由1998年《犯罪與秩序法》引入,用於地方法院認為其處罰權不足或被告選擇在刑事法院進行審理的案件。它透過繞過地方法院在將案件移交到更高法院之前確定刑事法院內適當審判級別的需要,簡化了分配流程。

案件管理和審前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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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案件管理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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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國刑事訴訟中,地方法院會發布案件管理指示(CMD),以確保案件得到有效和高效的管理。地方法院有責任確保案件及時透過系統,並確保所有當事方瞭解對他們的要求。CMD可能包括關於證據披露、證人陳述的提交以及在審判前需要解決的任何法律論點的指示。它們也可能設定某些檔案的提交截止日期,例如辯護陳述和證人名單。審前聽證是為了討論案件的進展情況,並確保所有當事方都已準備好進行審判。法院將考慮出現的任何問題,例如證據方面的問題或證人的可用性。法院也可能對法律問題作出裁決,並設定完成任何未完成任務的截止日期。案件管理和審前聽證的目的是確保案件得到有效的管理,並在審判前解決任何問題。這有助於避免延遲,並確保審判以公平和高效的方式進行。

認罪和審判準備聽證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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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和審判準備聽證會 (PTPH) 是在英國刑事訴訟中,在王室法庭進行的審判前聽證會。該聽證會的目的是確保被告人已準備好接受審判,並簡化審判程式。在 PTPH 中,被告人需要認罪或不認罪。在 PTPH 之前,檢察官必須向辯護方披露所有相關證據。在 PTPH 期間,辯護方和檢察官將討論任何未決問題,法官可能會對證據問題或其他程式問題做出裁決。法官還將為審判設定時間表,包括任何進一步的審判前聽證會的日期以及預期的審判時間。如果被告人在 PTPH 上認罪,判刑也可能在該聽證會上進行。如果被告人不認罪,審判將在稍後日期進行,並且該案件可能根據需要延期進行進一步的審判前聽證會。總體而言,PTPH 是刑事訴訟過程中的一個重要階段,可以為審判提供一個清晰有效的前進道路,並確保檢察官和辯護方都已準備好陳述各自的案件。

披露 - 檢察官、辯護和未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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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是指向檢察官和辯護方提供與案件相關的資料和證據的過程。披露過程受 1996 年刑事訴訟調查法和刑事訴訟規則的約束。法庭可以在訴訟的任何階段下達披露令,並可以對未履行披露義務的當事方處以制裁。

  • 檢察官的披露

檢察官必須披露任何可能損害其案件、幫助辯護方或影響檢察官證人可信度的材料。這包括檢察官打算在審判中依賴的證詞、警方報告和其他證據。

  • 辯護方的披露

辯護方也必須披露任何可能支援其案件、損害檢察官的案件或影響辯護方證人可信度的材料。辯護方必須提供辯護陳述,概述辯護方的案件性質和爭議的議題。

  • 未用材料的披露

此外,可能存在與檢察官或辯護方案件都不相關的材料,被稱為“未用材料”。檢察官還必須披露任何可能被合理認為能夠損害檢察官案件或幫助辯護方的未用材料。

接收和排除證據的原則和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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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和排除證據的原則和程式受若干法律原則的約束,包括舉證責任和證明標準。這些原則對於確保公平和公正的刑事審判至關重要。以下是這些概念的解釋。

舉證責任

“舉證責任”指的是在法律訴訟中,一方在證明特定事實或問題時所承擔的責任。在刑事審判中,舉證責任主要落在檢察官身上。

具體而言,檢察官有責任“排除合理懷疑”地證明被告人的罪行。這意味著檢察官必須提供足夠的證據,讓法官或陪審團相信,對被告人有罪不存在任何合理的懷疑。

被告人不需要證明自己的無罪。相反,他們可以依靠無罪推定原則,這意味著被告人被視為無罪,直到檢察官證明其有罪。

證明標準

“證明標準”是指在法律訴訟中,滿足舉證責任所需的證據程度或級別。在英格蘭和威爾士的刑事案件中,證明標準是“排除合理懷疑”。

排除合理懷疑是一個很高的標準,需要高度的確定性。這意味著檢察官提供的證據必須如此強大和令人信服,以至於法官或陪審團心中對被告人有罪沒有合理的懷疑。

證據不需要建立絕對的確定性,因為這在刑事案件中往往是不可能的。但是,案件必須被證明到足以消除任何合理懷疑的程度。

接收和排除證據的原則和程式

在英國刑事訴訟中,檢察官和辯護方都會提供證據。提供的證據必須與案件中的問題相關,並且必須遵守證據規則,這些規則規定了哪些型別的證據可以在法庭上被接收。

非法獲取的證據,例如透過侵犯被告人的權利或未經適當授權獲取的證據,可能會被排除。這就是“排除規則”,其目的是威懾非法警務行為,保護被告人的權利。

法官在確定證據的可接收性方面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他們將考慮雙方提出的異議,審查提供的證據,並根據法律原則和先例做出關於其可接收性的決定。

被接收的證據也必須透過證人的質詢和盤問在審判期間進行展示和檢驗。

總之,在英國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落在檢察官身上,他們必須“排除合理懷疑”地證明被告人的罪行。證明標準很高,需要強大和令人信服的證據。證據必須相關並遵守證據規則,法官在確定其可接收性方面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非法獲取的證據可能會被排除,以保護被告人的權利並確保公正的審判。

目視辨認證據和特納布林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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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目視辨認證據

目視辨認證據用於根據目視觀察(例如,透過識別線或識別遊行)來識別嫌疑人。接收或排除此類證據的原則和程式受普通法和 1984 年警察和刑事證據法 (PACE) 的約束。接收或排除目視辨認證據的程式包括庭前審理,即審判中的審判。在庭前審理期間,檢察官將提供證據以支援識別證據的可接收性,而辯護方將有機會質疑證據的可靠性。然後,法庭將考慮證據並做出關於其可接收性的裁決。如果法庭認定目視辨認證據是可接收的,但如果其不利影響大於其證明價值,該證據仍可能被排除。這意味著如果證據的接收會導致對被告的不公平偏見,或者如果其證明價值有限,而其潛在的偏見卻很大,那麼該證據可能會被排除。

  • 特納布林準則

特納布林準則是在英格蘭和威爾士制定的,旨在透過向被告人提供所有相關證據(包括損害檢察官案件或幫助辯護方案件的材料)來確保刑事案件的公正審判。檢察官有義務披露任何與檢察官案件相矛盾或支援辯護方案件的相關陳述或證據。此外,他們必須披露任何可能影響被告人被判有罪後所判刑罰的證據。未披露相關證據可能會導致司法錯誤,導致無辜者被判有罪。

沉默推斷第 34、35、36、37、38 條,1994 年刑事司法和公共秩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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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聞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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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訴訟中,傳聞證據被定義為在法庭上被用作證明該陳述中所斷言內容的真實性的任何法庭外陳述。它被認為是二手資訊,證人在重複法庭外其他人所說的話。傳聞證據通常在刑事審判中不可接收,因為它不被認為是可靠的,並且可能受到操縱或不準確的影響。但是,這條規則有一些例外,例如當陳述是由無法提供證詞的人做出的,或者當陳述是作為官方記錄或檔案的一部分做出的。

接收傳聞證據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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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聞證據通常在英國刑事訴訟中被認為不可採,因為它被認為可靠性較低,更容易出錯或被操縱。然而,在少數情況下,傳聞證據可能被法庭採納。

一種例外情況是,傳聞陳述是由一個無法出庭作證的人做出的,例如,當此人已去世、病重無法作證或已離開司法管轄區時。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法庭確信該陳述可靠,並且採納該陳述將有利於司法公正,那麼傳聞證據可能是可以採納的。另一種例外情況是,該陳述屬於法定例外。例如,根據 2003 年刑事司法法案,在某些情況下,13 歲以下兒童關於性虐待的陳述可以作為傳聞證據採納。

第三種例外情況是,該陳述構成事實經過的一部分(構成整個事件的一部分),因此被視為被證明的事實的一部分。這有時被稱為“自發陳述”證據,即該陳述是在事件發生時做出的,並且是該事件的組成部分。總的來說,傳聞證據的可採性取決於法官的裁決,法官將在證據的證明力與對被告的潛在偏見之間進行權衡。

供詞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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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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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詞證據是指被告所做的可能對其在指控的罪行中構成犯罪的陳述。它可以是認罪,也可以是表明對罪行負責的陳述。供詞證據通常被認為具有很高的證明力,在審判中可能具有很大的影響力。然而,它也受到嚴格的規則和審查,以確保它是合法獲得的,並且是可靠的。透過不正當手段獲得的供詞,例如透過脅迫或欺騙獲得的供詞,可能會被排除作為證據。

可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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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詞證據是指嫌疑人或被告所做可能對其在犯罪中構成犯罪的陳述或承認。在英國刑事訴訟中,供詞證據如果是在自願的情況下做出的,並且其做出的環境不會使其不可靠或不公平,則在法庭上可以採納。如果供詞是在壓迫下獲得的,例如透過酷刑或脅迫獲得的,則在法庭上不可採納。同樣,如果供詞是作為對威脅或承諾的回應而做出的,則也可能被視為非自願,並被排除在證據之外。法庭將考慮供詞做出的全部情況,以確定其是否自願。

在警方的訊問期間獲得的供詞證據還必須符合 1984 年警察和刑事證據法案下的執法守則,該守則規定了在警察拘留期間對待嫌疑人的規則。未遵守這些執法守則會導致供詞證據在法庭上被排除。此外,在某些情況下,供詞必須得到其他證據的支援才能被採納,例如在謀殺或過失殺人罪的指控中。這意味著在供詞證據可以被採納之前,必須有獨立的證據來支援其真實性。

供詞證據在法庭上的可採性是一個複雜的法律領域,法庭將考慮各種因素,包括供詞做出的環境、證據的可靠性和證明力,以及它是透過公平手段還是透過壓迫手段獲得的。

挑戰可採性 1984 年《警察和刑事證據法》第 76 條和第 7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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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供詞是透過壓迫手段獲得的,例如透過酷刑或威脅獲得的,或者如果供詞不可靠,例如如果供詞是由於精神或肉體虐待而做出的,則供詞可能會被排除。此外,根據第 78 條,如果採納供詞會對審判的公正性產生不利影響,則供詞可能會被排除。

辯方可能會以供詞是在違反《警察和刑事證據法》的情況下獲得的,或者是以壓迫性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的為由,對供詞證據的可採性提出異議。法庭將考慮供詞做出的環境,包括被告當時的身體和精神狀況、供詞獲得的方式,以及被告是否被適當告知其保持沉默和獲得法律代表的權利。如果法庭認定供詞是在違反《警察和刑事證據法》的情況下獲得的,或者其採納對被告不公平,則法庭可以將該證據排除在審判之外。

品行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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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品行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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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品行”是指表明被告有犯罪傾向或以某種方式行為的證據。這包括以前的定罪、以前的無罪釋放或指控的證據,或表明被告的行為與犯某類罪行的傾向一致的證據。它還可以包括被告行為的證據,這些行為與目前的指控無關,但與他們的總體品行有關。術語“不良品行”與“良好品行”證據形成對比,後者是指表明被告不太可能犯下其被指控的罪行的證據。

2003 年《刑事司法法案》第 101(1) 條的七個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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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途徑是在被告的不良品行證據可以被採納的情況下,但需經法官的酌情決定,以證明被告有以某種方式行事的傾向。它們是:

1. 與被告和檢察官之間的重要爭議事項相關的證據

2. 與證人可信度相關的證據

3. 表明被告有犯相同或類似罪行的傾向的證據

4. 表明被告以前說過假話或謊言的證據

5. 與案件中指控的罪行或辯護相關的被告不良品行的證據

6. 表明被告曾犯過罪的證據

7. 表明被告的行為與案件中指控的行為類似的證據。

採納不良品行證據的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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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納不良品行證據的程式取決於證據是否屬於 2003 年《刑事司法法案》第 101(1) 條中規定的七個途徑之一。如果證據不屬於七個途徑之一,則很可能不可採納。如果證據屬於七個途徑之一,則尋求採納證據的一方必須向法庭申請這樣做。申請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並送達案件中的其他各方,其他各方有權作出回應。

然後,法庭將舉行聽證會,以確定證據的可採性。聽證會將在陪審團不在場的情況下舉行,法官將考慮 2003 年《刑事司法法案》第 101(3) 條中概述的因素,這些因素包括證據的證明力、對被告的不公平偏見的風險以及指控罪行的性質和情況。

然後,法官將決定證據是否可以採納。如果證據被採納,法官將對陪審團進行指導,說明如何在他們進行審議時使用該證據。如果證據不被採納,則陪審團將不允許聽取或考慮該證據。

法庭排除不良品行證據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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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國刑事訴訟中,如果法庭認為這樣做有利於司法公正,則法庭有權排除不良品行證據。根據 2003 年《刑事司法法案》第 101(3) 條,如果法庭確信該證據會對訴訟的公正性產生如此不利的影響,以至於法庭不應該採納該證據,則法庭必須排除不良品行證據。

如果不良品行證據對被告有不正當的偏見,或者與案件中的爭議事項無關,或者其證明力被對被告的偏見風險大大超過,或者其採納將構成對法庭程式的濫用,則法庭也可以排除不良品行證據。

此外,法庭有權向陪審團發出警告,說明對被採納的不良品行證據可以使用的範圍有限。法庭可以指示陪審團僅將證據用於有限的目的,例如評估證人的可信度,而不是用它來推斷被告有罪。

排除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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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78條的適用範圍及公平審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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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78條賦予法院自由裁量權,可以排除以不公正方式獲得的證據。這包括所有可採納但可能以不公正或有損方式獲得的證據,或其採納會影響審判公平性的證據。

第78條適用於所有型別的證據,包括供認、身份證據、品行不良證據,以及調查或審判期間獲得的任何其他證據。為了根據第78條排除證據,法院必須確信證據的有損作用大於其證明價值。法院必須考慮證據對審判公平性的整體影響,以及證據採納在多大程度上會損害被告的公平審判權。

法院還必須考慮與案件相關的任何其他因素,例如證據的可靠性、犯罪性質、控方案情的強弱。法院必須平衡控方和被告的利益,確保審判公平公正。

公平審判權是英國刑事法的基本原則,載入《歐洲人權公約》。根據第78條排除證據是保護這項權利的機制之一。法院排除證據的權力是防止採納可能導致訴訟不公正的證據的保障措施,也是確保審判公平公正的重要方面。

治安法庭和刑事法庭的審判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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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程式因審判在治安法庭還是刑事法庭舉行而有所不同。在這兩個法庭中,審判程式在被告認罪或不認罪後進行,控方將所有相關證據提供給辯方。

舉證責任和證明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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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審判中的舉證責任在於控方,控方必須證明被告犯下指控罪行,並且必須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標準。刑事審判中要求的證明標準是法律體系中最高標準,即排除合理懷疑。這意味著控方必須證明其案件,以達到陪審團確信被告有罪的程度。

在治安法庭審判中,審判通常由三名治安法官或一名獨任地區法官進行。控方首先陳述其案情,傳喚證人作證並出示任何相關證物。然後辯方有機會盤問控方證人並陳述其證據,包括傳喚其證人並出示任何相關證物。在刑事法庭審判中,審判由一名法官和 12 名陪審員組成。審判程式與治安法庭審判程式相似,控方首先陳述其案情,然後是辯方。但是,審判通常更加正式和複雜,控方和辯方都可能由大律師代表。

審判結束時,陪審團將審閱所提出的證據,並決定被告是否有罪。在治安法庭中,治安法官或地區法官將做出決定。如果被告被判有罪,法庭將考慮他們可用的任何量刑選擇。在刑事法庭審判中,如果被告被判有罪,法官通常會將案件延期至以後日期進行量刑。

刑事審判階段,包括“無須答辯”的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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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預審:在審判之前,可能會舉行預審,以解決可能影響審判進行的任何程式或法律問題。被告可以在此預審中認罪或不認罪。

2. 開庭陳述:審判開始時,控方和辯方將進行開庭陳述,概述各自的案情。

3. 證據陳述:控方首先陳述其案情,傳喚證人並提交證據,以證明被告有罪。然後辯方有機會盤問控方證人並陳述其證據。

4. 無須答辯:在控方結束陳述後,如果辯方認為控方沒有提交足夠證據證明被告有罪,可以提出“無須答辯”的申訴。

5. 結案陳述:在所有證據提交後,控方和辯方將進行結案陳述,總結各自的案情和論據。

6. 法官的總結:然後法官將向陪審團總結證據和法律,解釋他們應如何考慮證據來決定案件。

7. 陪審團商議和判決:然後陪審團退場商議判決。在治安法庭中,治安法官將自行做出決定。陪審團必須根據證明標準決定被告是否有罪。

8. 量刑:如果被告被判有罪,法庭將進行量刑。辯方和控方將就適當的量刑提出意見,法官將做出最終決定。

在刑事法庭,被告可以選擇由法官和陪審團審判,或由法官單獨審判。

稱呼方式和法庭禮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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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國刑事訴訟中治安法庭和刑事法庭的審判程式中,所有參與方都應遵循某些稱呼方式和法庭禮儀。

在向法官講話時,必須使用正確的稱呼方式,在刑事法庭中是“閣下”或“我的主/夫人”。律師還應稱呼其當事人為“先生/女士/小姐”或“先生/夫人”。在其他人講話時,不要打斷,並在法官向你講話之前等待。在審判期間,必須保持適當的法庭禮儀。這包括法官進出法庭時起立,並在法官坐下或起立之前保持站立。還必須尊重所有參與方,包括法官、控方和辯方,並禮貌待之。

此外,在法庭審理期間,所有手機和其他電子裝置應關閉或調至靜音。最後,出席法庭時,必須穿著得體和專業。

引導性提問和非引導性提問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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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國刑事訴訟中治安法庭和刑事法庭的審判程式中,對證人的提問是流程中的重要環節。提問分為引導性提問和非引導性提問。

引導性提問是暗示答案或為證人代詞提問,而非引導性提問是開放式提問,允許證人自由回答。引導性提問通常不允許在直接詢問(律師詢問其證人時)中使用,因為它們可能被用來操縱證人的證詞。但是,它們可能允許在交叉詢問(律師詢問對方當事人的證人時)中使用,以質疑證人的可信度或引出證人可能不會主動提供的資訊。

非引導性提問通常在直接詢問期間使用,以使證人能夠講述他們自己的事件,而不會讓律師暗示答案。這使陪審團或法官能夠自行評估證人的可信度和提交的證據。

總之,引導性提問暗示證人答案,而非引導性提問允許證人講述他們自己的事件。在英國刑事訴訟中,引導性提問的使用通常僅限於交叉詢問。

能力和可強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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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國刑事訴訟中,證人必須具有能力和強制性才能在法庭上提供證據。能力是指證人理解問題和提供連貫答案的能力。在法庭沒有做出其他裁決的情況下,假定每個人都具有提供證據的能力。

另一方面,強制性是指證人在法庭上提供證據的法律義務。某些類別的人員沒有強制性,這意味著他們不能被法律強制提供證據。這些類別包括被告的配偶或民事伴侶、14 歲以下的兒童以及無法理解宣誓或確認性質的精神殘疾人。

即使證人具有強制性,他們仍然可以拒絕回答某些問題,如果這樣做會使他們受到指控。在這種情況下,證人可以聲稱有權在反自證特權下保持沉默。但是,特權並不適用於所有問題,並且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會被法庭推翻。

特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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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措施是指在法庭訴訟中可以採取的各種措施或調整,以幫助易受傷害和受到恐嚇的證人或被告提供證據或參與審判過程。這些措施旨在最大限度地減少法庭程式可能給易受傷害或受到恐嚇的當事人帶來的任何不利因素或壓力,並確保他們能夠充分有效地參與審判。

特殊措施可以包括一系列不同的規定,例如透過即時影片連結或在屏幕後面提供證據,使用中介來幫助溝通,或使用輔助溝通工具,例如聽力迴路或手語翻譯。特殊措施適用於起訴方和辯護方的證人和被告,並且由法官根據對個人需求和情況的評估來決定是否授予這些措施。特殊措施的適用受 1999 年《少年司法和刑事證據法》第三部分和《刑事程式規則》的管轄。

律師對法庭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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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國刑事訴訟中的治安法庭和刑事法庭的審判程式中,律師對法庭的義務與他們對委託人的義務是獨立的。這意味著律師的主要義務是協助法庭執行司法。

律師是法庭的官員,他們必須以正直、獨立和客觀的態度行事。他們有義務維護法治和司法公正的正常運作。這種義務延伸到律師在審判期間的行為,包括證據的呈示和證人的交叉詢問。律師有義務確保向法庭提供所有重要事實的完整和坦誠的披露,包括證據中的任何弱點或矛盾之處。他們不得欺騙或誤導法庭,也不得故意提供虛假或誤導性證據。

此外,律師有義務確保在法律範圍內儘可能完整有效地提出委託人的案件。但是,這種義務必須與律師對法庭的義務相平衡,並且律師不得以破壞司法公正運作的方式行事。

總的來說,律師必須以誠實、正直和維護正義的利益行事,以維護刑事司法制度的正常運作。

量刑指南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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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指南是由英格蘭和威爾士量刑委員會制定的,旨在為法官和治安官量刑提供指導的一套原則和規則。這些指南旨在確保類似案件得到類似的處理,並且量刑決定以一致、透明和相稱的方式做出。這些指南提供了一個框架,在該框架內,量刑法官或治安官考慮犯罪的嚴重程度、罪犯的罪責以及任何減輕或加重因素。這些指南還考慮了對受害人的傷害以及犯罪對社群的影響。這些指南涵蓋了各種刑事犯罪,從輕微的交通違規到嚴重的暴力犯罪。它們根據犯罪和罪犯的具體情況,列出了對每種型別的犯罪可能適用的量刑範圍。法官和治安官必須遵循這些指南,除非他們確信這樣做有悖於司法公正的利益。如果他們偏離了這些指南,他們必須說明偏離的原因。這些指南會定期審查和更新,以確保它們反映立法、判例法和社會對特定型別犯罪的態度的變化。

確定嚴重程度(加重和減輕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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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官或治安官在英國刑事訴訟中確定一項罪行的量刑時,他們必須考慮案件的加重和減輕因素,以確定罪行的嚴重程度。加重因素是指增加罪行嚴重程度的因素,而減輕因素是指減少罪行嚴重程度的因素。加重因素的例子包括

  • 犯罪是預謀的
  • 犯罪是在保釋期間發生的
  • 犯罪具有種族或性動機
  • 犯罪針對的是弱勢受害者

減輕因素的例子包括

  • 罪犯沒有前科
  • 罪犯表現出悔恨
  • 罪犯與警方調查合作
  • 罪犯已努力彌補或賠償受害者

法官或治安官將在確定量刑時考慮所有相關的加重和減輕因素,並將這些因素與法定指南和任何其他相關的量刑原則進行平衡。量刑必須與罪行的嚴重程度相稱,並且應反映罪犯的罪責程度、造成的傷害以及懲罰和威懾此類犯罪的公眾利益。

同時和連續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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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國刑事訴訟中,同時和連續的刑期是指法庭如何命令被告因不同罪行而服刑的多種刑期。同時刑期是指法庭命令兩項或多項監禁刑期同時執行。例如,如果被告被判犯有兩項罪行,每項罪行被判處三年監禁,而法官命令這些刑期同時執行,那麼被告將總共服刑三年,而不是六年。另一方面,連續刑期是指法庭命令兩項或多項監禁刑期依次執行。例如,如果被告被判犯有兩項罪行,每項罪行被判處三年監禁,而法官命令這些刑期連續執行,那麼被告將總共服刑六年。在決定是否判處同時或連續的刑期時,法庭將考慮一系列因素,包括罪行的嚴重程度、被告的犯罪歷史以及任何加重或減輕因素。如果法庭認為被告的犯罪行為需要更嚴厲的懲罰,或者認為同時刑期不能充分反映罪行的嚴重性,則可以判處連續刑期。

量刑減刑是指可能減輕對罪行處罰程度的情況或因素。在決定適當的刑期時,法庭將考慮任何減輕因素,以確保懲罰與犯罪相符。減輕因素可以是罪犯的背景、犯罪的性質或個人情況的任何方面,這些因素可能解釋或減輕其罪責。例如,在最早的機會認罪的罪犯可能獲得減刑。同樣,沒有前科的罪犯可能獲得比有類似定罪歷史的罪犯更輕的刑期。可能被視為減輕因素的其他因素包括

  • 與調查和警方的合作
  • 罪犯表達的悔恨和悔過
  • 罪犯遭受的任何精神健康問題
  • 可能導致犯罪的任何個人或家庭環境
  • 罪犯對社群或社會做出的任何重大積極貢獻

法庭也可以考慮與案件相關的其他減輕因素。但是,重要的是要注意,減刑不能將刑期降至法定最低刑期以下。此外,法庭可以考慮加重因素,這些因素可能會抵消任何減輕因素的影響。

刑期型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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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禁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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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禁刑是指將罪犯關押在監獄中一定時間的刑罰。監禁刑被認為是最嚴厲的刑罰形式,通常保留用於較嚴重的罪行或累犯。根據罪行的嚴重程度和其他因素,可以判處不同型別的監禁刑,包括

1. 定期刑:這是固定期限的刑罰,罪犯被判處在監獄中服刑一定時間。刑期長短將取決於罪行和案件的具體情況。

2. 不定期刑:這種刑罰沒有固定期限,而是設定一個最低刑期。刑期長短將取決於罪行的嚴重程度,罪犯只有在假釋委員會認為他們不再對公眾構成威脅時才會被釋放。

3. 無期徒刑:這是最嚴厲的監禁刑,保留用於最嚴重的罪行,例如謀殺。無期徒刑意味著罪犯將在監獄中度過餘生,除非他們被假釋。

在判處監禁刑時,法院將考慮一系列因素,包括罪行的性質和嚴重程度、罪犯的先前罪行記錄以及他們的個人情況。在確定刑期時,法院還可能考慮任何減輕處罰的因素,例如罪犯的認罪或他們與當局的合作。

監禁刑通常在監獄或少年犯管教所服刑,罪犯在服刑期間將受到一系列規則和規定的約束。他們也可能符合提前釋放的條件,但必須滿足某些條件,例如參加康復計劃或向緩刑官報告。

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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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是指一種刑罰,允許被判有罪的罪犯避免立即入獄。相反,罪犯被判處監禁刑,但該刑罰在規定的時間內被緩期執行,前提是罪犯遵守某些要求,並且不犯任何進一步的罪行。

法院可以將刑罰緩期執行的最長時間為兩年,罪犯在緩期執行期間必須遵守某些要求。這些要求可能包括

1. 遵守法律:罪犯在緩期執行期間不得再犯任何罪行。

2. 社群服務:罪犯可能被要求在社群中進行無償工作。

3. 康復:罪犯可能被要求參加諮詢、治療專案或其他形式的康復。

4.宵禁:罪犯可能被要求在一天中或夜晚的某些時間待在家裡。

5. 禁止:罪犯可能被禁止做某些事情,例如去某些地方或與某些人聯絡。

如果罪犯遵守緩刑的條件,他們將不必服刑。但是,如果他們違反了條件,他們可能被要求服刑。

緩刑通常用於罪行不足以立即入獄的案件,但法院希望判處監禁刑以起到威懾作用或表明罪行受到嚴肅對待。它們也可以用於罪犯表現出真誠悔恨且不太可能再次犯罪的案件。

社群矯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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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群矯正令是英國刑事訴訟中法院可以判處的一種非監禁刑。社群矯正令的目的是為罪犯提供一種懲罰,要求他們解決自己的違法行為,同時留在社群中。社群矯正令可能包含罪犯必須遵守的一系列要求,其中可能包括以下一項或多項

1. 無償工作要求:罪犯被要求在社群中進行一定時間的無償工作。這一要求旨在為罪犯提供機會,為自己的違法行為進行補償,併為當地社群做出貢獻。

2. 宵禁要求:罪犯被要求在一天中的某些時間待在一個指定地址。這一要求旨在限制罪犯的行動,降低他們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3. 排除要求:罪犯被要求遠離某些地方或人。這一要求旨在保護公眾,防止罪犯接觸可能導致再次犯罪的個人或情況。

4. 監督要求:罪犯被要求與緩刑官見面,緩刑官將提供支援和指導,幫助他們解決自己的違法行為。

5. 康復要求:罪犯被要求參加旨在幫助他們解決違法行為根本原因的課程或專案,例如毒品或酒精成癮。

6. 精神健康治療要求:罪犯被要求參加專案或接受精神健康問題的治療,這些問題可能是導致他們違法行為的原因。

社群矯正令通常判處 12 個月,但在某些情況下可以延長至 36 個月。如果罪犯未能遵守社群矯正令的要求,他們可能會被帶回法院,並被判處更嚴厲的懲罰,例如監禁刑。

牛頓聽證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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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頓聽證會是英國刑事訴訟中的一種聽證會,用於確定審判過程中出現的爭議事實問題。它們通常在刑事法院由法官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

當控方和辯方對案件中相關的事實問題存在分歧,但無法透過已經提出的證據解決時,就會出現牛頓聽證會。例如,如果被告被控持有毒品意圖供應,控方可能會爭辯說毒品是在被告的財產中發現的,而辯方可能會爭辯說毒品屬於其他人。如果法官無法根據現有證據解決爭議,則可以舉行牛頓聽證會,聽取來自證人的額外證據或證詞。

在牛頓聽證會期間,法官將聽取雙方的證據,並對爭議的事實問題做出裁決。牛頓聽證會的證明標準是“可能性大於可能性”,這意味著法官必須決定哪種事件版本更有可能是真的。法官的裁決具有約束力,並將被納入案件的總體判決中。

牛頓聽證會以 1982 年上訴法院的案件 R v Newton 命名,該案件確立了使用這些聽證會作為在刑事審判中解決爭議事實問題的工具。

上訴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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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地方法院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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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定罪和/或判決的上訴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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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告在英國地方法院被定罪和/或判刑,他們有權向刑事法院上訴定罪和/或判決。從地方法院對定罪和/或判決上訴的程式包括以下步驟

1. 上訴通知:被告必須在定罪和/或判決日期後的 21 天內向地方法院提交上訴通知。上訴通知應說明上訴理由,即被告認為定罪和/或判決錯誤或不公正的原因。

2. 上訴聽證會:上訴將在刑事法院進行。被告可以選擇由法官單獨審理上訴,或由法官和兩位地方法官審理。英國皇家檢察署將被告知上訴,並將有機會對上訴理由做出回應。

3. 上訴理由:被告需要在法庭上陳述他們的上訴理由。被告可能需要提供證據來支援他們的上訴理由,例如證人證詞、專家報告或在原審時不可獲得的新證據。

4. 裁決:刑事法院將考慮上訴理由,並決定定罪和/或判決是否錯誤或不公正。法院可能決定

  • 駁回上訴:定罪和/或判決將維持,被告將不再享有上訴權。
  • 准予上訴:定罪和/或判決將被撤銷,被告將在地方法院重新審判或再次宣判。
  • 判決將維持,但刑期將會有所調整。

5. 進一步上訴:如果被告對刑事法院的裁決不滿意,他們可能能夠進一步向上訴法院或最高法院上訴。然而,上訴理由必須基於法律錯誤或重大程式違規。值得注意的是,上訴程式可能很複雜且耗時。建議任何考慮上訴的人都尋求法律建議,以確保他們有最大可能獲得成功。

刑事法院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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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格蘭地方法院的上訴中,刑事法院擁有多項權力和責任,包括

1. 重新審理案件:刑事法院有權重新審理案件並重新考慮所有證據。這意味著刑事法院可以對被告是否有罪做出自己的決定。

2. 撤銷定罪:如果刑事法院發現定罪不安全,它有權撤銷定罪。這意味著定罪被撤銷,被告被視為無罪。

3. 撤銷判決:如果刑事法院發現判決過重或不當,它有權撤銷判決並判處更合適的刑期。這意味著被告將被重新判刑。

4. 改變刑期:刑事法院可以決定改變地方法院判處的刑期。這意味著刑事法院可以根據情況增加或減少刑期。

5. 將案件發回地方法院:刑事法院有權將案件發回地方法院重新判刑或重新審判。

6. 作出費用令:刑事法院有權就上訴作出費用令。這意味著刑事法院可以命令一方支付另一方的費用。

值得注意的是,刑事法院在從地方法院上訴中的權力受到上訴理由的限制。刑事法院只能考慮上訴通知中規定的上訴理由。刑事法院不能考慮在地方法院未提出的新證據,除非有充分理由這樣做。

以案件陳述的方式向高等法院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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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件陳述的方式向高等法院上訴是一種上訴型別,可以由在英格蘭地方法院被定罪或判刑的被告提出。這種型別的上訴涉及高等法院審議“案件陳述”——由地方法院準備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陳述。以案件陳述的方式向高等法院上訴的程式如下

1. 上訴通知:被告必須在定罪和/或判決日期後的 21 天內向地方法院提交上訴通知。上訴通知應說明上訴理由,即被告認為定罪和/或判決錯誤或不公正的原因。

2. 案件陳述:地方法院隨後將準備一份案件陳述。這將是一份檔案,列出案件的相關事實、審判期間出現的法律問題以及地方法院的裁決。

3. 向高等法院上訴:被告隨後可以以案件陳述的方式向高等法院上訴。被告只能就法律要點或管轄權問題提出上訴。

4. 高等法院聽證會:高等法院隨後將聽取上訴並審議案件陳述。高等法院不會考慮新證據或重新審理案件。高等法院只能考慮案件陳述中列出的事實和法律問題。

5. 決定:高等法院將審議上訴理由並決定定罪和/或判決是否錯誤或不公正。法院可能決定

  • 駁回上訴:定罪和/或判決將維持,被告將不再享有上訴權。
  • 准予上訴:定罪和/或判決將被撤銷,被告將在地方法院重新審判或再次宣判。

值得注意的是,以案件陳述的方式向高等法院上訴是一個複雜且技術性的程式。建議任何考慮上訴的人都尋求法律建議,以確保他們有最大可能獲得成功。

刑事法院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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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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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英格蘭刑事訴訟中刑事法院上訴的上訴理由。以案件陳述的方式向高等法院上訴是一種上訴型別,可以由在英格蘭地方法院被定罪或判刑的被告提出。這種型別的上訴涉及高等法院審議“案件陳述”——由地方法院準備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陳述。以案件陳述的方式向高等法院上訴的程式如下

1. 上訴通知:被告必須在定罪和/或判決日期後的 21 天內向地方法院提交上訴通知。上訴通知應說明上訴理由,即被告認為定罪和/或判決錯誤或不公正的原因。

2. 案件陳述:地方法院隨後將準備一份案件陳述。這將是一份檔案,列出案件的相關事實、審判期間出現的法律問題以及地方法院的裁決。

3. 向高等法院上訴:被告隨後可以以案件陳述的方式向高等法院上訴。被告只能就法律要點或管轄權問題提出上訴。

4. 高等法院聽證會:高等法院隨後將聽取上訴並審議案件陳述。高等法院不會考慮新證據或重新審理案件。高等法院只能考慮案件陳述中列出的事實和法律問題。

5. 決定:高等法院將審議上訴理由並決定定罪和/或判決是否錯誤或不公正。法院可能決定

  • 駁回上訴:定罪和/或判決將維持,被告將不再享有上訴權。
  • 准予上訴:定罪和/或判決將被撤銷,被告將在地方法院重新審判或再次宣判。

值得注意的是,以案件陳述的方式向高等法院上訴是一個複雜且技術性的程式。建議任何考慮上訴的人都尋求法律建議,以確保他們有最大可能獲得成功。

提出上訴的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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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格蘭刑事訴訟中,可以對刑事法院的定罪和/或判決提出上訴。在這種情況下,提出上訴的程式如下

1. 上訴通知:提出上訴的第一步是提交上訴通知。這必須在定罪和/或判決日期後的 28 天內完成。上訴通知應列出上訴理由,即上訴人認為定罪和/或判決錯誤或不公正的原因。

2. 上訴理由:上訴人必須以書面形式列出他們的上訴理由。這些理由必須清晰簡潔地列出,並且必須與案件的法律或事實相關。

3. 證明檔案:上訴人還必須提供任何支援其上訴的檔案,例如審判記錄、證人陳述和專家報告。

4. 保釋申請:如果上訴人被拘留,他們可以申請在上訴期間保釋。這將涉及向上訴法院提出申請。

5. 上訴理由聽證會:上訴人隨後將出席上訴法院單一法官主持的上訴理由聽證會。此聽證會的目的是確定上訴是否有任何優點。

6. 全面上訴聽證會:如果允許上訴繼續進行,將安排全面上訴聽證會。在此聽證會上,上訴法院將審議上訴理由和任何證明檔案,並可能聽取上訴人法律團隊和刑事檢察署的口頭辯論。

7. 決定:上訴法院隨後將對上訴做出決定。法院可能決定

  • 駁回上訴:定罪和/或判決將維持,上訴人將不再享有上訴權。
  • 批准上訴:定罪和/或判決將被撤銷,上訴人可能在刑事法院重新審判或重新判刑。

值得注意的是,上訴程式可能很複雜且耗時。建議任何考慮上訴的人都尋求法律建議,以確保他們有最大可能獲得成功。

上訴法院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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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院負責審理對刑事法院的定罪和/或判決的上訴。上訴法院在這些上訴中擁有多項權力,解釋如下:1. 駁回上訴的權力:如果上訴法院認為沒有理由對定罪或判決提出質疑,它有權駁回上訴。2. 批准上訴的權力:如果上訴法院認為有理由對定罪或判決提出質疑,它有權批准上訴。這意味著定罪和/或判決將被撤銷。3. 重新審判令的權力:如果上訴獲准並且定罪被撤銷,上訴法院可以下令重新審判。這意味著該案件將被髮回刑事法院重新審判。4. 替代判決的權力:在某些情況下,上訴法院可能決定用自己的判決替代陪審團的判決。這意味著上訴法院將決定被告是否有罪。5. 改變判決的權力:如果上訴針對判決,上訴法院有權改變判決。這意味著上訴法院可以決定增加或減少刑期。6. 審議新證據的權力:如果新證據與上訴相關,上訴法院有權審議新證據。但是,上訴法院只有在確信這樣做符合司法公正的情況下才會審議新證據。7. 准許或拒絕保釋的權力:上訴法院有權在等待上訴期間准許或拒絕保釋。總的來說,上訴法院在對刑事法院上訴方面擁有重大權力。這些權力使上訴法院能夠仔細審議上訴並確保司法公正。

少年法庭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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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庭是專門設立的法院,專門處理涉及 18 歲以下被告的案件。

管轄權和嚴重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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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成人共同被起訴的青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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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國刑事訴訟中,當青少年(18 歲以下的個人)與成人共同被起訴時,案件通常遵循少年法庭系統內的特定程式。 這是為了考慮到年輕被告的年齡和脆弱性,同時確保公平公正的法律程式。

以下是青少年與成人共同被起訴時少年法庭程式的關鍵方面的概述

1. 分配:如果至少有一名被告不滿 18 歲,案件最初將被分配到少年法庭。 少年法庭是治安法庭或刑事法庭的專門部門,專門處理涉及年輕罪犯的案件。

2. 分開審判:在某些情況下,法院可能會決定對青少年和成人進行分開審判,尤其是在他們的辯護或利益存在重大差異的情況下。 這一決定是為了確保公平,防止偏見。

3. 量刑指南:如果青少年被判有罪,將適用針對年輕罪犯的量刑指南。 這些指南會考慮到青少年的年齡和成熟度,重點在於康復和支援,而不是懲罰措施。

4. 報道限制:年輕被告的身份受到報道限制的保護,這些限制阻止媒體釋出他們的姓名或任何可能識別他們的資訊。 這樣做是為了保護他們的隱私和未來前景。

5. 法律代表:青少年有權獲得法律代表,他們可能被分配到具有處理年輕罪犯經驗的少年法庭辯護律師或律師。

6. 支援和福利:法院在整個訴訟過程中都會考慮年輕被告的福利和福祉。 這可能包括評估他們的教育需求、社會環境以及解決導致他們參與犯罪活動的潛在問題的任何支援。

7. 青少年罪犯小組:在某些情況下,如果青少年承認有罪,他們可能會被轉介到青少年罪犯小組,該小組負責制定針對個人需求的康復計劃。 這種方法旨在解決犯罪行為的原因,防止再次犯罪。

總的來說,針對與成人共同被起訴的青少年的少年法庭程式旨在平衡問責制和康復,認識到年輕罪犯有獨特的需求和脆弱性,應在刑事司法系統中予以考慮。

對兒童和青少年的量刑作用 - 權威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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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兒童和青少年的量刑 - 權威指南是量刑委員會在 2017 年釋出的一份檔案,它概述了針對兒童和青少年的量刑框架。 它為法官和治安法官提供指導,說明如何以考慮年輕被告的獨特情況的方式進行量刑。

這些指南概述了針對年輕被告量刑時應遵循的一些關鍵原則,包括

1. 兒童的福利:兒童的福利應是法院的首要考慮因素。 這意味著法院應考慮孩子的年齡、成熟度、背景以及可能影響其福利的任何其他因素。

2. 犯罪的嚴重性:法院應考慮犯罪的嚴重性以及對受害者造成的任何傷害。

3. 罪犯的罪責:法院應考慮年輕被告對犯罪負有多大責任。

4. 犯罪對受害者的影響:法院應考慮犯罪對受害者及其家人的影響。

5. 懲罰和康復的必要性:法院應考慮懲罰年輕被告的犯罪,但也應考慮對其進行康復並防止其再次犯罪。

這些指南還概述了一系列因素,在確定對年輕被告的適當量刑時應予以考慮。 這些因素包括年輕被告的年齡、以前的犯罪史、家庭環境以及任何其他相關因素。

總的來說,這些指南在確保以考慮年輕被告的年齡、成熟度和個人情況的方式對年輕被告進行量刑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透過遵循這些指南,法官和治安法官可以確保年輕被告獲得適當且相稱的量刑,旨在防止再次犯罪,促進康復。

轉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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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介令是對認罪的年輕罪犯可以判處的量刑型別。 當年輕罪犯被判處轉介令時,他們將被轉介到青少年罪犯小組,該小組由訓練有素的志願者組成,他們與年輕人合作制定康復計劃。 該小組將評估年輕人的需求,制定針對其個人情況的計劃。 該計劃可能包括諸如教育和培訓專案、諮詢或輔導以及恢復性司法活動等內容。

轉介令的期限通常在 3 到 12 個月之間,具體取決於年輕人的需求和犯罪的性質。 在此期間,年輕人將被要求定期與青少年罪犯小組會面,並遵守其康復計劃的條款。 違反轉介令的條款會導致案件被送回法院,年輕人被判處更嚴厲的處罰。

轉介令旨在成為一種恢復性和康復性的青少年司法方法,而不是懲罰性的方法。 透過解決犯罪行為的根本原因,併為年輕罪犯提供支援和指導,轉介令旨在防止再次犯罪,減少社群中青少年犯罪的整體水平。

拘留和培訓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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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和培訓令 (DTO) 是一種可以在英國刑事訴訟的少年法庭程式中對年輕罪犯施加的監禁式量刑。 DTO 旨在將拘留與教育、培訓和康復支援相結合。 DTO 僅適用於在犯罪時年齡在 12 到 17 歲之間,且被判犯有足以 warrant 監禁式量刑的犯罪的年輕人。 DTO 的最短期限為 4 個月,最長期限為 24 個月。 DTO 由兩部分組成:1. 拘留期限:這是年輕人將在 custody 中度過的時間。 拘留期限的長度將取決於犯罪的嚴重性、年輕人的年齡和成熟度以及其他相關因素。 在拘留期限內,年輕人將被安置在安全設施中。 2. 培訓期限:這是年輕人接受教育、培訓和支援的時間。 培訓期限將由法院設定,最長可達拘留期限的一半。 在培訓期限內,年輕人將獲得支援,以幫助他們解決其犯罪行為的根本原因,例如藥物濫用或心理健康問題。 在 DTO 期間,年輕人將受到密切的監督和支援,並受到一系列專業人員的幫助,包括教師、顧問和青少年司法工作者。 DTO 的目標是為年輕人提供他們需要的支援和指導,以改變他們的生活,避免再次犯罪。 值得注意的是,DTO 僅用於年輕人犯罪行為被認為是嚴重且持續的情況。 少年法庭將在施加 DTO 之前仔細考慮所有相關因素,並且只有在認為這對年輕人和更廣泛的社群最有利的情況下才會這樣做。

青少年康復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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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康復令 (YRO) 是一種可以對年輕罪犯施加的社群量刑。 YRO 旨在幫助年輕人解決其犯罪行為的根本原因,並防止他們在未來再次犯罪。

只有在法院認為犯罪“嚴重到足以 warrant 頒佈此類命令”的情況下,才能施加 YRO。 YRO 的期限最長可達三年

當年輕人被判處 YRO 時,他們將被要求遵守一系列旨在幫助他們解決可能導致其犯罪行為的問題的條件。 YRO 的條件將根據年輕人的個人需求進行調整,可能包括諸如

  • 參加教育或職業培訓專案
  • 參加諮詢或輔導專案
  • 進行藥物或酒精治療
  • 在社群中從事無償工作
  • 參與修復性司法活動

在 YRO 期間,年輕人將受到青少年罪犯管理人員的密切監督和支援,管理人員將與他們合作,幫助他們滿足令狀的條件。YRO 的目標是為年輕人提供他們需要的指導、支援和結構,以解決可能導致其違法行為的問題,並幫助他們發展他們在未來做出積極選擇的技能和信心。

值得注意的是,YRO 僅用於年輕人違法行為被認為相對輕微,且監禁不適宜的情況下。少年法庭將在實施 YRO 之前仔細考慮所有相關因素,並且只有在被認為符合年輕人和更廣泛社群的最佳利益時才會這樣做。

華夏公益教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