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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QE/侵權法考試精通

來自華夏公益教科書

侵權法核心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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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義務(標準(一般和專業))和違反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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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關係(單一和多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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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性損害和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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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傷害和死亡索賠救濟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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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過失行為或虛假陳述引起的純粹經濟損失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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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一個人只對其過失造成的直接人身傷害負責。但是,在某些情況下,一個人可能對其過失行為或虛假陳述造成的純粹經濟損失負責。

  1. 過失行為:在過失行為本身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情況下,一個人也可能因此遭受經濟損失。例如,如果一家建築承包商過失建造了一棟建築,導致建築倒塌,建築物的所有者可能會遭受經濟損失,例如租金損失或維修費用。在這種情況下,所有者可能能夠要求賠償純粹的經濟損失。
  1. 虛假陳述:一個人也可能對其過失虛假陳述造成的純粹經濟損失負責。過失虛假陳述是指由負有對另一個人注意義務的人作出的陳述,該陳述不正確,並給陳述的接收者造成經濟損失。注意義務可能源於合同關係、專業關係或陳述者承擔的責任。例如,如果一名會計師過失地向客戶提供錯誤的財務建議,導致客戶遭受經濟損失,例如利潤損失,客戶可能能夠要求賠償純粹的經濟損失。

精神損害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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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賠人必須與事件的受害者之間存在密切的愛與感情的聯絡,並且對於純粹的精神損害索賠(即沒有伴隨身體傷害的損害),索賠人必須能夠證明他們屬於在這些情況下有義務受到注意義務的公認類別。

僱主的主要責任(普通法原則的操作和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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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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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過失是一個法律原則,如果索賠人因其自身的過失而導致其自身的傷害或損失,則該原則會減少索賠人可能獲得的損害賠償金額。換句話說,如果索賠人自身的行動或不作為在導致其傷害或損失方面發揮了作用,則他們可能獲得的損害賠償金額可能會減少,以反映他們自身的過錯。為了使共同過失適用於英國法律,索賠人的過失必須實際上導致損害。

違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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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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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責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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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夠密切的聯絡”測試決定了僱主是否可以被認定對其僱員所犯的侵權行為(不法行為)負有間接責任。該測試用於確定僱傭關係與侵權行為之間是否存在足夠的聯絡,以便將責任歸咎於僱主是公平和合理的。

佔有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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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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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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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消費者保護法》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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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和私人妨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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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共妨害是指危害公眾的生命、健康、財產、道德或舒適,或妨礙公眾行使或享有對所有人共同權利的行為。 公共妨害是可訴的侵權行為,也可能是刑事罪行。
  1. 私人妨害通常是由一個人在他自己的土地上做某事造成的,他依法有權這樣做,但當他的行為後果延伸到他鄰居的土地,例如造成實物損害時,就會成為妨害行為。 私人妨害是可訴的侵權行為。

萊恩斯訴弗萊徹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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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種嚴格責任形式,即被告即使沒有任何過失行為也可能承擔責任。

救濟(損害賠償和禁令)和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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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夏公益教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