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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 SQE/信託法

來自華夏公益教科書

信託法核心原則(“信託法”)

明示信託的設立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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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標的和物件的三項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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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件確定性是確定信託有效性的關鍵要素。物件確定性是指信託必須以足夠的確定性識別信託的受益人或物件的要求。

固定利益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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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件確定性通常能得到滿足,因為受益人被明確識別,並且他們的利益是固定和預定的。例如,如果為某個特定個人設立信託,例如“給我的女兒瑪麗”,則物件確定性得到滿足,因為受益人被明確識別。

酌情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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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酌情信託中,物件確定性更為複雜。在酌情信託中,受託人有權決定哪些受益人應從信託中獲得分配。受託人有權選擇和變更受益人,因此受益人未被明確識別或預定。在這種情況下,信託檔案應為受託人行使自由裁量權提供足夠的指導。

為了滿足酌情信託中的物件確定性要求,信託檔案應明確指導受託人可以從中選擇受益人類別。例如,信託可以為“我的子女和孫子女”的利益而設立,這將建立一個明確的潛在受益人類別。然後,受託人有權決定該類別中的哪些成員應從信託中獲得分配。

設立明示生前信託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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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明示生前信託(即設立人在其有生之年設立的信託)需要滿足以下形式

行為能力:設立人必須有設立信託的行為能力。這意味著設立人必須神智清醒,且年滿 18 歲。如果設立人缺乏行為能力,則其設立的任何信託可能無效。

意圖確定性:設立人必須有明確的設立信託的意圖。這種意圖必須以清晰無誤的條款表達。法院不會執行不明確或缺乏設立信託必要意圖的安排。

標的確定性:信託財產必須被明確識別或定義。這意味著財產必須以足夠的細節進行描述,以便將其與其他財產區分開來。描述可以是具體的或一般的,但必須是清晰和明確的。

物件確定性:信託的受益人或物件必須被明確識別或定義。這意味著受益人必須以足夠的細節進行描述,以便明確他們是哪些人或屬於哪個類別。

形式:信託必須以書面形式設立,由設立人簽署,並由至少一名證人見證。如果信託財產是土地,則信託必須以契約的形式設立,並且必須符合設立契約的要求。

此外,如果信託要對第三方強制執行,則必須在相關部門登記,例如土地登記處(如果涉及土地)。

需要注意的是,不符合規定的形式可能會導致信託無效或無法執行。因此,諮詢法律專業人士以確保信託的設立符合所有適用的法律要求至關重要。

明示生前信託的構成以及衡平法不援助自願者的規則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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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示生前信託的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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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示生前信託的構成是信託設立的過程,即財產被轉讓給受託人。該過程通常涉及財產法律所有權從設立人轉讓給受託人,受託人代表受益人持有和管理財產。

  • 明示生前信託的構成可以透過以下兩種方式實現

法律所有權的轉讓:設立人將財產的法律所有權轉讓給受託人。這種轉讓可以透過契約、合同或其他法律文書進行。

信託宣告:設立人宣告他們以信託的形式持有財產,並任命受託人代表受益人持有和管理財產。

英格蘭法律下衡平法不援助自願者的規則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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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國法律中,一般規則是衡平法不會幫助志願者,這意味著沒有為交易提供任何對價的人將無法執行它。然而,在信託的背景下,這條規則有一些例外。

所有權禁止:如果某人信賴信託人做出的關於他們將獲得信託財產份額的承諾或保證,並且在此基礎上做出不利於自己的行為,衡平法可能會介入以阻止信託人違背其承諾。

不公平行為:如果信託人在信託方面採取了不公平的行為,衡平法可能會介入以阻止他們依賴志願者規則。例如,如果信託人承諾將財產轉讓給志願者,然後以不當理由拒絕承認承諾。

保留利益的贈與:如果信託人將財產贈與信託,但保留了對財產的某種利益或享受,衡平法可能會介入將該贈與視為無效,並確保信託人不能在財產作為信託持有期間從財產中獲益。

重要的是要注意,這些例外情況定義得很窄,每種案件都取決於其個別事實和情況。如果您不確定在與信託相關的法律權利方面,始終建議您尋求法律建議。

受益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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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利益、自由裁量權、已獲權、或有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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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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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利益是一種受益權利,它使受益人有權從信託財產中獲得固定數額的收益或本金。這意味著受益人有權獲得特定數額的資金,該資金由信託條款預先確定。

固定利益可以是固定收益利益或固定本金利益。固定收益利益使受益人有權從信託財產中獲得固定數額的收益,通常定期支付。另一方面,固定本金利益使受益人有權獲得信託財產的固定份額,該份額可以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

固定利益的主要優勢在於它為受益人提供了一定的確定性。透過確切地瞭解他們有權獲得多少收益或本金,受益人可以更自信地計劃其財務事務。此外,固定利益可以提供一些抵禦通貨膨脹的保護,因為收益或本金的金額是固定的,不受市場波動的影響。

從受託人的角度來看,固定利益也有益,因為它簡化了信託的管理。透過擁有固定的支付計劃,受託人可以更容易地規劃他們的支出,並避免對需要支付的金額有任何不確定性。

總的來說,固定利益是英國信託法中的一種有價值的工具,它為受益人提供了明確而確定的權利,並簡化了受託人管理信託的工作。

自由裁量權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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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權利益是一種受益權利,它賦予信託的受託人決定是否以及向受益人分配多少收益或本金的權力。與固定利益不同,自由裁量權利益不保證受益人有權從信託中獲得任何收益或本金。

在自由裁量信託下,受託人有權決定向每個受益人分配多少收益或本金,以及何時進行此類分配。這種自由裁量權通常在信託契約或其他管理檔案中規定,該檔案可能會提供有關受託人如何行使其自由裁量權的指導。

自由裁量權利益的主要優勢在於它使受託人能夠靈活地應對不斷變化的情況以及每個受益人的個人需求。例如,如果受益人正在經歷一段艱難的財務時期,受託人可以選擇進行更大的分配來幫助他們。或者,如果受益人已經經濟穩定,受託人可以選擇進行很少或根本不進行分配。

自由裁量權利益的另一個優勢在於它可以提供保護,防止債權人或其他第三方試圖對受益人的資產提出索賠。由於受益人沒有獲得從信託中獲得任何收益或本金的保證權利,因此此類資產通常被認為是在債權人或其他索賠人範圍之外。

然而,自由裁量權利益的一個潛在缺點是受益人沒有獲得從信託中獲得任何收益或本金的保證權利,這可能會導致不確定性和不可預測性。此外,受託人的自由裁量權並非無限的,他們必須以善意行事,並按照信託契約和法律規定的義務行事。

已獲權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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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獲權利益是指一定會在將來某個時間點生效的受益權利。已獲權利益是對信託財產的固定且不可撤銷的權利,持有這種利益的受益人被認為擁有受益權利。

根據信託契約的條款,已獲權利益可能以不同的方式產生。例如,信託可能規定受益人在某個年齡或事件時獲得特定數額的資金,或者在特定日期將信託財產平均分配給受益人。在這些情況下,受益人對信託財產擁有已獲權利益,這意味著他們對財產的權利是固定和確定的。

一旦受益人在信託中的利益已獲權,受益人就有權獲得信託財產或與該財產相關的收益。受託人有義務按照信託契約的條款和受益人的已獲權利益分配信託財產。

重要的是要注意,除非信託契約中有明確的條款允許,否則受益人在信託中的已獲權利益不能在未經他們同意的情況下被剝奪。這意味著受益人的已獲權利益受法律保護,受託人或任何其他方都無法干預。

總之,英國信託法中已獲權利益的受益權利是指受益人對信託財產的固定且不可撤銷的權利,該權利在他們對信託的利益已獲權時產生。一旦受益人的利益已獲權,他們就有權獲得信託財產或與該財產相關的收益,這種權利受法律保護。

或有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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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有利益是指不一定會生效的受益權利。與已獲權利益不同,已獲權利益是對信託財產的固定和確定的權利,或有利益取決於未來事件或條件的發生。

例如,信託可能規定,受益人只有在達到某個年齡或大學畢業後才能獲得信託財產的份額。在這種情況下,受益人在信託中的利益取決於特定事件或條件的發生。在事件或條件滿足之前,受益人沒有對信託財產的固定權利。

一旦未來事件或條件滿足,受益人的利益就成為已獲權的,並且他們獲得了信託財產的受益權利。在那之前,受益人的利益純粹是或有的,並會根據未來事件或條件的發生而發生變化。

重要的是要注意,即使受益人的利益是或有的,受託人也有義務以受益人的最佳利益持有和管理信託財產。受託人還必須向或有受益人通報信託以及可能影響其利益的任何相關變化。

總之,英國信託法中或有利益的受益權利是指受益人在信託中的利益,該利益不一定會生效,而是取決於未來事件或條件的發生。一旦事件或條件滿足,受益人的利益就成為已獲權的,並且他們獲得了信託財產的固定和確定的權利。在那之前,受益人的利益純粹是或有的,並會根據未來事件或條件的發生而發生變化。

Saunders v Vautier 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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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unders v Vautier 規則是英國信託法中的一項法律原則,它允許有權獲得信託財產中已獲權且不可撤銷的利益的受益人要求立即將信託財產轉讓或分配給他們。該規則基於 1841 年確立該原則的普通法案例 Saunders v Vautier。

該規則適用於受益人對信託財產擁有既定且不可剝奪的利益的情況。這意味著受益人對信託財產擁有絕對權利,並且可以立即要求獲得該財產,無需等待任何未來日期或事件。即使信託是為特定目的或固定期限而設立的,即使受託人反對轉讓或分配,這一點也是成立的。

例如,如果設立信託是為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並且信託契約規定受益人只有在年滿 25 歲時才能獲得信託財產,那麼受益人可以在年滿 18 歲時使用 Saunders v Vautier 規則要求立即將信託財產轉讓給自己。同樣,如果設立信託是為了多個受益人的利益,而其中一人希望立即獲得信託財產的份額,他們可以使用該規則要求轉讓或分配其份額。

需要注意的是,Saunders v Vautier 規則僅適用於擁有既定且不可剝奪利益的受益人。如果受益人對信託財產擁有或有利益或將來利益,則他們不能使用該規則要求立即轉讓或分配。

總而言之,Saunders v Vautier 規則為受益人提供了一個強大的工具,使其可以在特定情況下要求立即轉讓或分配信託財產,前提是他們擁有既定且不可剝奪的利益。

慈善信託與非慈善目的信託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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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信託和非慈善目的信託是兩種截然不同的信託型別,具有不同的法律特徵和要求。

慈善信託是指為慈善目的設立的信託,法律將其定義為為了公眾利益。慈善目的可以包括救濟貧困、促進教育、促進宗教以及其他類似的有利於社群的目的。要被認定為慈善信託,信託必須滿足一系列法律要求,包括具有為了公眾利益的慈善目的,以及信託財產專門用於該目的。

慈善信託的一個重要特點是,它們受慈善法中特定規則和條例的約束。例如,慈善信託必須向慈善委員會註冊,慈善委員會負責監管和監督英格蘭和威爾士的慈善組織。慈善信託還享有某些稅收豁免和減免。

另一方面,非慈善目的信託是指為特定非慈善目的設立的信託,例如為家庭寵物提供生活保障或保護歷史建築。這些信託不被視為慈善信託,也不享受相同的法律和稅收優勢。

慈善信託和非慈善目的信託之間的一個關鍵區別在於,慈善信託被視為公共信託,而非慈善目的信託通常是私人信託。這意味著慈善信託受到更多的公眾監督和審查,而非慈善目的信託通常更加靈活,可以根據設立人的具體需求進行調整。

結果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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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信託是指當財產的法定所有權轉讓給一個人,但該人持有該財產作為另一個人的信託時產生的信託型別。結果信託可以在多種不同的情況下產生,但最常見的情況是,當財產轉讓給一個人,但該人沒有為其付款,或者支付的金額少於財產的全部價值時。

例如,如果 A 購買了一處房產並將其登記在 B 名下,但 A 不打算將該房產贈送給 B,則會產生對 A 有利的結果信託。這是因為財產的轉讓並非意在為 B 建立受益權,並且允許 B 擁有該房產而不對 A 進行補償是不公平的。

結果信託可以是明示的或默示的。明示結果信託是指當財產轉讓者明確表示受讓人將為轉讓者或第三方持有該財產作為信託時產生的信託。另一方面,默示結果信託是由財產轉讓周圍的情況而不是明確的宣告產生的。

除了上面描述的常見情況外,結果信託也可能在其他情況下產生,例如當信託失效或信託結束時。在這些情況下,根據具體情況,持有信託的財產可能會返還給轉讓者,或者可能會在信託受益人之間分配。

總而言之,結果信託是英格蘭信託法中的一個重要法律概念,因為即使在財產的法定所有權已轉讓給他人的情況下,它們也可以用來確保財產的真正所有權得到承認和保護。

結果信託的產生和推定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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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英格蘭法律,結果信託主要透過兩種方式產生:明示結果信託和默示結果信託。

明示結果信託是指當財產轉讓者明確表示受讓人將為轉讓者或第三方持有該財產作為信託時產生的信託。例如,如果 A 購買了一處房產並將其登記在 B 名下,但隨後告訴 B,B 只是為 A 持有該房產作為信託,那麼就會產生明示結果信託。

默示結果信託是指當財產轉讓者無意將該財產贈送給受讓人,並且轉讓者無意讓受讓人在該財產中擁有受益權時產生的信託。默示結果信託進一步分為兩類:自動結果信託和推定結果信託。

自動結果信託是在某些特定情況下產生的,例如,受託人使用信託資金購買財產,然後將其登記在自己名下,或者,財產的共同所有人死亡,並且認為倖存的共同所有人為其遺產持有已故所有人的份額作為信託。

另一方面,推定結果信託不是自動的,而是推定在某些情況下產生,例如,父母將財產轉讓給子女而沒有任何對價,或者,合夥人對財產的購買價格有貢獻,但財產登記在另一位合夥人的名下。在這些情況下,法律推定轉讓者無意將該財產贈送給受讓人,並且受讓人為轉讓者持有該財產作為結果信託。

需要注意的是,並非在所有財產無償轉讓的情況下都會推定產生結果信託。如果轉讓者意圖將該財產贈送給受讓人,則不會產生結果信託。證明結果信託存在的舉證責任落在主張其存在的一方,並且證據必須足以證明轉讓者的意圖。

總而言之,結果信託是英格蘭信託法中的一個複雜領域,其存在和條款將取決於每種情況的具體情況。

家庭房產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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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意願建設性信託的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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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共同意願建設性信託設立的家庭房產信託是一種信託型別,當未婚伴侶共同購買房產但沒有將其以聯名持有時,可能會產生這種信託。這種情況通常發生在一方為房產支付款項或在購買價格中貢獻了更大的比例,但房產登記在另一方名下。

在這種情況下,為購買房產支付款項或有貢獻的伴侶可以根據共同意願建設性信託聲稱在該房產中擁有受益權。這意味著雖然房產的法定所有權登記在一方的名下,但根據法律產生了信託,以反映雙方共同理解,即他們共同擁有該房產。

為了設立共同意願建設性信託,尋求在房產中擁有受益權的伴侶必須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共同意願、協議或理解,即他們將共同分享房產的受益權,即使法定所有權沒有聯名持有。意願可以從雙方的行為推斷出來,例如購買價格的支付方式以及房產的使用方式。

該信託將反映共同意願的條款,這可能是一半房產份額,也可能是與貢獻比例相稱的份額。雙方的意願將是法院根據現有證據確定的事實問題。

聲稱信託的伴侶的受益權將取決於具體情況。例如,如果雙方意圖平均持有該房產,那麼信託將反映平等的受益權。如果一方對購買價格的貢獻更多,那麼他們可能享有更大的受益權。

總而言之,作為共同意願建設性信託設立的家庭房產信託是英格蘭信託法中的一個重要法律概念,因為它們可以為未婚伴侶提供一種方式,讓他們在共同購買的房產中建立受益權,即使法定所有權只登記在一方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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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國信託法中,關於家庭住宅的共同意願推定信託的設立通常涉及財產以一方的名義持有,但雙方存在共同理解或協議,即該財產意圖共同所有。這個概念通常被稱為“共同意願推定信託”,它產生於家庭住宅信託的背景下。

以下是關於在建立家庭住宅的共同意願推定信託時,法律所有權如何以雙方或一方的名義持有。

法律所有權以雙方名義持有

在某些情況下,家庭住宅可能由雙方合法擁有。這意味著房產的產權證反映了共同所有權,例如“史密斯先生和史密斯夫人”。

當法律所有權共同持有時,通常假定雙方對該財產享有平等的受益權,通常為50-50的分配。但是,實際的受益權可能因具體情況和雙方之間的任何先前協議而異。

共同意願共同擁有該財產的存在通常可以從共同法律所有權中推斷出來,但也可以透過直接證據來確定,例如雙方之間的書面協議或口頭理解。

法律所有權以一方名義持有

在許多情況下,家庭住宅可能由一方合法擁有,通常被稱為“法律所有人”,而另一方,即“受益所有人”,則根據共同意願推定信託聲稱對該財產的份額。

為了在這種情況下建立共同意願推定信託,受益所有人必須證明存在一個共同的理解或協議,無論是明示的還是默示的,即他們即使不在法律所有權上,也將對該財產擁有受益權。

共同意願可以從各種因素中推斷出來,例如受益人做出的財務貢獻,雙方關於財產所有權的討論,或者法律所有人做出的承諾。

一旦建立了共同意願,受益人就可以爭辯說他們對該財產擁有受益權,法院可能會承認他們的權利。然後,法院將根據案件的事實確定受益權的範圍。

重要的是要注意,在家庭住宅中建立共同意願推定信託可能很複雜,並且具有特定的事實。它通常需要仔細考慮雙方的意願、行為和貢獻。對於參與此類糾紛或尋求在以另一方名義持有的家庭住宅中建立其受益權的個人,強烈建議向具有房地產法和信託法專業知識的律師尋求法律建議。

關於衡平所有權的明示宣告或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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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國信託法中,當涉及的各方之間存在關於衡平所有權的明示宣告或協議時,就可以建立關於家庭住宅的共同意願推定信託。這個法律概念承認,即使法律所有權以一方的名義持有,各方也可能已經透過書面或口頭協議同意共同擁有該財產的受益權。以下是如何在建立共同意願推定信託時,明示宣告或協議發揮至關重要的作用。

明示宣告或協議

“明示宣告”或“明示協議”指的是涉及各方之間明確而明確的陳述或理解,明確概述了他們對該財產所有權的意願。

該宣告或協議可以以各種形式進行,包括書面檔案(例如,同居協議、信託契約或信件)、口頭討論或兩者的組合。

關鍵要求是,該宣告或協議必須明確具體,不能對各方共同擁有該財產的衡平所有權的意願有任何疑問,即使法律所有權以一方的名義持有。

建立共同意願推定信託的要素

為了基於明示宣告或協議建立共同意願推定信託,通常需要證明以下要素。

a. 協議:各方之間必須存在一個明確的協議或理解,即他們打算以特定方式共同擁有該財產,例如特定的百分比或作為聯權共有或分權共有。

b. 依賴:聲稱擁有受益權的一方(非法律所有人)必須證明他們依賴該協議以致損害。換句話說,他們必須根據他們對共同所有權安排的理解採取行動,通常是做出財務貢獻或做出其他重大貢獻。

c. 損害:損害是指聲稱擁有受益權的一方做出的經濟或財務犧牲。這可能包括對抵押貸款支付、翻新成本或維護費用的貢獻。

d. 不公正:如果法律所有人違背與非法律所有人的協議或理解,那麼這樣做必須是不公正或不公平的。不公正涉及一種不公正或不平等的感覺,如果該協議沒有得到履行。

法律救濟

如果這些要素在法庭上得到成功建立,那麼法律所有人可能被要求承認非法律所有人對該財產的受益權。法院可以命令各種救濟,包括信託宣告,指定各方的相應份額,甚至出售該財產,並根據共同意願分配收益。

總之,關於衡平所有權的明示宣告或協議是建立關於家庭住宅的共同意願推定信託的關鍵要素。它涉及各方之間關於他們如何打算共同擁有該財產的明確而明確的理解,並且必須伴隨著非法律所有人依賴和損害的證據。處理此類事宜時,法律建議至關重要,因為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都會極大地影響結果。

直接和間接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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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國信託法中,在建立關於家庭住宅信託的共同意願推定信託時,涉及各方做出的直接和間接貢獻在確定他們對該財產的衡平權益中發揮著重要作用。這些貢獻是證明共同擁有意願存在的必要要素。以下是對這種情況下直接和間接貢獻的解釋。

直接貢獻

直接貢獻是指一方或雙方對家庭住宅的獲取、維護、改善或抵押貸款支付做出的財務或非財務貢獻。這些貢獻通常是具體的和可量化的。

直接貢獻的型別可能包括

財務貢獻:對房產購買價格、抵押貸款支付、房產稅、水電費和其他家庭費用的支付。非財務貢獻:非財務努力,例如房屋翻新、維修或維護工作,從而提高了房產的價值。初始購買價格:對房產的初始購買價格的實際支付或融資。關鍵是建立這些貢獻與雙方關於共同所有權的理解或協議之間的直接聯絡。應該清楚地表明,這些貢獻是為了使雙方在該財產中的利益受益而做出的。

間接貢獻

間接貢獻更多的是無形的,可能涉及間接提高房產價值或支援家庭福祉的貢獻。這些貢獻不像直接的財務貢獻那樣容易量化,但仍然可以成為證明共同意願的關鍵。

間接貢獻的型別可能包括

對家庭福祉的貢獻:對家庭福祉的貢獻,例如家庭主婦、育兒或照顧家庭的老人,可以間接支援家庭住宅的穩定並有助於其價值。職業犧牲:一方為使另一方能夠進一步發展職業或教育而做出的職業或就業犧牲,從而使家庭受益並間接為家庭住宅做出貢獻。與直接貢獻一樣,重要的是要確定這些間接貢獻是在他們會以共同所有權的形式得到認可的理解下做出的。

證明共同意願

為了建立共同意願推定信託,聲稱擁有受益權的一方(通常是非法律所有人)必須證明他們做出了直接或間接貢獻,基於他們將擁有該財產份額的理解。

該共同意願的證據可能包括書面協議、信函、口頭討論或雙方之間反映他們對共同所有權理解的其他形式的溝通。

法院將考慮所有情況,包括貢獻的性質和範圍,以確定各方對該財產的衡平權益。

總之,直接和間接貢獻都是建立英格蘭信託法下家庭住房信託的共同意願建設性信託的必要因素。這些貢獻必須是在理解這些貢獻將有助於共享所有權的情況下做出的。在處理此類事宜時,法律建議至關重要,因為每種情況的具體情況都會極大地影響結果。

建立所有權期待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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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期待是英格蘭法下的一項法律原則,可用於根據財產合法所有者作出的承諾、陳述或保證,建立對財產受益權的索賠。在家庭住房信託的背景下,所有權期待可用於由對他人名義持有的財產做出貢獻的人,以要求對該財產的受益權。

要建立基於所有權期待的索賠,索賠人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保證或陳述:財產合法所有者必須向索賠人保證或陳述,他們將在該財產中獲得某種受益權。這種保證可以是明示的,例如直接向索賠人作出的承諾,也可以是暗示的,例如透過財產合法所有者的行為。

依賴:索賠人必須依賴該保證或陳述,並基於該依賴採取了一些行動。這種行動可能是對財產的財務貢獻,或其他形式的貢獻,例如對財產進行的勞務或其他工作。

損害:索賠人必須因依賴財產合法所有者作出的保證或陳述而遭受某種形式的損害。這種損害可能是經濟上的,例如用於對財產的貢獻的資金損失,也可能是其他形式的損失,例如用於維護和改善財產的時間和精力。

如果索賠人能夠滿足這三個條件,他們可能能夠建立對財產受益權的索賠,即使財產的合法所有權歸屬於他人。

總體而言,所有權期待是英格蘭信託法的一個複雜領域,其在家庭住房信託中的應用將取決於每種情況的具體情況。

信託陌生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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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的陌生人有時可能因違反信託而遭受的損失,而對信託的受益人承擔責任。這種責任可以透過多種方式產生,包括知情協助、知情接收或衡平法欺詐原則。

建立接收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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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的陌生人是指不是信託的受託人或受益人的人。在某些情況下,如果信託的陌生人收到信託財產,並且知道該財產被信託持有,並且他們沒有權利獲得該財產,那麼他們可能會對信託的受益人承擔責任。這被稱為接收人責任。

要建立接收人責任,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該財產必須是信託財產:陌生人收到的財產必須是信託財產,這意味著該財產由受託人代表信託的受益人持有。

陌生人必須收到該財產:陌生人必須直接從受託人或從未被授權轉讓該財產的其他人那裡收到信託財產。

陌生人必須知道該財產被信託持有:陌生人必須知道或應該知道該財產被信託持有,並且他們沒有權利獲得該財產。這可以從交易的情況中推斷出來,例如,如果陌生人知道該財產是為信託的利益出售的。

陌生人必須在違反信託的情況下收到該財產:陌生人必須在違反信託的情況下收到該財產,無論是由於受託人沒有權力轉讓該財產,還是由於轉讓該財產不符合信託受益人的最佳利益。

如果滿足這些條件,收到信託財產的陌生人可能對因違反信託而遭受的任何損失,對信託的受益人承擔責任。這可能包括收到的信託財產的價值、從信託財產中獲得的任何利潤以及受益人因陌生人的行為而遭受的任何其他損失。

總體而言,接收人責任是英格蘭信託法中的一個重要概念,因為它為受益人提供了一種方法,使他們能夠追究信託陌生人對可能發生的任何違反信託行為的責任。

建立從犯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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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信託的陌生人協助或參與受託人的違反信託行為,則他們可以被視為從犯而承擔責任。為了建立信託陌生人的從犯責任,必須證明以下要素

信託的存在:第一個要求是確定信託的存在。這意味著必須有一個設立信託的設立人、一個負責管理信託資產的受託人和有權享受信託利益的受益人。

受託人的違反信託行為:第二個要求是確定受託人違反了他們對信託的義務。這可能包括未履行對受益人的最佳利益、未妥善投資信託資產或未按照要求向受益人分配信託資產。

陌生人的協助或參與:第三個要求是確定信託的陌生人協助或參與了受託人的違反信託行為。這可能包括明知地從受託人那裡接收透過違反信託行為獲得的信託資產,向受託人提供違反信託行為的建議或鼓勵,或積極參與違反信託行為。

不誠實或知曉違反行為:第四個要求是確定陌生人行為不誠實或知曉違反信託行為。這意味著陌生人必須知道他們正在協助或參與的行為是違反受託人對信託的義務的行為。

如果滿足這四個條件,信託的陌生人可能會被視為違反信託行為的從犯而承擔責任。這意味著他們將對因違反信託行為而造成的信託損失負責,並可能被要求賠償受益人的損失。重要的是要注意,建立從犯責任可能是一個複雜且具有挑戰性的過程,建議在這些情況下尋求法律建議。

受託關係及其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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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從受託職位獲利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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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人有義務不得從其受託職位獲利。這一義務基於以下原則:受託人必須以受益人的最佳利益行事,不得利用其職位謀取私利。不得獲利的義務要求受託人以最大的誠意行事,並避免任何利益衝突。

以下是受託人在不得獲利義務下的義務

避免利益衝突的義務:受託人必須避免任何其個人利益與信託利益發生衝突的情況。這意味著受託人不得與信託進行任何交易,或利用因其受託人身份而獲得的任何機會。

披露利益衝突的義務:如果受託人發現自己處於其個人利益與信託利益發生衝突的情況,他們必須將這種衝突披露給受益人。這種披露義務有助於確保受益人瞭解任何潛在的衝突,並可以採取措施保護其利益。

對利潤進行核算的義務:如果受託人因其受託人身份而獲利,他們必須對該利潤進行核算,並將其返還信託。這一義務旨在防止受託人利用其職位謀取私利,並確保來自信託的任何利益都分配給受益人。

以受益人的最佳利益行事的義務:最後,不得獲利的義務是受託人以受益人的最佳利益行事這一更廣泛義務的一部分。這意味著受託人必須始終以最大的誠意行事,並做出對信託及其受益人的最佳利益的決定。

總之,不謀私利是英國信託法中受託人義務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有助於確保受託人以受益人的最佳利益行事,並避免因其信託職位而產生的任何利益衝突。透過履行這一義務,受託人可以幫助維護受益人對信託資產管理的信任和信心。

受託人不得購買信託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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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人有義務不得購買信託財產,除非信託檔案中有明確授權購買的條款或法院命令允許他們這樣做。這被稱為“反自利規則”。這條規則的目的是防止利益衝突,並確保受託人以受益人的最佳利益行事。如果受託人購買信託財產,他們將既是賣方又是買方,並有可能以犧牲受益人的利益為代價為自己謀利。這違反了受託人對受益人的信託義務,要求他們以誠信、忠誠和受益人的最佳利益行事。

但是,這條規則有一些例外。例如,如果受託人獲得了所有受益人的同意,或者如果購買得到法院授權,則他們可能被允許購買信託財產。此外,如果信託檔案明確允許受託人購買信託財產,那麼他們就可以這樣做。

信託人不得將自己置於利益與義務衝突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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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人有義務不得將自己置於個人利益與為受益人的最佳利益行事的義務相沖突的境地。這被稱為忠誠義務,源於受託人與受益人之間的信託關係。

忠誠義務要求信託人以誠信行事,避免利益衝突,並 solely 為受益人的利益行事。這意味著信託人不得允許自己的個人利益影響其決策或行動,也不得將自己置於個人利益與其對受益人的義務相沖突的境地。

例如,如果受託人擁有一家企業,而信託投資於該企業,則受託人必須向受益人披露此事,並徵得他們的同意才能進行投資。如果受託人沒有披露這種利益衝突,他們可能會違反其忠誠義務。

同樣,如果受託人對某項特定投資有個人利益,則他們不得代表信託進行該項投資,除非事先向受益人披露利益衝突並徵得他們的同意。

如果信託人違反其忠誠義務,將自己置於個人利益與其對受益人的義務相沖突的境地,他們可能對受益人因此遭受的任何損失承擔責任。他們也可能被要求對因違反義務而獲得的任何利潤進行說明。

受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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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可以擔任受託人;受託人的任命、免職和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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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可以擔任受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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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個人或法人實體都可以擔任受託人,但需符合某些限制和資格。

個人受託人可以是任何合法有權持有財產的人,無論其年齡、性別、國籍或居住地。但是,破產或被判犯有欺詐或不誠實罪行的個人可能被取消擔任受託人的資格。

除了個人受託人外,法人實體,如公司、慈善機構和其他組織,也可以擔任受託人。在這種情況下,法人實體必須有能力持有財產,並具有擔任受託人所需的法律能力。該實體還必須有權任命自然人作為其代表,代表其擔任受託人。

信託通常有多個受託人,可以是個人受託人和公司受託人的組合。這可以幫助確保信託得到有效管理,並以受益人的最佳利益做出決策。

需要注意的是,為了成為受託人,個人或法人實體必須願意承擔受託人的義務和責任。這包括以誠信行事、避免利益衝突、謹慎行事並盡職盡責,以及 solely 為受益人的利益行事。不願意或不能履行這些義務的個人或實體不應該擔任受託人。

受託人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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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人可以以多種方式被任命,具體取決於信託的具體情況。最常見的受託人任命方式如下

信託檔案中的任命:受託人可以在信託檔案本身中被任命,信託檔案是建立信託的法律檔案。信託檔案可以指定一個或多個個人或法人實體作為受託人,還可以規定任命的條款和條件。

設立人的任命:設立人,即建立信託的人,也可以任命一個或多個受託人。這可以在信託建立之前或之後進行,可以透過書面檔案或口頭宣告進行。

共同受託人的任命:如果信託已經有一個或多個受託人,他們可以任命另一個受託人與他們一起行事。這可以在獲得受益人同意的情況下或透過法院命令進行。

法院的任命:在某些情況下,法院可能會任命受託人以受益人的最佳利益行事。這可能發生在沒有受託人的情況下,或者現任受託人死亡或無法行事的,或者受託人與受益人之間存在爭議的情況下。

一旦受託人被任命,他們有義務根據信託條款和法律履行其職責。這包括管理信託財產,投資信託資金,以及根據信託檔案的要求向受益人分配收益和資本。

受託人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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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人可能會在某些情況下被免職。以下是一些受託人可能被免職的常見原因

違反信託:如果受託人違反其在信託下的義務和責任,他們可能會被免職。這包括受託人行為不端、未能以受益人的最佳利益行事、或未能妥善管理信託財產的情況。

無行為能力:如果受託人喪失了身體或精神上的行為能力,無法履行其職責,他們可能會被免職。

利益衝突:如果受託人出現無法解決的利益衝突,他們可能會被免職。例如,如果受託人對信託正在考慮的某項特定交易有個人利益,他們可能被要求辭職。

辭職:受託人可以在任何時候辭職,但他們必須遵循相應的程式。

法院命令:如果以受益人的最佳利益為由,法院可能會命令免除受託人。這可能發生在受託人與受益人之間存在爭議的情況下,或者受託人行為不當的情況下。

免除受託人的程式將取決於案件的具體情況。在某些情況下,受託人可能能夠自願辭職。在其他情況下,受益人可能需要尋求法院命令來免除受託人。

一般來說,免除受託人的程式將包括通知受託人免除其職位的意願,並給他們機會做出回應。受益人需要提供證據來支援他們免除受託人的理由,並且可能需要出席法庭聽證會來陳述他們的理由。

受託人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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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受託人想要退休,他們可以從其職位上退休。以下是一些關於受託人退休的關鍵方面

信託檔案:作為受託人退休的第一步是檢視信託檔案,以確定是否存在與退休相關的具體條款。信託檔案可能會指定受託人如何退休,並且可能會包括這樣做的條款和條件。

通知:受託人必須向其他受託人和信託的受益人發出其打算退休的通知。通知應包括退休的生效日期,並且可能還包括其他相關詳細資訊。

替換:如果退休的受託人是唯一的受託人,則需要任命一位替代受託人,以確保信託的持續性。信託檔案可能會規定如何任命替代受託人,或者受益人可能需要進行任命。

移交:離任受託人必須確保將所有信託財產和檔案妥善移交給替代受託人,並採取所有必要的步驟將信託財產的任何法律所有權轉移出去。

責任:離任受託人可能仍對其在擔任受託人期間採取的任何行為負有責任,即使他們已退休。為了避免這種情況,受託人應確保在退休之前已妥善履行其在信託下的職責和義務。

需要注意的是,作為受託人退休的流程可能會因具體情況而異。在某些情況下,信託檔案可能會提供有關退休流程的詳細指導,而在其他情況下,受託人和受益人可能需要共同制定一項計劃,以安排受託人的退休。

受託人的謹慎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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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人對信託的受益人負有謹慎義務。這種謹慎義務旨在確保受託人以受益人的最佳利益行事,並且不以疏忽或魯莽的方式行事。以下是受託人謹慎義務的一些關鍵方面

謹慎管理:受託人有義務以謹慎的方式管理信託財產,同時考慮受益人的最佳利益。這可能包括明智地投資信託資產,並承擔適當的風險以實現信託的目標。

謹慎標準:受託人有義務在管理信託財產時運用合理的謹慎標準。這意味著他們必須以普通謹慎的人在類似情況下所用的相同程度的謹慎和技能行事。

專業建議:如果受託人在特定領域擁有特殊知識或專業技能,他們可能會被要求遵守更高的謹慎標準。在這種情況下,可能需要受託人尋求專業建議,以確保他們做出明智的決定。

記錄儲存:受託人有義務儲存所有信託交易和決定的準確和最新的記錄,並定期向受益人提供有關信託狀況的報告。

委託:受託人可以將某些任務委託給他人,但他們仍然對信託財產的妥善管理負責。這意味著他們必須在選擇和監督他們任命的任何代理人或顧問時謹慎行事。

避免利益衝突:受託人必須避免任何可能與其自身利益和受益人利益之間發生衝突的利益衝突。如果發生利益衝突,受託人必須將其披露給其他受託人和受益人,並採取適當的措施進行管理。

如果受託人違反了他們的謹慎義務,他們可能對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或損害對受益人負責。違反謹慎義務的具體後果將取決於具體情況。

受託人的投資義務(以及與投資相關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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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人有義務以謹慎和有利可圖的方式投資信託資產。投資義務要求受託人以受益人的最佳利益行事,同時考慮一系列因素,例如信託的目標、所涉及的風險水平以及平衡當前和未來受益人利益的需要。同時,受託人根據英國信託法也被賦予了一系列權力,以幫助他們履行其投資義務。

以下是受託人投資義務及其與投資相關的權力的幾個關鍵方面

投資義務:受託人有義務以可能為受益人帶來最佳回報的方式投資信託資產,同時考慮所涉及的風險。投資策略應與信託條款和受益人的目標一致。

謹慎標準:受託人在做出投資決策時必須運用合理的謹慎標準。這意味著他們必須尋求適當的建議,瞭解市場發展情況,並根據謹慎投資者規則行事。

委託權:受託人可以將投資職能委託給專業的投資經理或顧問,前提是他們在選擇和監督經理或顧問時盡職盡責。

變更投資權:受託人可以出售或購買投資,變更投資組合,借款,前提是該決定是為受益人的最佳利益做出的。

投資土地權:如果符合信託條款並可能為受益人帶來最佳回報,受託人可以投資土地。

多元化:鼓勵受託人多元化投資以降低風險。

專業建議:如果受託人對自己的義務或權力不確定,或者在做出具體的投資決策時,他們應該尋求合格的投資顧問的專業建議。

如果受託人違反了其投資義務或在投資方面濫用其權力,他們可能對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負責。違反或濫用的後果將取決於具體情況。

受託人的法定撫養和墊付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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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人擁有法定撫養和墊付權力,使他們能夠使用信託財產來支援受益人的撫養和墊付。這些權力旨在幫助受託人履行其以受益人的最佳利益行事,並在需要時向他們提供經濟支援。

以下是受託人法定撫養和墊付權力的幾個關鍵方面

撫養:受託人有權使用信託收入和/或資本來提供受益人的撫養。這包括提供食物、衣服和住所,以及生活的其他必需品。

墊付:受託人有權使用信託資本來促進受益人的利益,例如支付教育或培訓費用。墊付權僅限於受益人在信託財產中的特定百分比份額,或由受託人確定的特定金額。

年齡限制:墊付權只能用於未滿 18 歲的受益人,或用於已滿 18 歲但尚未達到信託契約中規定的特定年齡的受益人。

謹慎標準:受託人在做出有關撫養和墊付的決定時必須運用合理的謹慎標準,同時考慮受益人的最佳利益和信託的目標。

記錄儲存:受託人有義務儲存所有與撫養和墊付相關的決定的準確和最新的記錄,並定期向受益人提供有關信託狀況的報告。

有限權力:撫養和墊付權是一種有限的權力,不能用來為受益人的一般福利提供,也不能用來提供不必要的撫養或墊付的禮物或福利。

如果受託人在行使撫養和墊付權力時違反了其義務,他們可能對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或損害對受益人負責。違反的後果將取決於具體情況。

受託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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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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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受託人未能履行其作為受託人的職責和義務,他們可能會被追究違反信託的責任。違反信託是指受託人以與其對信託受益人的義務不一致的方式行事或不作為。

受託人因違反信託而承擔的責任既是個人責任又是無限責任,這意味著他們可能對其違反信託行為導致信託遭受的任何損失負有個人責任。這種責任可能擴充套件到他們的個人資產,即使他們是在善意和以信託的最佳利益為出發點的情況下行事。

以下是一些可能會導致受託人因違反信託而承擔責任的情況的示例

未能謹慎投資:受託人有義務謹慎地投資信託資產,並以實現受益人的最佳回報為目標。如果受託人未能謹慎投資,或在未經適當考慮的情況下投資於高風險投資,他們可能對信託遭受的任何損失負責。

挪用信託財產:受託人不允許將信託財產用於個人利益。如果受託人將信託財產挪用用於個人使用,他們可能對由此造成的信託損失負責。

未能儲存適當的賬戶:受託人有義務儲存與信託相關的所有交易的準確記錄。如果受託人未能儲存適當的賬戶,或未能向受益人提供有關信託的足夠資訊,他們可能因違反信託而承擔責任。

利益衝突:受託人有義務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行事,並避免任何利益衝突。如果受託人存在利益衝突,或從涉及信託的交易中個人獲益,他們可能會因信託因此遭受的任何損失而承擔責任。

如果受託人被發現違反了其職責和義務,他們可能被要求補償信託因其違反而遭受的任何損失。此外,他們可能會被免除受託人職務,並可能被取消未來擔任受託人的資格。在極端情況下,他們也可能面臨法律訴訟和潛在的刑事制裁。

責任的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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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其職責和義務的受託人承擔的責任程度取決於違反行為的性質和程度。

出發點是,受託人對其違反信託行為造成的信託任何損失負有個人責任。這種責任是無限的,這意味著受託人可能因信託遭受的全部損失承擔個人責任。

然而,如果受託人能夠證明他們以善意並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為重,他們可能能夠限制其責任。例如,如果受託人投資於一項高風險投資,最終失敗,但能夠證明他們是在專家建議的基礎上,並以期為受益人實現最佳回報而進行投資,他們可能能夠限制其責任。

此外,受託人可能也能夠依賴某些法定保護,這些保護在某些情況下限制了他們的責任。例如,《2000 年受託人法案》規定,在信託投資管理方面行事合理和審慎的受託人,不會對信託因這些投資而遭受的任何損失承擔責任。

最終,受託人承擔的責任程度將取決於每起案件的具體事實和情況,以及違反行為的性質和程度。總的來說,受託人應認真履行其職責和義務,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行事,並在對擔任受託人的任何方面不確定的情況下尋求專業建議。透過這樣做,他們可以幫助限制其責任並保護受益人的利益。

受託人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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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人有權獲得某些保護,這些保護可以幫助限制其責任,併為他們提供一定程度的保護,防止索賠和法律訴訟。受託人可以獲得的一些主要保護措施包括

賠償:受託人有權從信託財產中獲得賠償,以彌補其在正常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任何費用或債務。這意味著,如果受託人產生費用或因違反信託而承擔責任,他們可以從信託財產中獲得償還,前提是他們行事合理並符合其職責。

免責:受託人有權免除因非其過失造成的任何違反信託行為的責任。例如,如果受託人在做出投資決策時依賴專業建議,而投資最終失敗,他們可能能夠辯稱自己不對信託遭受的損失負責。

責任限制:受託人在某些情況下可能能夠限制其因違反信託而承擔的責任。例如,如果受託人在信託投資管理方面行事合理和審慎,他們可能會受到《2000 年受託人法案》的保護,免於承擔責任。

專業建議:受託人有權在做出有關信託管理的決定時尋求專業建議。如果受託人在做出決定時依賴專業建議,他們可能能夠避免因信託因此遭受的任何損失而承擔責任。

受託人保險:受託人可能能夠購買保險以保護自己免受索賠和法律訴訟。受託人保險可以提供涵蓋法律費用、損害賠償和其他與違反信託相關的成本。

然而,重要的是要注意,這些保護並非絕對的,受託人在某些情況下仍然可能因違反信託而承擔責任。因此,受託人應認真履行其職責和義務,在必要時尋求專業建議,並始終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行事。

時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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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人責任的時效期間在《1980 年時效法案》中規定。該法案規定了針對受託人因違反信託而採取的任何行動,從違反信託之日起 6 年的一般時效期限。

這意味著受益人或其他利益相關方從違反信託之日起有 6 年的時間對受託人提起法律訴訟。如果在這段時間內沒有采取法律行動,索賠通常會被視為時效,受託人將不再對違反信託行為負責。

然而,在某些情況下,時效期限可能會延長。例如,如果受益人在違反信託時處於殘疾狀態(例如,他們未滿 18 歲或缺乏行為能力),時效期限可能會延長至受益人從殘疾狀態恢復後三年。同樣,如果違反信託行為是欺詐性的,時效期限可能會延長至違反行為之日起 12 年。

重要的是要注意,6 年的時效期限適用於所有違反信託的索賠,無論受託人是過失行事還是故意行事。因此,受託人應瞭解時效期限,並確保認真履行其職責和義務,以避免違反信託並可能承擔責任。他們還應保留其作為受託人行為的準確記錄,以防日後對其提起法律訴訟。

衡平法救濟的性質和衡平法中追蹤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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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平法救濟是在英國信託法下提供的一套救濟措施,旨在在發生違反信託或違反受託義務的情況下提供救濟。衡平法救濟通常被認為比法律救濟更靈活和自由裁量,旨在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實現公平和公正的結果。

英國信託法下可獲得的一些主要衡平法救濟包括

禁令:禁令是法院的命令,要求一方執行或不執行某項行為。在信託的背景下,禁令可用於阻止受託人採取違反其職責的行為,或強制他們執行信託條款規定的某些行為。

撤銷:撤銷是一種救濟措施,允許撤銷合同或交易,通常是由於某種形式的虛假陳述、錯誤或不正當影響。在信託的背景下,撤銷可用於撤銷受託人違反其職責而進行的交易。

利潤賬戶:利潤賬戶是一種救濟措施,要求因違反信託或違反受託義務而獲得利益的人放棄他們獲得的利潤。這種救濟措施旨在防止不當得利,並確保信託的受益人獲得他們應得的利益。

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是一種救濟措施,要求一方履行特定義務,通常是根據合同或協議。在信託的背景下,強制執行可用於強制受託人履行信託條款規定的義務。

更正:更正是一種救濟措施,允許更正檔案或文書以反映相關各方的真實意圖。在信託的背景下,更正可用於更正信託檔案或其他相關檔案中的錯誤或誤解。

總的來說,衡平法救濟提供了一系列工具,可用於維護受益人的權利,並讓受託人對其違反職責的行為負責。在特定案件中適用的具體救濟將取決於所涉及的具體事實和情況,並由法院在個案基礎上決定。

華夏公益教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