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QE/遺囑考試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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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7年遺囑法第9條
任何遺囑,除非符合以下條件,否則無效
(a) 以書面形式,由遺囑人本人或在他在場並經其指示的情況下由其他人簽署;並且
(b) 表明遺囑人透過其簽名意圖使該遺囑生效;並且
(c) 該簽名是在兩名或多名同時在場見證人面前簽署或確認的;並且
(d) 每位見證人要麼 -
(i) 證明並簽署遺囑;或者
(ii) 在遺囑人面前(但不一定在其他見證人面前)確認其簽名,但不需要任何形式的證明。
它指的是一項法律要求,即一個人必須滿足某些標準才能製作有效的遺囑。
- 瞭解製作遺囑的性質:這意味著這個人必須理解他們正在製作一份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檔案,該檔案將決定他們死後財產的分配。
- 瞭解其財產的範圍:這個人必須對其財產的型別和價值有一個大致的瞭解。
- 瞭解其財富的自然物件:這意味著這個人必須知道那些可能合理地期望從其遺產中受益的人,例如其配偶、子女或其他近親。
- 不受任何不正當影響:這個人不得受到他人的壓力或脅迫,以特定方式製作遺囑。
- 脅迫:遺囑是由於暴力或恐懼而製作的
- 不正當影響:使遺囑人意志屈服的事物
如果在執行之前進行了修改,則該修改有效。
如果有配偶存活,但沒有子女,配偶有權獲得全部遺產。
如果有配偶和子女存活,配偶將獲得:個人動產、270,000英鎊和全部遺產中的一個部分。
如果沒有配偶存活
- 死者後代在法定信託下繼承遺產;
- 父母(如果兩人都健在,則平分遺產)
- 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在法定信託下繼承遺產;
- 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在法定信託下繼承遺產;
- 祖父母
- 同父同母的叔伯姑姨在法定信託下繼承遺產;
- 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叔伯姑姨在法定信託下繼承遺產;以及
- 王室作為"無主財產"繼承遺產。
根據英國法律,《1975年繼承法(家庭和供養人條款)》(以下簡稱“該法”)允許某些個人在認為自己沒有從死者的遺囑或無遺囑繼承規則中獲得充分的遺產時,對遺產提出索賠。
根據該法對遺產提出索賠的時限為遺囑認證書或遺產管理授權書籤發之日起6個月。但是,在某些情況下,法院可能會允許在6個月時限之外繼續進行索賠。
該法規定了一組有限的申請人,可以對遺產提出索賠,包括
- 死者的配偶或民事伴侶
- 未再婚或未進入新的民事伴侶關係的前配偶或民事伴侶
- 死者的子女,包括成年子女和被視為死者子女的子女(如繼子女)
- 在死者死亡之前由死者撫養的人,例如同居伴侶或受撫養親屬
- 在死者死亡之前,任何由死者(全部或部分)供養的人
為了成功根據該法提出索賠,申請人必須證明死者在其遺囑或法定繼承規則下未對其進行“合理的經濟供養”。什麼是“合理的經濟供養”將取決於每種情況的具體情況,但法院將考慮諸如申請人的經濟需求和資源、遺產的規模和性質以及其他任何受益人的需求等因素。值得注意的是,該法並不賦予申請人對遺產提出索賠的絕對權利。法院有權決定是否批准申請以及應提供多少供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