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公民 (馬來西亞)
| 基督教公民 (馬來西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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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展 世界教會 |
技能等級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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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介紹年份:1938 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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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公民 (馬來西亞) 榮譽是 見證大師獎 的一部分。 |
- 馬來西亞州旗、徽章和歌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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柔佛蘇丹國(新山) - 白色新月和五角星代表王權。紅色代表戰士,藍色代表宇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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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打蘇丹國(亞羅士打) - 州旗以紅色背景為底,上面有綠色的盾牌,盾牌下方是紅色的新月,周圍是黃色的花環。紅色是該州的傳統顏色,也象徵著繁榮,而新月象徵著伊斯蘭教。盾牌象徵著該州蘇丹作為他臣民的保護者和守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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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蘭丹蘇丹國(哥打巴魯) - 州旗以紅色背景為底,上面是白色的徽章。紅色象徵著吉蘭丹人民的忠誠,白色代表統治者的神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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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亨蘇丹國(關丹) - 白色新月和五角星代表王權。紅色代表戰士,藍色代表宇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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霹靂蘇丹國(怡保) - 州旗分為三條等寬的水平條紋。三種顏色代表皇室家族的三支,王位輪流繼承。白色條紋象徵著蘇丹,黃色條紋象徵著拉惹慕達,黑色條紋象徵著拉惹迪希利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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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蘭莪蘇丹國(莎阿南) - 旗幟分為四個大小相等的區域。紅色區域代表雪蘭莪人民的勇氣,黃色區域代表國家元首蘇丹的皇室地位。左上角的新月和星星是伊斯蘭教的象徵,伊斯蘭教是該州的官方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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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嘉樓蘇丹國(瓜拉登嘉樓) - 白色背景代表統治者,黑色區域代表人民;黑色周圍的白色象徵著統治者對臣民的保護。新月和星星代表伊斯蘭教,即州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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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美蘭選帝制君主制(芙蓉) - 旗幟的黃色區域代表州統治者。左上角的區域有兩種顏色,以對角線分開。紅色代表 rakyat(公民);黑色是四個 undangs(傳統首領)的象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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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市(加央) - 國旗上半部為黃色,代表玻璃市統治者的皇室地位。而下半部則是藍色,代表玻璃市人民。兩種顏色緊密相連,反映了統治者與人民之間和諧密切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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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六甲(馬六甲市) - 馬六甲州旗上的藍色、黃色、紅色和白色與馬來西亞國旗的顏色相同。這標誌著馬六甲是一個馬來西亞州。新月和星星是伊斯蘭教的象徵,是該州和國家的官方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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檳城(喬治市) - 三色旗由三條等寬的垂直條紋組成,白色中間部分有一棵檳榔樹。淺藍色代表島嶼周圍的海域;白色代表其寧靜,黃色代表繁榮。檳城(檳榔島)的名字源於檳榔樹,馬來語稱為“pokok pin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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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巴(亞庇) - 紅色條紋代表勇氣,以及為沙巴州犧牲的意願。白色代表純潔,深藍色代表和平與繁榮。淺藍色表示沙巴作為一個年輕的州的地位。神山剪影是人民團結的象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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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拉越(古晉) - 紅色象徵著人民在為實現和保持該州進步的努力中所表現出的勇氣、信心和犧牲。黃色代表法律至上,以及砂拉越多元種族之間的團結。黑色代表砂拉越豐富的自然資源:石油和木材。黃色的九角星代表九個省份,以及人民提高生活質量的願望。
- 馬來西亞聯邦直轄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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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城聯邦直轄區 - 布城州旗中央有馬來西亞國徽,象徵著馬來西亞政府是該州的統治者,黃色背景代表統治者的皇室顏色,旗幟兩端藍色象徵著人民對州統治者和政府的團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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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隆坡聯邦直轄區 - 吉隆坡聯邦直轄區州旗由14條交替的白色和紅色條紋組成,由一塊深藍色區域隔開,比例相等。條紋代表馬來西亞聯邦中的13個州和聯邦直轄區。新月和星星是伊斯蘭教的象徵,是國家的官方宗教;深藍色代表吉隆坡的種族多樣性。白色代表純潔和乾淨,紅色代表勇氣,黃色代表和平與繁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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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閩(納閩市)聯邦直轄區 - 納閩自 1990 年起擁有自己的旗幟。在此之前的八年,納閩使用馬來西亞國旗。納閩州旗由三條交替的紅色、白色和藍色條紋組成,這些顏色象徵著納閩是馬來西亞的聯邦直轄區。紅色還代表勇氣,白色代表純潔,藍色代表團結。新月是伊斯蘭教的象徵,14 角星代表馬來西亞的各州。
2. 瞭解在以下情況下如何展示國旗和其他兩面旗幟:a. 露營/聯營 b. 展覽會 c. 拓荒者日活動 d. 遊行
[edit | edit source]3. 演示如何摺疊和敬禮國旗。說明何時以及如何展示它。
[edit | edit source]摺疊
[edit | edit source]國旗禮儀
[edit | edit source]4. 解釋國歌的含義和由來,並背誦歌詞。
[edit | edit source]《我的國家》(馬來語)
- 我的國家,我的血液流淌的地方,
- 人民生活,團結並進步,
- 上帝賜予幸福恩典,
- 我們的國王,萬壽無疆。
- 上帝賜予幸福恩典,
- 我們的國王,萬壽無疆。
《我的國家》歌曲歷史
在獨立時,組成聯邦的馬來亞十一個州每個都有自己的國歌,但整個聯邦沒有國歌。時任首席部長兼內政部長的東姑阿都拉曼組織並主持了一個委員會,負責選擇合適的國歌。在他的建議下,發起了全球競賽。來自世界各地的參賽作品共計 514 件。沒有一個被認為合適。
隨後,委員會決定邀請一些國際知名作曲家提交作品供審閱。選定的作曲家有本傑明·布里頓、剛剛為伊麗莎白二世女王加冕典禮創作了進行曲的威廉·沃爾頓爵士、美國歌劇作曲家吉安·卡洛·梅諾蒂以及後來創作了新加坡國歌的祖拜爾·賽義德。他們都被拒絕了。
委員會隨後轉向霹靂州州歌。1957 年 8 月 5 日,它因其旋律的“傳統風味”而被選中。國歌的新歌詞由評審團共同編寫,其中東姑本人發揮了主導作用。當時,這首旋律雖然仍然是霹靂州州歌,但名為《願蘇丹萬壽無疆》。
這首歌在塞席爾的馬埃島非常流行。霹靂蘇丹過去曾流亡那裡。他在島上的一次公共樂隊音樂會上聽到了這首歌,這是一首流行的法國旋律的歌曲,最初由巴黎出生的作詞家皮埃爾-讓·德·貝朗格 (1780-1857) 創作。當霹靂皇室成員被邀請參加歐洲的招待會時,有人問他他的州歌是什麼。他意識到自己的州實際上沒有國歌,為了不讓自己在主人面前顯得落後,他便哼起了這首曲子。就這樣,一首國歌誕生了。
這首歌后來被引入到在新加坡演出的印尼班章劇 (歌劇) 中。這首旋律很快便廣為流傳,並被命名為《月光》。除了作為霹靂州州歌的尊嚴和威望之外,這首歌還成為了馬來亞的“常青樹”,在聚會上、在歌舞廳裡播放,在 1920 年代和 1930 年代,幾乎每個人都會演唱這首歌。(當然,在獨立之後,它不再作為流行旋律播放,任何此類使用都被法律禁止。)
這首國歌在 1992 年被賦予了一種新的快速進行曲節奏,但這不受歡迎。一些馬來西亞人甚至說,改變後的節奏類似於馬戲團音樂,並遭到了很多嘲笑。2003 年 7 月,馬來西亞媒體報道稱,國歌將第二次改編,標題和歌詞將從《我的國家》改為《我的馬來西亞》。公眾對此感到震驚並強烈反對,改名計劃被取消,但國歌經過重新改編,由作曲家華·伊德里斯將其恢復到 1992 年之前的節奏。
5. 說出您所在國家公民的權利和義務。
[edit | edit source]如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二部分 - 基本自由
第五條。人身自由。
(1)任何人不得被剝奪生命或人身自由,除非依法進行。
(2)如向高等法院或該法院的任何法官投訴某人被非法拘留,則該法院應調查該投訴,除非確信該拘留合法,否則應下令將其帶到法院並釋放他。
(3)如某人被捕,應儘快告知其被捕的原因,並允許其諮詢和由其選擇的律師辯護。
(4) 任何人被捕而未獲釋放,應在合理時間內,且無論如何不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包括必要旅行時間)送交治安官,並不得在治安官未經授權的情況下繼續拘留:a) 本條不適用於根據現行限制居住法逮捕或拘留任何人,本條所有條款應被視為從獨立日開始成為本條的組成部分:b) 此外,本條適用於在移民法下被逮捕或拘留的非公民,應將“在合理時間內,且無論如何不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包括必要旅行時間)”替換為“十四天內”:c) 此外,在因可由伊斯蘭教法院審判的罪行被逮捕的情況下,本條中提到治安官的,應解釋為包括伊斯蘭教法院法官。
(5) 第(3)和(4)條不適用於敵國僑民。
第六條 禁止奴役和強迫勞動。
(1) 任何人不得被奴役。
(2) 禁止一切形式的強迫勞動,但國會可以透過法律規定為國家目的進行義務兵役。
(3) 因法院判決或認罪而要求任何人進行的工作或服務,不應被視為本條所指的強迫勞動,前提是此類工作或服務是在公共當局的監督和控制下進行的。
(4) 如果任何成文法規定任何公共當局的全部或部分職能應由另一公共當局承擔,為了使這些職能得以履行,第一所述公共當局的僱員應受第二所述公共當局的約束,他們為第二所述公共當局提供服務不應被視為本條所指的強迫勞動,並且任何此類僱員不應有權因其就業的轉移而向第一所述或第二所述公共當局提出任何權利要求。
第七條 防止追溯刑事法律和重複審判。
(1) 任何人不得因行為或不作為而受到懲罰,而這種行為或不作為在實施或做出時不受法律懲罰,任何人不得因犯罪而受到比犯罪時法律規定的更重的懲罰。
(2) 已被無罪釋放或被判犯有罪的人,不得再次因同一罪行接受審判,除非判決或無罪釋放已被撤銷,並且上級法院下令重新審判。
第八條 平等。
(1) 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並享有法律的平等保護。
(2) 除本憲法明文授權外,任何法律或在任命任何公共當局職位或就業,或在管理任何與財產的獲取、持有或處置有關的法律,或在設立或經營任何貿易、商業、職業、行業或就業相關的法律方面,不得僅以宗教、種族、血統或出生地或性別為由歧視公民。
(3) 不得僅以其為任何州統治者的臣民為由,對任何人進行歧視。
(4) 任何公共當局不得僅以其居住或在聯邦管轄範圍外經營為由,歧視任何人。
(5) 本條不使下列內容無效或禁止: - (a) 任何調節個人法律的規定;(b) 任何規定或慣例,將與任何宗教事務或由宣揚任何宗教的群體管理的機構有關的職位或就業限制為宣揚該宗教的人;(c) 任何關於保護、福祉或促進馬來半島土著人民(包括土地保留)或為土著保留公共服務中相當比例的合適職位的規定;(d) 任何規定,將州或州部分的居住權規定為在僅具有該州或該部分管轄權的任何機構選舉或任命的資格,或為在該選舉中投票的資格;(e) 任何州憲法的規定,該規定是或相當於獨立日前生效的規定;(f) 任何規定將馬來軍團的入伍限制為馬來人。
第九條 禁止流放和行動自由。
(1) 任何公民不得被流放或被排除在聯邦之外。
(2) 在遵守第(3)條和任何有關聯邦或其任何部分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衛生或罪犯懲罰的法律的情況下,每個公民都有權在聯邦範圍內自由行動,並在聯邦的任何部分居住。
(3) 只要在本憲法下任何其他州與馬來亞州相比處於特殊地位,國會可以透過法律對該州與其他州之間第(2)條規定的關於行動和居住的權利進行限制。
第十條 言論、集會和結社自由。
(1) 在遵守第(2)、(3)和(4)條的情況下: - (a) 每個公民都有言論和表達自由的權利;(b) 所有公民都有權和平且不帶武器地集會;(c) 所有公民都有權結社。
(2) 國會可以透過法律對下列事項進行限制: - (a) 對第(1)條第(a)款規定的權利,它認為為了聯邦或其任何部分的安全、與其他國家的友好關係、公共秩序或道德而必須或適宜的限制,以及旨在保護議會或任何立法議會的特權或防止對法院的蔑視、誹謗或煽動任何罪行的限制;(b) 對第(1)條第(b)款規定的權利,它認為為了聯邦或其任何部分的安全或公共秩序而必須或適宜的限制;(c) 對第(1)條第(c)款規定的權利,它認為為了聯邦或其任何部分的安全、公共秩序或道德而必須或適宜的限制。
(3) 任何與勞動或教育有關的法律,也可以對第(1)條第(c)款規定的結社自由進行限制。
(4) 根據第(2)條第(a)款,在對聯邦或其任何部分的安全或公共秩序進行限制時,國會可以透過法律禁止對第三部分的規定、第 152 條、153 條或 181 條所設立或保護的任何事項、權利、地位、職位、特權、主權或特權提出質疑,除非這些質疑與該法律中指定的這些條款的實施有關。
第十一條 宗教自由。
(1) 每個人都有權信奉和實踐自己的宗教,並在遵守第(4)條的情況下,有權傳播自己的宗教。
(2) 任何人不得被迫繳納任何稅款,而這些稅款的收益全部或部分專門用於除其自身宗教以外的宗教目的。
(3) 每個宗教團體都有權: - (a) 管理自己的宗教事務;(b) 為宗教或慈善目的建立和維護機構;以及(c) 根據法律獲取和擁有財產,並持有和管理財產。
(4) 州法律,以及關於吉隆坡、納閩和布城聯邦領地的聯邦法律,可以控制或限制在宣揚伊斯蘭教的人中傳播任何宗教教義或信仰。
(5) 本條不授權任何違反與公共秩序、公共衛生或道德有關的任何一般法律的行為。
第十二條 教育權利。
(1) 在不損害第 8 條一般規定的情況下,不得僅以宗教、種族、血統或出生地為由歧視任何公民: - (a) 在管理任何公共當局維護的教育機構時,尤其是學生的入學或支付學費;或(b) 在從公共當局的資金中為任何教育機構(無論是否由公共當局維護,無論是在聯邦境內或境外)的學生的維護或教育提供經濟援助時。
(2) 每個宗教團體都有權建立和維護機構,以對其自身宗教的兒童進行教育,並且在任何與這些機構有關的法律或在管理任何此類法律時,不得僅以宗教為由進行歧視;但聯邦或州可以設立或維持或協助設立或維持伊斯蘭機構,或提供或協助提供伊斯蘭教的教學,併為此目的承擔必要的支出。
(3) 任何人不得被要求接受除其自身宗教以外的其他宗教的教學或參加任何儀式或禮拜活動。
(4) 為了第(3)條的目的,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的宗教應由其父母或監護人決定。
第十三條 財產權。
(1) 任何人不得被剝奪財產,除非根據法律進行。
(2) 任何法律不得規定強制徵用或使用財產而不提供充分的補償。
6. 與您所在國家或地區的當地、地區或國家官員進行一次面試,瞭解他的職責。
[edit | edit source]一般來說,說服當地官員接受採訪更容易,儘管採訪知名人士通常更令人興奮。採訪可以在俱樂部會議期間進行,多個拓荒者可以提問。提前邀請您的嘉賓,並確保俱樂部中的每個人都準時。官方的訪問將是一個非常好的理由,讓俱樂部中的每個人都穿著A類制服。如果需要,您可以提前準備幾個問題,將它們寫在索引卡上,並分發給您的俱樂部成員。但不要太死板,不讓他們問自發問題。在索引卡上提前準備好問題是一個很好的開始方式。以下是一些建議的問題。
- 您能描述一下您工作中的一天嗎?
- 您工作中最困難的部分是什麼?
- 您工作中最令人滿意的方面是什麼?
- 您向誰彙報?
- 您是如何獲得這個職位的?您是被選舉、任命還是聘用的?
- 年輕人應該如何為公共服務生涯做好準備?
1954年,東姑阿都拉曼率領代表團前往倫敦,尋求馬來亞的獨立,但這次旅行沒有取得成果。英國人不願給予獨立,除非有證據表明馬來亞的不同種族能夠在新的獨立國家中共同合作。
作為繼承人,阿都拉曼看到了解決這個問題的方法,他與馬來亞華裔公會組成了一個名為聯盟黨的政治聯盟。這個聯盟在人民中很受歡迎。1955年,馬來亞印度人大會(MIC)加入了聯盟,代表印度社群。
同年,舉行了第一次聯邦大選,聯盟黨(Perikatan)贏得了52個席位中的51個。阿都拉曼當選為馬來亞的第一任首席部長。
1955年晚些時候,東姑阿都拉曼宣佈馬來亞獨立,阿都拉曼再次前往倫敦談判馬來亞的獨立,並決定於1957年8月31日宣佈獨立。當英國國旗在吉隆坡降下時,阿都拉曼帶領人群宣佈“Merdeka!”(自由!)。
阿都拉曼主導了獨立馬來亞(1963年成為馬來西亞)的政治,並帶領聯盟在1959年和1964年的大選中取得了壓倒性的勝利。馬來西亞的成立是阿都拉曼最偉大的成就之一。1961年,他在新加坡東南亞外籍記者協會發表演講,提議組建一個由馬來亞、新加坡、沙巴、砂拉越和汶萊組成的聯邦。1963年9月16日,在除汶萊之外的所有這些州的聯合之下,阿都拉曼正式改名為馬來西亞總理。
阿都拉曼於1961年發起成立東南亞國家聯盟(ASA),將馬來亞、泰國和菲律賓聯絡在一起。這個聯盟後來被一個更大的聯盟取代,即東南亞國家聯盟(ASEAN),該聯盟於1967年8月8日成立。
在1969年的大選中,聯盟的多數席位大幅減少。選舉後發生的示威活動引發了吉隆坡513種族騷亂。一些由東姑阿都拉薩領導的巫統領導人批評阿都拉曼在這些事件中的領導作用,一個緊急委員會MAGERAN掌權並宣佈進入緊急狀態。阿都拉曼作為總理的權力被嚴重削弱,1970年9月22日,他被迫辭職,由阿都拉薩接任總理。隨後,他於1971年6月辭去巫統主席職務。
1. “為了發展人力資本,我們希望我們的公民具備充足的知識、良好的道德價值觀、開闊的視野、熱愛國家以及身體和精神力量。” - 阿卜杜拉·艾哈邁德·巴達維(馬來西亞總理)。
2. “一般來說,在部落格上發表文章並不意味著你免受起訴。” - 扎伊德·易卜拉欣(頂級律師和議員)。
3. “部落格圈必須有空間容納自由公正的評論,這在主流媒體中是不可接受的,因為在主流媒體中,重要的國家議題和知名人士受到關注。” - 林吉祥(民主行動黨主席)。
4. “這可能成為我們數字媒體的試金石,因為他們需要將傳統法律與網路法律區分開來。” - 魯哈尼·艾哈邁德(前高階國會議員)。
5. “像馬來西亞這樣的發展中國家應該在改變世界金融體系方面擁有發言權,因為我們已經面臨了它所造成的麻煩。” - 馬哈蒂爾·穆罕默德(馬來西亞第四任總理)。
6. "頭銜並不能衡量一個人的價值,而是他的貢獻。" - 蘇迪爾曼(著名歌手)。
7. “除了教育,你必須不斷透過培訓和提升技能來武裝自己。” - 東姑阿都拉曼(馬來西亞第一任總理)。
1. 馬六甲蘇丹皇宮 - 馬六甲蘇丹皇宮的複製品在聖保羅山腳下重建。該設計基於16世紀的“馬來紀事”或“馬來史”對皇宮的描述。它是馬來西亞唯一一座這樣的建築,它提供了對曾經在這裡繁榮昌盛的古代馬來王國的難得一見的視角。皇宮內設有馬六甲文化博物館,其中收藏著許多該王國的文物。
2. 聖保羅教堂 - 聖保羅山頂是聖保羅教堂,曾經是葡萄牙天主教徒的祈禱場所,後來被荷蘭人改建為他們貴族死者的墓地。墓碑上刻著拉丁語和葡萄牙語的銘文。聖方濟各·沙勿略於1553年被埋葬在這裡,後來他的遺體被轉移到印度果阿。
3. 阿法摩沙 - 葡萄牙人攻佔馬六甲後,他們建造了一座堡壘來防禦自己。這座名為阿法摩沙的堡壘在荷蘭入侵期間遭到嚴重破壞。今天只剩下入口牆,至今儲存完好。
4. 紅屋 - 是荷蘭總督的官方住所。現在這裡設有歷史博物館和民族誌博物館,展出了許多傳統婚紗和文物。附近還有建於1753年的基督教堂,是荷蘭建築的另一個典範。
5. 甘榜克林清真寺 - 是該國最古老的清真寺之一(17世紀)。它融合了蘇門答臘和西方的建築風格,擁有三層金字塔形屋頂,可能帶有一絲印度教的影響。雕刻的木製天花板由優雅的科林斯式柱子支撐。
6. 鄭和廟 - 建於1645年,被認為是該國最古老的華人寺廟。寺廟的屋簷裝飾著神話人物和用碎玻璃和瓷器製成的動畫。除了這些人物之外,木雕和漆器幾乎令人歎為觀止。
7. 巴巴娘惹文化館 - “海峽華人”或巴巴娘惹,是擁有貴族血統的華人,他們將許多馬來文化融入到自己的文化中。現在公眾可以在由馬六甲巴巴娘惹經營的私人博物館中回顧這種遺產特有的傳家寶。花卉和繪畫圖案裝飾著房子的正面,而內部則裝飾著精美的雕刻裝飾,以金箔裝飾。
8. 漢查巴和漢卡斯杜裡的陵墓 - 馬六甲蘇丹國著名的兩位勇士,也是正義的捍衛者。漢查巴在與漢都亞的榮譽決鬥中被無情地殺害,這場決鬥持續了三天三夜。他被殺是為了正義,以報復蘇丹對漢都亞的草率懲罰,因為漢都亞沒有犯下罪行。
9. 漢都亞的井 - 位於甘榜都庸,漢都亞出生並度過了童年,他與他的四個好朋友一起長大,他們後來成為馬六甲蘇丹國的著名勇士。據說這口井是他的靈魂的住所,他以一條白鱷魚的幻影出現。一個普通人幾乎不可能看到漢都亞的幻影。據說只有神聖的人才能看到這個幻影。
10. 海事博物館 - 是在“佛羅拉·德拉·馬爾”之後建造的,這是一艘葡萄牙船,在前往葡萄牙的途中沉沒在馬六甲海岸附近。這艘船的船體裝滿了從馬六甲奪取的寶貴財富,如果它沒有被馬六甲的遺產所拯救,它將從世界上消失。在博物館裡,遊客可以更近距離地瞭解馬六甲,從著名的14世紀馬來蘇丹國到葡萄牙時代、荷蘭時代和英國時代。這裡展出了曾經在馬六甲港口停泊的外國船隻,當時馬六甲的海上霸主地位達到頂峰。
1. 1948年2月24日 - 馬來亞聯邦聯邦理事會第一次會議。
2. 1956年7月15日 - 聯邦軍事辦公室由弗蘭克·赫伯特·布魯克斯少將啟動。
3. 1957年8月31日 - 當時的馬來亞(國慶日)獨立。後來改為馬來西亞。
4. 1959年9月12日 - 馬來亞聯邦第一屆議會會議,由第一任最高元首已故端姑阿都拉曼陛下主持。
5. 1960年1月25日 - 馬來亞聯邦會議首次開幕,由最高元首陛下已故端姑阿都拉曼陛下主持。
6. 1963年1月31日 - 馬來西亞總理東姑阿都拉曼主持馬來西亞電視臺開臺儀式。
7. 1965年1月15日 - 東南亞海底電纜系統(SEACOM)正式啟用。
8. 1974年12月5日 - 馬來西亞總理敦阿都拉薩主持國民儲蓄銀行開幕儀式。
9. 1985年7月9日 - 第一輛寶騰 Saga 出廠。自1990年以來,寶騰轎車一直是馬來西亞和海外市場最暢銷的本地乘用車。
10. 1992年9月15日 - 雙峰塔專案與吉隆坡城中城專案(KLCC)同步啟動。雙子塔每座樓高88層,地面以上高度為451.9米。因此,它被高層建築與城市棲息地委員會認定為世界上最高的新建築,使其成為吉隆坡新的世界地標。
9. 描述你可以作為公民為你的教會和國家做些什麼。
[edit | edit source]幫助教會或國家最好的方式就是積極參與。英國哲學家埃德蒙·伯克曾經說過:“邪惡得逞所需要的,僅僅是好人無所作為。”
在你的教會里,這意味著你要定期參加禮拜。這也意味著你要奉獻你的什一奉獻和捐款,參加教會會議,不要等到被要求才去主動提供服務。如果你看到需要做的事情,就去做。如果你沒有能力去做,或者你認為需要先獲得許可,就與你的牧師、長老、執事或執事夫人談談。找到你的服務領域!
對於你的國家,也是如此。參加公共會議,瞭解時事,如果有資格就投票,並按時公平地繳納稅款。
10. 瞭解個人獲得該國公民身份的步驟,以及如何實現。
[edit | edit source]大多數馬來西亞人通過出生地原則獲得公民身份。所有馬來西亞人都是聯邦公民,在各州沒有正式的公民身份,但東馬的州和聯邦直轄區除外,那裡州公民身份是一種特權,與半島的公民身份不同。[需要引用] 每位公民在 12 歲時會收到一張帶有生物識別智慧晶片的身份證,稱為 MyKad,並且必須隨身攜帶。公民被要求向警方出示身份證,或在緊急情況下向任何軍人出示身份證,以證明身份。[需要引用] 如果無法立即出示身份證,根據法律,該人在技術上擁有 24 小時的時間在最近的警察局出示身份證。
成為馬來西亞公民的標準是
- 1. 馬來西亞日之前出生的任何人,根據這些規定成為馬來西亞公民。
- 2. 任何在獨立日前根據 1948 年馬來亞聯邦協定條款,無論透過法律運作還是其他方式,成為馬來西亞公民的人。
- 3. 任何在獨立日或之後,但 1962 年 10 月之前,在馬來西亞出生的任何人。
- 4. 任何在馬來西亞出生,但父母是外國人的任何人,可以在居住 6 年後獲得公民身份。
- 5. 任何在 1962 年 9 月之後在馬來西亞出生的人,其父母至少一方在出生時是馬來西亞公民或永久居民,或者沒有其他國家的公民身份。
- 6. 任何在獨立日或之後出生在馬來西亞境外的任何人,其父親在出生時是馬來西亞公民,並且出生在馬來西亞,或者在出生時在馬來西亞政府或州政府任職。
- 7. 任何在獨立日或之後出生在馬來西亞境外的任何人,其父親在出生時是馬來西亞公民,並且出生後 1 年內或馬來西亞政府在任何特定情況下允許的更長時間內,在馬來西亞領事館登記,或者在新加坡、砂拉越、汶萊或北婆羅洲出生,在聯邦政府登記。
- 8. 任何在馬來西亞日或之後出生的人,並且擁有以下任何資格
- a) 任何在馬來西亞出生的人,其父母至少一方在出生時是馬來西亞公民或永久居民
- b) 任何出生在馬來西亞境外的人,其父親在出生時是馬來西亞公民,並且出生在馬來西亞,或者在出生時在聯邦政府或州政府任職。
- c) 任何出生在馬來西亞境外的人,其父親在出生時是馬來西亞公民,並且出生後 1 年內或馬來西亞政府在任何特定情況下允許的更長時間內,在馬來西亞領事館登記,或者在汶萊或最高元首陛下透過法令指定用於此目的的領土出生,在馬來西亞政府登記。
- d) 任何在新加坡出生的人,其父母至少一方在出生時是馬來西亞公民,並且除了本段規定外,沒有其他國家的公民身份。
- e) 任何在馬來西亞出生的人,除了本段規定外,沒有其他國家的公民身份。
一個人可以透過登記或入籍成為馬來西亞公民。在登記的情況下,如果一個人根據法律是公民,但尚未登記,則該人有權在申請後獲得公民身份,並登記為馬來西亞公民。在入籍的情況下,這指的是允許非馬來西亞公民成為馬來西亞公民的程式。這要根據聯邦政府的要求和條件進行。任何持有馬來西亞公民身份的人也被禁止持有其他國家公民身份。馬來西亞不允許雙重國籍。
透過登記申請公民身份的人必須“具備馬來語的基本知識”。申請入籍的人必須“具備足夠的馬來語知識”,並且在過去 12 年中的 10 年,包括申請前的 12 個月,居住在馬來西亞。這些要求由憲法第三部分規定;但是,由於對馬來語的基本知識或足夠的知識沒有客觀的定義,因此在實踐中,這些測試往往是主觀的,有時甚至在是否需要馬來語書面知識方面也不盡相同。
11. 瞭解如何解釋你國家政府的運作過程。
[edit | edit source]馬來西亞是一個聯邦制憲政選舉君主制國家。馬來西亞聯邦國家元首是最高元首,通常被稱為馬來西亞國王。最高元首從馬來九個世襲蘇丹中選舉產生,任期五年;另外四個州有名譽州長,不參與選舉。
馬來西亞的政府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效仿西敏寺議會制,這是英國殖民統治的遺產。然而,在實踐中,行政部門比立法部門擁有更大的權力,司法部門在馬哈蒂爾時代受到政府的持續攻擊而日益削弱。自 1957 年獨立以來,馬來西亞一直由一個名為國民陣線(以前稱為聯盟)的多黨聯盟執政。
立法權在聯邦和州立法機構之間分配。兩院制議會由下議院——眾議院或 Dewan Rakyat(字面意思是“人民議院”)和上議院——參議院或 Dewan Negara(字面意思是“國家議院”)組成。眾議院由 222 名議員組成,他們從根據人口劃分的單一選區選舉產生,任期最長為五年。參議院 70 名議員任期三年;其中 26 名由 13 個州議會選舉產生,兩名代表吉隆坡聯邦直轄區,一名來自納閩聯邦直轄區,一名來自布城聯邦直轄區,40 名由國王任命。除了聯邦一級的議會,每個州都有一個單一議院州立法議院(馬來語:Dewan Undangan Negeri),其成員從單一選區選舉產生。議會選舉至少每五年舉行一次,最近一次大選是在 2008 年 3 月。[40] 內閣由議會兩院議員組成,對議會負責。
州政府由首席部長(馬來州的 Menteri Besar 或沒有世襲統治者的州的 Ketua Menteri)領導,他是 Dewan Undangan Negeri 中執政黨所屬的州議會議員。在有世襲統治者的州,首席部長必須是馬來穆斯林。這種歧視性法律從 20 世紀初就存在,至今尚未得到審查。
12. 解釋耶穌在馬太福音22:21中所說這句話的含義:“所以,凡是凱撒的,就歸給凱撒;凡是神的,就歸給神。”
[edit | edit source]這段經文教導我們,要尊重政府的權力,只要它不與基督徒的道德義務衝突。政府服務於一個神聖的目的:維護社會秩序,促進公民福祉,保護他們的安全。如果你認為這句話在今天不適用,因為你認為政府腐敗,那麼你應該研究一下公元一世紀耶穌說出這句話時的羅馬政府。希律王是腐敗的嗎?彼拉多是公正的嗎?
13. 解釋為什麼你的國家會制定法律。
[edit | edit source]馬來西亞的法律主要基於普通法體系。這是英國在19世紀初到20世紀60年代殖民馬來亞、砂拉越和北婆羅洲的直接結果。作為最高法律,馬來西亞憲法——制定了馬來西亞公民的法律框架和權利。馬來西亞議會頒佈的聯邦法律適用於全國。各個州的州議會也頒佈了州法律,這些法律僅適用於該特定州。馬來西亞憲法還規定了一個獨特的雙重司法制度:世俗法律(刑事和民事)和伊斯蘭教法。這兩種法律體系之間的運作和關係可能很複雜,並且造成了不確定性。
在1957年獨立之前,大多數英國法律被引入馬來西亞,並被制定成當地立法,或者只是作為判例法適用。馬來西亞法律也基於其他司法管轄區,即澳大利亞和印度。馬來西亞的刑法——刑事訴訟法——基於印度刑法典。同樣,合同法也基於印度模式。馬來西亞的土地法基於澳大利亞的託倫斯體系。
馬來西亞憲法,即聯邦憲法,是該國的最高法律。它為法律、立法、法院和其他行政方面提供了法律框架。它還定義了政府和君主及其權力,以及公民的權利。(請參考附上的馬來西亞憲法檔案。)
雙重法律體系在馬來西亞憲法第121(1A)條中規定。第3條還規定,伊斯蘭教法是州法律事務,馬來西亞聯邦領地除外。伊斯蘭教法是指伊斯蘭教法,在馬來西亞被稱為“Syariah”。法院被稱為“Syariah Court”。從整體上看馬來西亞的法律體系,伊斯蘭教法在定義國家法律方面發揮著相對較小的作用。首先,伊斯蘭教法只適用於穆斯林。在民法方面,伊斯蘭教法法院對個人法律事務擁有管轄權,例如婚姻、繼承和變節。在某些州,還有伊斯蘭刑事法,例如1993年吉蘭丹伊斯蘭刑事法典。但是,他們的管轄權僅限於對不超過3000令吉的罰款,以及不超過6個月的監禁。2007年8月,當時的馬來西亞首席大法官提議用伊斯蘭教法取代馬來西亞目前適用的普通法。
關於雙重司法制度,已經出現了各種問題。例如,在宗教自由的背景下,憲法第11條規定:“每個人都有權宣稱和實行其宗教信仰”。然而,在Lina Joy(一位皈依基督教的馬來人)一案中,馬來西亞聯邦法院拒絕允許她更改其身份證(MyKad)上的宗教信仰。法官認為,他們對該事項沒有管轄權,因為它是伊斯蘭教法法院的事項,如憲法第121(1A)條所規定。
聯邦法律由立法者(議員和參議員)在馬來西亞議會中制定,並適用於全國。州法律由州議會議員在州議會(Dewan Undangan Negeri)中制定,並僅適用於特定州。憲法第75條明確規定,聯邦法律優先於任何與之不一致的州法律,包括伊斯蘭教法。
沙巴州和砂拉越州於1963年與馬來亞和新加坡一起組成馬來西亞,並且有專門適用於這兩個州的特殊法律。一個重要的領域是移民法。這兩個州特有的其他法律領域是土地法。一般來說,土地事務和自然資源管理是聯邦法律事務。然而,憲法中有一些特殊條款允許沙巴州和砂拉越州制定單獨的立法。例如,在馬來半島,國家土地法管理著與土地有關的大多數法律。在沙巴,主要的立法是沙巴土地條例;而在砂拉越,則是砂拉越土地法典。
馬來西亞的法律可以分為兩種型別: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是指在憲法或立法中頒佈的法律。不成文法是指未包含在任何法規中的法律,可以在判例中找到。這被稱為普通法或判例法。在沒有法律規範特定情況的情況下,可以適用馬來西亞判例法。如果沒有馬來西亞判例法,可以適用英國判例法。在某些情況下,澳大利亞、印度和新加坡的案件被用作有說服力的權威。
英國法律或普通法的適用在法規中有所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條規定,在沒有頒佈特定立法的案件中,應適用英國法律。同樣,在民法範圍內,民法法第3條和第5條允許在沒有制定特定法律的馬來西亞民事案件中適用英國普通法、衡平法規則和法規。2007年,當時的馬來西亞首席大法官艾哈邁德·法魯茲·阿卜杜勒·哈里姆質疑是否有必要在馬來西亞獨立50年後仍訴諸英國普通法,並提議用伊斯蘭教法司法或伊斯蘭教法取代它。然而,馬來西亞律師公會回應說,普通法是馬來西亞法律體系的一部分,沒有理由取代它。1985年,上訴到英國樞密院的權利已經被廢除。stare decisis原則也適用於馬來西亞法律。這意味著任何更高法院的判決都對下級法院具有約束力。
不成文法的另一個來源是習慣法。馬來西亞的大多數民族都有自己的習慣法,他們遵循這些習慣法。一些習慣法具有法律效力,而另一些習慣法在被議會立法取代後失去了效力。馬來半島的馬來人遵循“Adat”,主要涉及土地保有和繼承。Adat 的兩種主要形式是 Adat Perpatih 和 Adat Temenggong。Adat Perpatih 具有母系特點,而 Adat Temenggong 具有父系特點。
在東馬來西亞,還有仍然有效的習慣法。這些法律主要適用於農村地區,並由土著法院執行。在沙巴,土著法院可以實施的一種非傳統懲罰形式是“sogit”,這是一種賠償形式,罪犯可能會被判處以牲畜或農作物支付賠償。土著法院受土著法院條例的管轄,其判決可以向上訴到馬來西亞主流法院。在馬來半島,類似的法院是“Penghulu Court”。還有中國和印度教的習慣法,主要涉及家庭法事務。然而,在1976年的一項法令之後,這些法律已經失去了效力。
關於作者
[edit | edit source]MG Daniel Victor 從 9 歲起就成為一名探路者,至今已在探路者事工中服務近 30 年。他曾在馬來半島差會 (PEM) 的眾多探路者俱樂部擔任過各種領導職務。目前,他擔任馬來西亞希望復臨教會的長老,以及 Fedora 探路者俱樂部和 Fedora 探險者俱樂部的行政主任。他已完成探路者領導獎 (PLA) 和高階探路者領導獎 (APLA),也稱為探路者指導員獎 (PIA)。他是一位盡職盡責的領導者,不僅熱衷於竭誠為上帝服務,而且還喜歡與年輕人一起工作,目標是培養他們成為領導者。他與 MG Jane Daniel 結婚,這對可愛的夫婦在他們當地的教會以及馬來半島差會的許多其他教會中服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