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復臨安息日會青年榮譽解答手冊/外展/基督教公民身份(菲律賓)
| 基督教公民身份(菲律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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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展 世界總會 |
技能等級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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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進年份:1938 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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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公民身份(菲律賓)榮譽是 見證大師獎 的一部分。 |
菲律賓國歌是革命的產物,是對孕育它的革命時代需要的回應。這種需求出現在 1898 年,當時反西班牙的革命已經進入第二年,菲律賓的勝利指日可待。
埃米利奧·阿奎納多將軍敏銳地認識到民族團結需要民族象徵。1898 年 6 月 5 日,他委託卡維特的鋼琴家和作曲家胡利安·費利佩為革命者創作一支進行曲。費利佩花了六天時間完成了這項任務,並在 6 月 11 日,坐在阿奎納多客廳的鋼琴前,在他面前以及他的副官面前演奏了他的音樂。費利佩將其命名為“馬格達洛菲律賓進行曲”(以阿奎納多的化名以及他在卡蒂普南的派別命名),這首音樂當場就被採納並更名為“菲律賓民族進行曲”。
菲律賓國歌於 1898 年 6 月 12 日首次公開演奏。當天,阿基諾站在卡維特府邸的陽臺上,在歡呼的人群面前宣佈了亞洲第一個獨立共和國的成立。當天向這個新生的國家展示了兩個凝聚人心的象徵。同時首次展出的還有國旗,在馬拉邦聖弗朗西斯科(現為特里亞斯將軍)樂隊演奏的國歌激昂的旋律中緩緩升起。該樂隊成員在前一天才學會這首曲子。
但當時這首音樂還沒有歌詞,只是單純的一首進行曲。它無法被演唱。對歌詞的渴望和對音樂的渴望一樣強烈。1898 年 12 月,菲律賓在《巴黎條約》中被西班牙割讓給了美利堅合眾國。菲律賓人擺脫了西班牙的統治,卻發現自己又落入了新的殖民統治者——美國人的掌控。1899 年 2 月,菲美戰爭爆發。
為這首激昂的進行曲譜寫了充滿反抗精神的歌詞的是何塞·帕爾馬,這位 23 歲計程車兵文武雙全。他寫了一首名為“菲律賓”的詩,並將其與費利佩的曲調相結合。這首國歌迅速被處於戰爭中的年輕國家所接受。但 1901 年 3 月 23 日,隨著阿基諾在伊莎貝拉省帕拉南被俘,菲美戰爭宣告結束。
20 世紀前半葉,菲律賓人和他們的國歌經歷了屈辱的歲月。美國行政當局阻止人們演唱國歌,並在 20 世紀 20 年代對帕爾馬的西班牙語歌詞進行了幾次英語和塔加拉語的翻譯。最流行的版本有以下兩個,一個是卡米洛·奧西亞斯和 M.A.L. 萊恩的英語版本,另一個是塔加拉語版本。
1956 年,由國家語言研究院 (Surian ng Wikang Pambansa) 創作的新版本被採用。這些是今天在全國各地演唱的官方菲律賓語歌詞,並透過廣播、電視和電影得到了更廣泛的傳播。
5. 說出您所在國家公民的權利和責任。
[edit | edit source]權利
[edit | edit source]我們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安全和財產。我們有權享有透明、可信、勝任且公正的司法體系,不受任何影響和腐敗,錯案得到糾正,正義得到公正、迅速和公平的執行。我們必須平等地享有訴訟權和獲得充分的法律援助。無論我們的政治、社會和經濟地位如何,我們都必須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我們有權享有個人和住處的安全和隱私。國家應尊重和維護我們對通訊、資訊、私人交易和事務的隱私權。國家應確保我們的行動自由和居住自由。
在審判之前、期間和之後,應遵守正當法律程式的要求。被告在被證明有罪之前被推定為無罪,並享有不受自證不利權、有權獲得獨立且勝任的辯護律師(最好是自己選擇的律師),以及有權被告知上述權利。
被拘留者和囚犯有權享有人道待遇的拘留條件,包括充足的食物、空間和通風、休息和娛樂、衛生和醫療服務以及技能培訓。他們有權與律師、家人和朋友通訊並接受他們的探視。他們亦不得被剝奪實行宗教信仰和表達意見的權利。國家必須為女性和與法律有衝突的兒童提供單獨的拘留設施。被拘留者和囚犯應獲得糾正和康復的機會,以便重返社會。
任何人不得在沒有經過正當法律程式的情況下被逮捕、搜查、扣押或拘留。任何嫌疑人、被拘留者或囚犯不得遭受酷刑、暴力、脅迫、恐嚇或威脅。任何被告不得受到輿論審判。也不得實施殘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懲罰或待遇,或進行秘密或單獨監禁。
我們有權不受強迫失蹤。國家應保護其公民免受各種形式的系統性和大規模的司法外處決和即決處決。國家應對其國家行為者的一切行為負責,並向失蹤者家屬提供資訊和援助。
責任
[edit | edit source]6. 採訪您所在國家的地方、地區或國家官員,瞭解他們的職責。
[edit | edit source]通常更容易說服地方官員接受採訪,儘管採訪更知名的人物往往更令人興奮。採訪可以在俱樂部會議期間進行,多個先鋒隊員可以提出問題。提前邀請您的嘉賓,並確保俱樂部的所有成員準時參加。官員的來訪將是俱樂部所有成員穿上 A 類制服的絕佳理由。如果需要,您可以提前寫一些問題,寫在索引卡上,並分發給俱樂部成員。但不要過於僵化,不允許他們提出即興問題。提前準備好一些問題並寫在索引卡上是讓對話順利進行的好方法。以下是一些建議的問題
- 您能描述一下您工作中的一天嗎?
- 您工作中最困難的部分是什麼?
- 您工作中最令人滿意的方面是什麼?
- 您向誰彙報工作?
- 您是如何獲得這個職位?是選舉、任命還是招聘?
- 年輕人應該如何為公務員生涯做準備?
7. 撰寫一篇關於您所在國家一位名人的一頁論文,或進行一篇兩分鐘的口頭報告。提到他為獲得認可所做的事情。
[edit | edit source]這將是一個在常規俱樂部會議的開場儀式上進行禮拜的絕佳機會。鼓勵您的先鋒隊員選擇他們個人感興趣的人。如果他們自己想不出任何人,那就準備一份建議人選的名單,鼓勵他們從名單中選擇。名人可能是歷史人物、政治家、演員、體育明星,或者任何其他人。最好選擇對國家產生過積極影響的人。
雖然要求您“提到他為獲得認可所做的事情”,但這不應被解釋為排除了女性。男性不是一個國家中唯一的名人。
8. 做以下其中一項
[edit | edit source]a. 列出您所在國家領導人的十句名言。
[edit | edit source]沒有腐敗,就沒有貧困。
菲律賓重新制定了商業成功的公式——從需要與有影響力的人建立聯絡,轉變為將價值觀賦予辛勤工作和創新。
我們必須投資於我們最大的資產——菲律賓人民。
我們的人民是我們的全部,我們不滿足於等待增長帶來的好處只是涓涓細流地流入社會金字塔的頂端。
我們追查所有犯下錯誤的人——無論他們的權力或影響力如何。
我們一直說,善政就是好經濟,我們改革在經濟方面的成果證明了我們是正確的。
我們所有努力背後的力量——無論是追求包容性經濟增長、提高競爭力、糧食安全還是災害風險管理——並非來自任何個人,而是來自人民。
包容性增長不僅僅是我們的口號,它是我們衡量任何政府行動的標尺。
正是菲律賓人民的愛國主義、意志力和智慧拯救了我們國家,使之從最黑暗的時刻中走出來。
我們國家擁有社會和經濟動力,可以從一個成功走向另一個成功,並在我們整個群島、國際社會以及歷史浩瀚無垠的海洋中真正掀起波瀾。
- 1. 馬尼拉王城
- 2. 馬尼拉黎剎公園
- 3. 馬尼拉賓度洛
- 4. 拉古納省卡蘭巴黎剎神社
- 5. 伊富高省巴拿威梯田
- 6. 巴拉望島塔本洞穴群
- 7. 宿務島麥哲倫神社
- 8. 宿務市麥哲倫十字架
- 9. 保和島桑度高神社
- 10. 布拉幹省比亞克納巴託
1. 開始了從西班牙統治中獨立的民事和武裝運動
2. 1901 年美國軍隊俘獲埃米利奧·阿吉納爾多
3. 日本入侵菲律賓
4. 菲律賓從日本手中解放
5. 1946 年菲律賓獨立日
6. 1972 年馬尼拉廣場爆炸案和馬尼拉爆炸案
7. 宣佈戒嚴令
8. 已故獨裁者費迪南德·馬科斯的政治對手遇刺
9. 2006 年菲律賓南部萊特島泥石流
10. 恐怖襲擊襲擊未知目標的命運
幫助您的教會或國家最好的方法是積極參與。英國哲學家埃德蒙·伯克總結說,“邪惡取得勝利的唯一必要條件是好人無所作為。”
在您的教會中,這意味著您將定期參加禮拜。這也意味著您將用您的什一稅和奉獻來支援它,參加商務會議,並且不要等到被要求才志願提供您的服務。如果您看到需要做的事情,去做。如果您沒有這項技能,或者您認為需要先獲得許可,請與您的牧師、長老、執事或執事交談。找到你的事工!
對於您的國家,情況大致相同。參加公開會議,瞭解當前的議題,如果您有資格,請投票,並及時公平地繳納稅款。
這節經文教導我們,只要不與基督徒的道德義務衝突,就應該尊重政府權力。政府履行神聖的職責;維護社會秩序,促進公民福祉,保護他們的安全。如果您認為這句話今天不適用,因為您認為政府腐敗,我們敦促您研究耶穌說出這些話時公元 1 世紀的羅馬政府。希律王腐敗嗎?彼拉多公正嗎?
憲法(1987 年)是菲律賓的根本法。它確立了菲律賓政府的結構、政策、角色和職責。它包含權利法案(第三條),並規定國家促進和維護社會正義和人權的義務(第十三條)。憲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普遍接受的國際法原則”是“國家法律的一部分”。憲法第 18 條規定了總統作為三軍統帥如何宣佈戒嚴令或宣佈菲律賓任何地區處於戒嚴狀態的程式。第 23(2) 條賦予國會,在戰爭或其他國家緊急狀態期間,授權總統行使為執行宣佈的國家政策所必需和適當的權力。刑事訴訟法 (2000) 包含所有關於民事和刑事訴訟的法院規則。被告的權利列在刑事訴訟法第 115 條中。
刑法典(關於修訂刑法典和其他刑法法令的第 3815 號法令,1930 年 12 月 8 日)(RPC)包含菲律賓的許多罪行,包括與國家安全有關的罪行,例如:叛國罪(第 114 至 116 條)、公海海盜和兵變(第 122 至 123 條)、煽動叛亂(第 139 至 142 條)、非法集會和結社(第 146 至 147 條)以及非法出版方式和非法言論(第 154 條)。
在過去十年中,菲律賓通過了兩項主要旨在反恐的法律:人類安全法 (2007) 和恐怖主義融資預防和取締法 (2012)。
人類安全法將恐怖主義罪行定義為,犯下刑法典和其他特別法律中規定的具體條款所定義的行為,以在人口中散佈和製造廣泛而非同尋常的恐懼和恐慌,以迫使政府屈服於非法要求。最高法院對 HSA 提出的挑戰,南半球參與網路有限公司等訴反恐委員會等,因缺乏起訴資格而被駁回。在其對菲律賓第四次定期審議的 2012 年結論中,人權委員會建議菲律賓確保 HSA 對恐怖主義罪行的定義足夠精確,以使人們能夠規範自己的行為。
恐怖主義融資預防和取締法 (2012) 將“恐怖主義融資”罪行定義為,以非法和故意意圖持有、提供、收集或使用財產或資金,以便全部或部分用於執行或協助實施恐怖組織、協會或團伙,或個人恐怖分子實施的任何恐怖行為(第四條)。它採用了人類安全法中對構成“恐怖主義行為”的定義(第三條 (j))。反洗錢委員會 (AMLC) 有權調查恐怖主義融資指控(第十條)。
其他與國家安全相關的刑法有:反海盜和反公路搶劫法 (1974);禁止對民航實施某些行為的法律以及其他目的的法律——共和國第 6235 號法令;以及反洗錢法 (2001)。
關於定義和處罰強迫或非自願失蹤的法律——共和國第 10353 號法令 (2012) 闡明瞭國家關於強迫失蹤的政策(第二條),並定義了強迫或非自願失蹤(第三條 (b))。它確立了被拘留者獲得通訊的權利(第六條),並將大量義務以及刑事和民事責任強加給私人公民和政府官員,以防止強迫失蹤。
網路犯罪預防法 (2012) 列出了構成網路犯罪的全部行為(第四條)。菲律賓記者全國聯盟、菲律賓報業研究所、菲律賓律師協會等幾個團體向最高法院提起訴訟,質疑該法律的有效性,聲稱該法律違反了菲律賓憲法中的條款。2014 年 2 月 18 日,最高法院釋出裁決,宣佈該法律中的以下條款違憲
- a. 第四條 (c)(3),該條款對釋出未經請求的商業通訊進行處罰;
- b. 第 12 條,該條款授權即時收集或記錄流量資料;以及
- c. 第 19 條,該條款授權司法部限制或阻止訪問可疑的計算機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