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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GBT 權利概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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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華夏公益教科書,開放的書籍,開放的世界

本書旨在簡要概述女同性戀、男同性戀、雙性戀和跨性別者 (LGBT) 人士倡導者經常要求的許多法律權利。

LGBT 權利運動沒有特定的時間或地點開始,因為阻止或抑制 LGBT 人士公開表達或追求其關係或身份的法律和條件十分普遍。在世界上的許多地方,這類法律在明確或隱含地以亞伯拉罕宗教道德規範為準則的國家最為普遍;這種道德規範主要反對與異性交配教義不符的性行為或身份的存在。由於長期以來對同性戀的禁止,與同性發生性關係的人通常被監禁、處決、釋放或被禁止就業、被謀殺、遭受精神折磨和被排斥,而那些經歷過同性吸引力的人通常會將這種關係保密以防止這些結果發生。

正是從這些條件中,在 19 世紀和 20 世紀初,卡爾·海因裡希·烏爾裡希和馬格努斯·希爾斯菲爾德等人在不同的地方開始不僅從科學和學術角度質疑這些道德規範,而且開始調查包括同性戀在內的性經歷。雖然同性戀關係在 19 世紀的許多地方被非刑事化,但在許多保留禁止同性戀的法律的地方,懲罰有所減輕。

直到 20 世紀,對反同性戀法律的挑戰才首次在歐洲和其他西方國家顯現。到 20 世紀 50 年代,同性戀男性和女性開始建立自助和支援組織,儘管最初是在保密的情況下。但 20 世紀 60 年代是一個革命性的時期,公開同性戀者開始參加抗議活動。這最終導致了 1969 年在紐約州紐約市發生的石牆暴動,歷史學家認為這是為同性戀、女同性戀、雙性戀和跨性別者爭取民權的有組織運動的開始;該事件是警察與石牆酒吧(一家同性戀酒吧)顧客之間的衝突,顧客對警察的騷擾行為做出了反應。

次年,紐約市舉行首次“驕傲遊行”以紀念這場暴動,在隨後的幾年和幾十年裡,世界各地的城市都舉辦了更多的驕傲遊行和遊行。公開的同性戀男性和女同性戀女性開始競選並贏得政治職位,並且頒佈了第一批禁止基於性取向或性別認同的歧視法律。在 20 世紀 70 年代,"出櫃",即公開向家人或公眾宣佈自己的性取向,成為揭示僱傭者中性別和性多樣性的工具。

20 世紀 80 年代見證了對 LGBT 個人和僱員的反歧視保護的進一步闡述,以及公開同性戀伴侶關係保護倡導的首次萌芽。也是在這個時期,艾滋病/艾滋病毒,一種透過血液傳播的性傳播疾病,會破壞人類免疫系統,首次被發現,並被發現奪走了數千人的生命,包括同性戀者和女同性戀者。

20 世紀 90 年代見證了同性伴侶關係法律的進一步發展,各州頒佈法律建立了民事伴侶登記制度,賦予同性伴侶有限的權利,同時禁止這些伴侶結婚。各州也開始取消對公開同性戀者和女同性戀者在國家軍隊服役的禁令。

21 世紀頭十年見證了第一批同性婚姻和收養兒童的合法化法律,這一趨勢一直持續到 21 世紀 10 年代。與此同時,LGBT 權利的重點開始擴充套件到教育機構對 LGBT 學生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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