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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數論/算術函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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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章中,我們將建立算術函式的基本理論。該理論將在後面的章節中得到應用,特別是在第 9 章中。

定義 2.1:

一個算術函式是一個函式 .

定義 2.2(重要的算術函式):

  1. 克羅內克函式
  2. 尤拉的totient函式
  3. 莫比烏斯 -函式
  4. 馮·曼戈爾特函式
  5. 單項式
  6. 不同素數因子的個數,
  7. 帶重數的素因子之和
  8. 劉維爾函式
  • 練習 2.1.1:計算
  • 練習 2.1.2:計算 。提示:
  • 練習 2.1.3:計算 ,保留三位小數。提示:使用泰勒展開。
  • 練習 2.1.4:證明對於每個

卷積和算術函式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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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2.3:

為算術函式。則 的卷積定義為函式

.

在下述定理中,我們將證明算術函式構成一個阿貝爾 么半群,其中么半群運算由卷積給出。此外,由於兩個算術函式的和也是一個算術函式,因此算術函式構成一個交換環。事實上,正如我們也將看到的那樣,它們構成一個整環。

定理 2.4(算術函式的阿貝爾么半群性質):

  1. 卷積是可交換的,即
  2. 卷積是結合的,即
  3. 函式 來自定義 2.2 是卷積的單位元,即

證明:

1.:

,

其中 是從 的因子集到自身的雙射。

2.:

,

其中最後一個等式來自於恆等函式

是雙射。但是

因此具有結合律。

3.:

定理 2.5:

算術函式環是一個整環。

證明:令 為算術函式,並令 是使 成立的最小值。 那麼

.

現在我們將確定算術函式環的單位。

定理 2.6:

為算術函式。 則 可逆(關於卷積)當且僅當 .

證明:

首先假設 。 那麼對於任何算術函式 .

現在假設 。 那麼 由遞迴公式給出

,
,

的逆(因此是 *唯一* 逆),因為 ,並且對於 ,透過歸納法有

練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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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練習 2.2.1:
  • 練習 2.2.2:

積性函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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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2.7:

一個算術函式 被稱為 **積性函式** 如果它滿足

  1. ,並且
  2. .

定理 2.8:

是積性算術函式。那麼 是積性函式。

證明:

。那麼

,

由於函式 是從 的因數到 的因數和 的因數的笛卡爾積的雙射;這是因為乘法是其逆運算。

.

嚴格地證明這一點本身就是一個練習。但由於 的乘法性,

.

此外,.

由於是可乘的,我們得出結論,可乘函式在具有卷積的算術函式中形成一個阿貝爾子么半群。不幸的是,我們沒有子環,因為兩個可乘函式的總和 *從不* 是可乘的(看看)。

定理 2.9:

為一個可乘函式,使得絕對收斂。那麼

.

證明:令為所有素數的有序序列。對於所有,我們有

由於 的乘法性,對於每個 ,我們依次令 ,...,,然後 。根據定義和規則 ,可知等式右邊收斂於

.

我們斷言

.

事實上,選擇 使得

.

那麼根據算術基本定理,存在 ,使得

.

根據三角不等式,對於 是任意數,則

由此很容易得出結論。

剩下要證明的是左側的乘積與乘法順序無關。但這很明顯,因為如果序列 的排列方式不同,證明過程完全相同,左側仍然保持不變。

定義 2.10:

如果算術函式 滿足以下條件,則稱其為 **完全積性函式**

  1. ,以及
  2. .

等效地,完全積性函式是一個從 的么半群同態。

定理 2.11:

為一個強積性函式,使得 絕對收斂。那麼

.

證明:

根據定理 2.9,我們有

.

由於強積性和等比數列,後面的表示式等於

.

練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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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練習 2.3.1:令 為一個算術函式,使得對於所有 ,令 。證明函式 是積性的。

貝爾級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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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2.12:

為一個算術函式。那麼對於一個素數 的貝爾級數 是形式冪級數

.

示例 2.13:

我們將在此計算一些重要算術函式的貝爾級數。

我們注意到,一般來說,對於一個完全積性函式 ,我們有

.

特別地,在這種情況下,貝爾級數定義了一個函式。

1. 克羅內克德爾塔函式

2. 尤拉 φ 函式(我們使用引理 9.?)

3. 莫比烏斯 函式

4. 馮·曼戈爾特函式

5. 單項式

6. 不同的素數因子的個數

7. 包含重數的素數因子數量

8. 黎曼函式

定理 2.14 (貝爾級數和卷積的相容性):

為算術函式, 為素數。那麼

.

證明:

在乘法情況下,我們有以下定理

定理 2.15 (唯一性定理):

為乘法函式。那麼

.

證明: 非常明顯; : 作為形式冪級數等同於說 。如果現在 ,那麼

由於 的乘法性。

在第 9 章中,我們將使用 Bell 級數來獲得數論函式的方程。

定義 2.16:

是一個算術函式。那麼 導數定義為函式

.

定理 2.17(導數規則):

是算術函式。我們有以下規則

  1. 如果 可逆,即

注意, 不是 的逆函式(這本身也沒什麼意義,因為 運算不能是滿射的,因為 是不可數的),而是卷積逆。

證明:

1. 容易驗證。

2.:

3.

我們有 。因此,由 2.

.

卷積,並使用 得到所需的公式。

需要注意的是,鏈式法則在這裡意義不大,因為 運算可能會對映到任何地方,而不是 ,因此 通常來說沒什麼意義。

進一步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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