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罰金提高標準法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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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罰金提高標準法 廢止中華民國(臺灣)法律 |
第二條修正後刪除。第四條和第六條修正。[6]
第一條 法律規定處以罰金,除法律另有規定以外,罰金得提高至原數額的二倍至十倍,法律規定罰金數額或倍數者,從其規定。
第二條(後來修正後刪除)
第三條 本法所定罰金提高之法令及其提高倍數,由政府主管機關制定。
第四條(後來修正)
第五條 本法第一條關於罰金得提高倍數之規定,不適用於本法修正後頒佈之法令,亦不適用於本法修正前頒佈之法令,其所定罰金數額經本法修正後變更者,或經本法修正後仍未變更者,但經全面修訂者除外。
第六條(後來修正)
- ↑ "罰金提高標準法:立法歷史". 中華民國法律與法規資料庫. 法務部(臺灣). 2017-12-29. 檢索於 2018-01-07.
- ↑ 1970年1月9日公佈
- ↑ 1983年6月24日公佈
- ↑ 1991年5月6日公佈
- ↑ 2006年7月1日生效
- ↑ "罰金提高標準法:立法歷史". 中華民國法律與法規資料庫. 法務部(臺灣). 1993年2月5日修正. 檢索於 2018-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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