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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罰金提高標準法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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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金提高標準法
廢止中華民國(臺灣)法律

[1]

  1. 1962年5月25日公佈
  2. [2]
  3. [3]
  4. [4]
  5. 1993年2月5日修正
  6. 2006年5月17日修正[5]
  7. 2009年4月29日廢止

第二條修正後刪除。第四條和第六條修正。[6]

第一條 法律規定處以罰金,除法律另有規定以外,罰金得提高至原數額的二倍至十倍,法律規定罰金數額或倍數者,從其規定。

第二條(後來修正後刪除)

第三條 本法所定罰金提高之法令及其提高倍數,由政府主管機關制定。

第四條(後來修正)

第五條 本法第一條關於罰金得提高倍數之規定,不適用於本法修正後頒佈之法令,亦不適用於本法修正前頒佈之法令,其所定罰金數額經本法修正後變更者,或經本法修正後仍未變更者,但經全面修訂者除外。

第六條(後來修正)

華夏公益教科書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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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罰金提高標準法:立法歷史". 中華民國法律與法規資料庫. 法務部(臺灣). 2017-12-29. 檢索於 2018-01-07.
  2. 1970年1月9日公佈
  3. 1983年6月24日公佈
  4. 1991年5月6日公佈
  5. 2006年7月1日生效
  6. "罰金提高標準法:立法歷史". 中華民國法律與法規資料庫. 法務部(臺灣). 1993年2月5日修正. 檢索於 2018-01-07. {{cite web}}: 檢查日期值:|date= (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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