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釋/民法/第八條
外觀
(自 1929-10-10 生效,源自 http://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SearchNo.aspx?PC=B0000001&DF=&SNo=8 )
| 維基文庫 有相關的原文 |
- 第八條
- 失蹤人失蹤滿十年,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死亡。
- 失蹤人年滿八十週歲,失蹤滿五年,可以宣告死亡。
- 失蹤人在遭遇災難時,失蹤滿三年,可以宣告死亡。
(自 1983-01-01 生效,源自 http://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SearchNo.aspx?PC=B0000001&DF=&SNo=8 )
| 維基文庫 有相關的原文 |
- 第八條
- 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利害關係人或者檢察官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死亡。
- 失蹤人年滿八十週歲,失蹤滿三年,可以宣告死亡。
- 失蹤人在遭遇災難時,自災難結束滿一年後,可以宣告死亡。
宣告失蹤人員死亡的最低等待時間已縮短,並且檢察官已明確有資格申請宣告失蹤人員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