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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釋/民法/第八條

來自華夏公益教科書,開放的書籍,為了開放的世界

首次頒佈於 1929-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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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1929-10-10 生效,源自 http://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SearchNo.aspx?PC=B0000001&DF=&SNo=8 )

第八條
  • 失蹤人失蹤滿十年,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死亡。
  • 失蹤人年滿八十週歲,失蹤滿五年,可以宣告死亡。
  • 失蹤人在遭遇災難時,失蹤滿三年,可以宣告死亡。

頒佈修正案於 198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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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1983-01-01 生效,源自 http://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SearchNo.aspx?PC=B0000001&DF=&SNo=8 )

第八條
  • 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利害關係人或者檢察官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死亡。
  • 失蹤人年滿八十週歲,失蹤滿三年,可以宣告死亡。
  • 失蹤人在遭遇災難時,自災難結束滿一年後,可以宣告死亡。

華夏公益教科書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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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蹤人員死亡的最低等待時間已縮短,並且檢察官已明確有資格申請宣告失蹤人員死亡。

華夏公益教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