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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釋/著作權法/第10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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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中華民國(臺灣)法律
第105條

2003-07-09公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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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5條[1]
依本法申請強制許可、錄音製品權利登記、錄音製品權利轉讓登記、錄音製品權利信託登記、爭議調解、查閱錄音製品權利登記簿或發給謄本者,應繳納登記費。
前項所稱登記費之數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華夏公益教科書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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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Copyright Act". Laws & Regulations Database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Ministry of Justice (Taiwan). 2003-07-09. Retrieved 2016-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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