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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釋/著作權法/第11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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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中華民國(臺灣)法律
第115-2條

2003-07-09頒佈的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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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5-2條[1]
為處理著作權訴訟,法院得設立專門法院或指派專門法官。
法院應將著作權訴訟案件的判決書副本送交主管著作權事務機關。

由華夏公益教科書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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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著作權法". 中華民國法律法規資料庫. 法務部(臺灣). 2003-07-09. 檢索於 2016-11-23.
華夏公益教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