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釋/移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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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該法案包含70條,於1999年5月21日由總統令華總一義字第8800119740號頒佈
- 該法案根據行政院令臺內字第20932號於1999年5月28日起生效
- 經總統令華總一義字第09100108290號修訂第23條,於2002年5月29日頒佈
- 該修訂根據行政院令臺內字第0910034826號於2002年7月5日起生效
- 經總統令華總一義字第09100138640號修訂第10條、第23條、第70條,於2002年7月10日頒佈,並自頒佈之日起生效
- 經總統令華總一義字第9200017690號修訂第6條,於2003年2月6日頒佈。
- 該法案包含97條,經總統令華總一義字第09600174091號於2007年12月26日頒佈;其生效日期由行政院[2] 決定
- 該修訂法案根據行政院令院臺字第0970029826號於2008年7月22日起生效
- 經總統令華總一義字第09800015981號修訂第16條,於2009年1月23日頒佈;其生效日期由行政院決定
- 經行政院令院臺字第0980005093號於2009年2月10日釋出,修訂並頒佈2009年1月23日的第16條,並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 經行政院令臺貴字第1030158355號於2014年12月26日公告。該法案第4條第1、2項、第5條第2項、第6條第1、2、3、4、5、6項、第7條第1、2項、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3、4、6、7項、第10條第1、5、7項、第11條第1、2項、第13條、第14條第1、3項、第15條第1、2、3項、第16條第2、3、4、5項、第17條第2項、第18條第1、2項、第19條第1項、第20條第1項、第21條第1、2、3項、第22條第1、2項、第23條第1、2、3項、第24條第1、2項、第25條第1、2、3、4、6、7項、第26條、第27條第2項、第28條第2項、第30條、第31條第1、3、4、5項、第32條、第33條、第34條、第36條第1、2、3項、第37條第1、2項、第38條第1、2、3、4、5項、第39條、第47條第1項、第48條、第49條第1、2項、第50條第2項、第55條第1、2、3項、第56條第2、4、6、7項、第59條第1、2項、第63條第1項、第64條第1項、第65條第1項、第66條第1項、第67條第1項、第68條、第69條第1項、第70條第1項、第71條第1項、第72條第1、4項、第79條第1項第1、2款、第86條、第88條、第89條、第90條、第91條第1項、第2項第3款、第3項、第92條、第94條中涉及“邊境管制與移民署”者,自2015年1月2日起,均以“移民署”為主管機關。
- 經總統令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3351號修訂第15條、第36-38條及第91條,以及增訂第38-1~38-9條,於2015年2月4日頒佈;其生效日期由行政院決定。
- 經總統令華總一義字第10500140101號修訂第16條,於2016年11月16日頒佈;其生效日期由行政院決定。
- 該修訂根據行政院令臺內字第1050047080號於2016年12月1日起生效。
- 經總統令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6101號修訂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13條、第23條和第25條,於2021年1月27日頒佈;其生效日期由行政院決定。
- 該修訂根據行政院令臺法字第1110002552號於2022年1月28日起生效。
- 經總統令華總一義字第11100001051號修訂第4-8條、第13-15條、第17-22條、第24條、第26-28條、第30-34條、第36-39條、第47-50條、第55條、第56條、第59條、第63-72條、第79條、第86條、第88-92條和第94條,於2022年1月12日頒佈;其生效日期由行政院決定。
- 該修訂根據行政院令臺法字第1110002552號於2022年1月28日起生效。
- ↑ "移民法:立法歷史". 中華民國法律法規資料庫. 司法部(臺灣). 2022-01-12. Retrieved 2022-12-26.
- ↑ 該完整修訂內容位於單獨頁面,之後部分修訂內容則根據條款位於其他單獨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