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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亞合同法/終止權

來自華夏公益教科書,為開放世界提供開放書籍

終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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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違反條件或中間條款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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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種性質的違反會產生終止的自助救濟。終止是指一方當事人單方面終止合同。

終止權

  • 如果違反的條款是條件,則受損方有權終止該條款的任何違反行為。
  • 如果違反的條款是保證(非實質性條款),則受損方只有權獲得賠償。
  • 如果違反的條款是中間條款,則終止權取決於違反的嚴重程度。

條款分類:保證或條件?

  1. 是否有法律條款將其分類?阿科斯訴羅納森案
  2. 雙方是否已自行對其進行分類?(但請參閱舒勒訴威克姆機械工具銷售案,上議院表示,雙方自身的指定並非決定性的。如果雙方希望將條款分類為條件,他們可以在合同中起草,該條款將因任何違反而終止。
  3. 最後,作為解釋問題,它是哪種?(電車廣告訴月神公園案)

實質性檢驗(經聯合報社訴班克斯案認可):喬丹首席大法官:“該承諾對承諾人如此重要,以至於承諾人除非得到對該承諾嚴格或實質性履行的保證,否則不會訂立合同……而且這一點應該很明顯給承諾人”換句話說,該契約必須涉及“合同的根本”

然而,雖然阿科斯案要求嚴格遵守條件,但喬丹首席大法官在電車廣告案中指出,對條件的實質性履行可能就足夠了。

中間條款和嚴重違反在某些情況下,如果語言沒有明確表明某條款的性質,該條款可能被歸類為既是實質性又是非實質性。中間條款必須是可以違反到一定程度或程度的。法院將根據該中間條款違反的程度來決定是否已產生終止權:安卡訴國民西敏寺金融案

違反行為是否“剝奪了當事人……合同的全部實質性利益……”?迪普洛克法官在香港貨輪航運公司訴克拉克案中說

因違反合同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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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合同是指一方“不能或不願”履行合同

  • 如果一方違反了他們根據合同的義務(例如,他們說/表明將不履行合同),則受損方有權終止。


什麼可以構成違反合同?非法終止合同

  • 持續違反(卡爾訴J·A·貝里曼案)
  • 未能糾正違反行為(卡爾訴J·A·貝里曼案,進步郵件公司案)
  • 多次違反(進步郵件公司案)
  • 任何其他否認整個合同或其基本部分的言論或行為
  • 在較大型協議的背景下,違反一個或多個分期付款可能不構成違反行為
縮排行
  • “違反行為與整個合同的比例” (楓木絨毛公司訴卡梅隆案)
  • 錯誤地解釋合同“無論如何”在實際或真正協議面前可能構成違反合同(DTR 投資公司訴伍德沃德投資公司)

3. 由於延遲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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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遲是指未能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履行合同義務。如果沒有明確的規定時間,則在所有情況下,未能在合理時間內履行即構成延遲。

如果存在以下情況,您可以因延遲履行而終止合同:a. 時間條款是條件 - “時間至關重要” b. 延遲構成違反合同時 • 在給予適當的合理通知後未能糾正延遲可能構成違反合同

何時時間至關重要?1. 如果雙方明確表示履行的時效至關重要。2. 如果雙方沒有明確表示履行的時效至關重要:衡平法的原則占主導地位,只有在這是雙方的意願時,時間才被視為至關重要。(例如,參見1958年商品法第15條,1958年財產法第41條)

何時延遲構成違反合同?1. 延遲時間過長,或者是在證明不履行合同的意願或能力的情況下 2. 違約方被要求在合理時間內履行,但未能履行。

通知規則 1. 一旦違反方在特定日期未能履行,就可以發出通知要求在合理時間內完成(勞因德訴萊斯案) 2. 如果沒有提及具體時間,在合理時間過去後仍未履行義務,可以發出通知。(勞林達訴卡帕拉巴公園案)

通知要求(勞林達訴卡帕拉巴公園案) 1. 通知必須指定履行特定義務的時間 2. 允許的時間必須在所有情況下都是合理的 3. 通知必須明確傳達,為履行規定的時間至關重要,或者發出通知的當事人將認為自己有權在不遵守通知的情況下終止合同。


當終止權可用時,受損方有兩種選擇來應對違反合同/違約

  1. 接受違反合同/違約,終止合同並起訴索賠損失;或者
  2. 確認合同,喪失終止權(除非另行違反行為發生(例如,參見鮑斯訴沙列耶案),但保留因該違反行為而起訴索賠損失的權利。
  • 如果持續違反合同,則每次未能糾正都將產生新的終止權(卡爾訴J·A·貝里曼案)
  • 在預期違反合同並被確認的情況下,如果違反合同實際上發生,則有新的終止權

有效選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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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受損方必須知道產生終止權的事實;並且 2. 受損方必須透過言論或行為表明明確的終止或確認合同的意圖

終止後的權利和義務(麥克唐納訴丹尼斯·萊塞爾斯案)終止前產生的權利和義務仍然具有可執行性,而終止後產生的權利和義務則沒有約束力和可執行性(但例如仲裁條款等除外)如果存在全部對價失敗,則產生的權利將不可執行。

終止限制

準備和意願對於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而起訴,他們必須證明他們在另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時已準備並願意履行其根據合同的義務。(福蘭訴賴特案)

選擇沒有立即選擇的要求 - 可以將問題保持開放。接受已在合同下產生的權利並不表明選擇(例如,參見熱帶貿易公司訴皮爾森案,接受付款利息並不表明對合同的確認,因為利息已經產生)

禁止反言如果一方可以提出禁止反言,則可能禁止他們依賴其嚴格的終止合法權利(萊吉奧尼訴黑特利案)。

放棄放棄是指自願放棄或放棄某些已知權利或特權。雙方當事人同意放棄履行將消除終止權或因未能履行而起訴的權利。(薩金特訴ASL 開發公司(未收錄在R.G. 2011中))

違約救濟涉及法院解除一方因違約而根據合同行使權利,導致的無理取財。


因此,當一方因終止合同而獲得不當利益時,法院可以介入糾正這種情況:Tanwar Enterprises v Cauchi

1. 必須存在財產權益 - 土地或可辯論的動產。單純的合同權益不足; 2. 必須存在受損方“不誠信的行為”; 3. 必須存在“特殊情況”,足以證明授予救濟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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