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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亞政府/聯邦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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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亞憲法實際上是1900年《澳大利亞聯邦憲法法》,該法由英國議會透過。它為新的聯邦制政府提供了一個新的制度,該制度於1901年1月1日開始生效,包括新南威爾士州、維多利亞州、南澳大利亞州、昆士蘭州、塔斯馬尼亞州和西澳大利亞州等前獨立殖民地。

國家元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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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法將權力授予女王,使其成為澳大利亞國家元首,類似於其他英聯邦王國。1973年,君主正式被指定為“澳大利亞女王”。女王的代表被稱為總督,在實踐中,總督履行大多數國家元首通常扮演的角色。有些人認為澳大利亞總督是事實上的國家元首,因為英國君主很少行使憲法賦予王室的保留權力;然而,憲法明確指出,總督絕不是國家元首,僅僅是國家元首的代表,他以國家元首的名義,或以國家元首代表的名義,履行特定職責,並行使某些權力。

第1條(第一章)規定,立法權應賦予聯邦議會,即“聯邦議會”,由女王、稱為參議院的上議院和稱為“眾議院”的下議院組成。

行政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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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第61條(第二章)

"聯邦的行政權力賦予女王,並由總督作為女王的代表行使,範圍涵蓋執行和維護本憲法以及聯邦法律。"

第62條規定聯邦行政委員會“建議”總督治理聯邦。儘管語言表明行政委員會對總督負責,但實際上它對眾議院負責,儘管參議院擁有撤回供應的權力,使得情況複雜化,因為在議會民主制中,失去供應對政府而言具有最嚴重的影響,因為它在理論上應該辭職或尋求議會解散,如果供應丟失或未獲準。參見:聯邦行政部門

司法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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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的司法權由第三章第71條賦予聯邦最高法院,稱為澳大利亞高等法院。它將由一位首席大法官主持。參見:司法機構

第五章第106條規定,各州憲法將繼續有效,但須遵守聯邦憲法的規定。

憲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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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第128條規定,憲法修正案需要

  • "聯邦議會兩院的絕對多數"
       and 
  • "在全民公決中獲得全國大多數選民和大多數州的多數選民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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