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經研究/基督教/羅馬天主教/等級制度
羅馬教皇作為聖伯多祿宗徒的繼承人,是天主教會的最高牧人。主教作為宗徒的繼承人,在與羅馬教皇團結一致時,分享羅馬教皇的權威。神父和執事被任命協助每位主教管理對信徒的關懷。天主教會的某些禮儀的組織方式可能有所不同。[1]
教皇的繼承一直從聖伯多祿延續到本篤十六世,他被認為是第265任教皇 [2]。(腳註:其他學者的計算有所不同,因為一位教皇在加冕前就去世了,而另一位教皇在三個不同的時間段擔任過此職。)為了保護從宗徒傳下來的真理的純潔性,教皇在其職務的效力下,在信仰和道德方面是無誤的。 [3](腳註:維吉利烏斯教皇可能是這種力量發揮作用的例子。)教皇在民間被稱為教皇(不要與科普特教的教皇或亞歷山大東正教的教皇混淆)。教皇也以其他幾個頭銜而聞名(但不再是西方的宗主教)。
教皇經常為教會的指導和管理撰寫檔案。這些檔案包括:宗座憲章、宗座勸諭、宗座信函(其中一些是以“自發地”頒佈的)和通諭。
樞機主教由教皇選擇,在教皇去世或辭職後成為下一任教皇的選舉人。選擇樞機主教有時被稱為授予紅帽子——指的是樞機主教的官方服飾。樞機主教被分配到三個類別之一:主教級、司鐸級和執事級。這意味著可以有樞機主教、樞機神父或樞機主教。理論上,可以將一個普通人甚至一個女性提升為樞機主教,但聖座通常的做法是隻將神父或主教提升為樞機主教。教皇也可以選擇指定一個“秘密樞機主教”,在這種情況下,會公開宣佈已做出任命,但不會透露姓名,也不會在以後的日期通知該人。這經常用於任命來自教會遭受迫害的國家的教士。儘管樞機主教經常被任命為大主教區主教和教職職位,但樞機主教的任命除了選舉功能之外,不會賦予任何其他重要的等級職權。所有不是教區主教的樞機主教都必須居住在羅馬。[4] 教皇去世或辭職後,樞機主教們會在秘密會議中集會選舉下一任教皇。
在本書出版時,教皇約翰·保羅二世撰寫的宗座憲章Universi Dominici Gregis,指導了在教廷空缺時選舉新教皇的過程。任何後續的教皇都可以隨時撤銷、修改或替換這些規則。
主教通常是一個主教區的首腦,即一個稱為教區的區域,其大小可能差異很大。對於某些教皇代表和官員,可能會任命到“名義主教區”。一個常見的錯誤是認為主教幾乎就像一個地方教皇。與羅馬團結一致的主教沒有享受他們自己的個人無誤性,因為教皇的責任不是與普世主教團結一致,而是普世主教的責任是與教皇團結一致。這是因為主教團,即主教團的成員,依賴於伯多祿寶座的存在。[5]
主教透過聖秩聖事授予神父聖職。神父有兩個類別:教區神父和修會神父。一個人只有在年滿二十六歲,並且在他被授予執事聖職和他被授予神父聖職之間至少間隔六個月的情況下才能被授予神父聖職。[6]
教區神父通常被分配到一個或多個堂區,以管理大多數的聖事,供信徒參與。偶爾,主教可能會決定分配一位神父協助其他教區任務,例如管理法庭、對組織進行精神指導,或培訓或教育神學院學生。教區神父直接對主教負責,並宣誓守貞和服從。
修會神父通常生活在集體氛圍中,例如在修道院。但是,他們可能在當地主教(也稱為“教區主教”)的批准下,被分配到一個堂區或其他教區任務。修會神父主要服從於他們所屬修會的上級。他們也可能服從於他們居住的教區的教區主教,以及在一些修會的情況下,服從於允許修會在其教區建立並從其教區進行管理的教區主教。
執事最初是由宗徒任命的,以協助照顧信徒的世俗需求。目前,他們也可能參與其他職責,特別是在彌撒的禮儀中,施洗禮和教導信徒。執事有兩個類別:過渡執事和終身執事。
過渡執事是神父候選人,他們在被授予執事聖職後,以這種身份進行服務,直到他們被授予神父聖職。一個人只有在年滿二十三歲才能被授予過渡執事聖職。授職不能在完成神學和哲學研究的第五年之後進行。[7]
終身執事可以是已婚或未婚男性,他們獻身於教會的工作。未婚男性必須年滿二十五歲才能被授予聖職。終身執事必須年滿三十五歲,必須得到妻子的同意 [8],如果他的妻子去世,他不能再婚。
其他儀式可能以不同的方式組織。天主教會共有 6 種獨特的禮儀傳統。它們是
- 亞歷山大
- 安提阿
- 亞美尼亞
- 東敘利亞
- 拜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