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利福尼亞州公共政策與公民參與/第十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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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利福尼亞州大麻的近代史包含圍繞大麻、大麻油和 Cannabis 使用的一系列立法、法律和文化事件。加利福尼亞州是第一個建立醫用大麻計劃的州,該計劃由1996年的第215號提案和加利福尼亞州參議院第420號法案頒佈。第215號提案,也被稱為“同情使用法案”,經由倡議以55%的多數票獲得透過,允許患有癌症、艾滋病和其他慢性病的人在醫生推薦的情況下,有權種植或獲取醫用大麻。第420號法案,即醫用大麻保護法案,由州長格雷·戴維斯簽署成為法律,併為醫用大麻患者建立了身份識別卡制度。
2009年,湯姆·阿米亞諾提出了大麻控制、管制和教育法案,該法案將根據州法律對21歲以上人員種植、持有和使用大麻的行為取消處罰。2010年1月,州議會公共安全委員會以4比3的投票結果批准了該法案,這是美國曆史上首次透過合法化大麻的法案。儘管該法案未能進入州議會全體會議,但阿米亞諾表示,他計劃在今年晚些時候重新提出該法案,具體取決於加利福尼亞州第19號提案的成功與否,該提案是“管制、控制和大麻稅法案”,出現在2010年11月的選票上。[1] 然而,該提案以46%對54%的比例失敗。 [2]
2010年9月30日,州長阿諾德·施瓦辛格簽署了加利福尼亞州參議院第1449號法案,該法案實際上將持有不超過一盎司大麻的罪名從輕罪降級為違規行為,類似於交通違規行為,罰款100美元,無需強制出庭或留下犯罪記錄。[3] 該法律於2011年1月1日生效。
1973年,加利福尼亞州的鄰州俄勒岡州成為第一個非刑事化大麻的州。[4] 儘管各州的法律有所不同,但大麻非刑事化(將少量持有毒品視為民事違法行為,而不是刑事違法行為)是在1976年7月加利福尼亞州議會透過參議院第95號法案時確立的。[4][5] 加利福尼亞州第19號提案(1972年)|加利福尼亞州公投提案|公投提案此前試圖非刑事化大麻,但在1972年11月的州選舉中以66.5%的多數票被否決。[6] 第95號法案將持有1盎司(28.5 克)大麻定為輕罪,可處以100美元的罰款,持有超過1盎司的、在學校範圍內持有或種植的處以更重的處罰。[7]
加利福尼亞州第36號提案(也稱為2000年毒品濫用和犯罪預防法案)獲得了61%的選民支援,要求“對首次和第二次違反毒品法的人進行藥物治療,而不是接受審判和可能的監禁”。[8] 大麻在加利福尼亞州今天仍然是非刑事化的。[7]
2010年9月30日,州長阿諾德·施瓦辛格簽署了加利福尼亞州參議院第1449號法案,該法案實際上將持有不超過一盎司大麻的罪名從輕罪降級為違規行為,類似於交通違規行為,罰款100美元,無需強制出庭或留下犯罪記錄。 [9]。該法律於2011年1月1日生效。

加利福尼亞州的醫用大麻計劃是在1996年11月5日的投票中,州選民以55%的多數票透過加利福尼亞州第215號提案(也稱為1996年同情使用法案)時建立的。[10][11] 該提案在加利福尼亞州健康和安全法典中添加了第11362.5條,修改了州法律,允許患有癌症、厭食症、艾滋病、痙攣、青光眼、關節炎、偏頭痛或其他慢性病的人“在醫生推薦的情況下,有權合法獲取或種植和使用醫用大麻”。該法律還規定,不應懲罰推薦該藥物的醫生,並要求美國聯邦政府|聯邦和美國州政府|州政府共同“實施一項計劃,為所有有醫療需要的患者提供安全且負擔得起的大麻分配”。[10][11] 第215號提案不影響聯邦法律,聯邦法律仍然禁止種植和持有大麻。
儘管該法律後來透過加州最高法院的裁決和後續法律的頒佈得到澄清,但措辭模糊成為對第 215 號提案的主要批評。2010 年 1 月,加州最高法院裁定,對第 215 號提案的修正違法,加州對醫用大麻的所有限制都被取消。目前,在加州,持有醫生有效推薦書的醫用大麻使用者可以種植和擁有他們所需的大麻,前提是它嚴格用於個人用途(如《洛杉磯時報》所澄清和發表)。[需要引用]。目前,一項法案正在等待加州選民在今年 11 月進行投票(第 19 號提案),該提案將使 21 歲以上的所有人合法擁有和種植大麻,並將對其進行類似於酒精的監管。如果透過,第 19 號提案不僅將為加州預算提供急需的收入,而且將實際上消除在公共土地上非法種植的大麻,消除徒步旅行者、獵人、漁民和其他人進入非法種植園以及非法種植者可能設定的陷阱的威脅。加州的第 19 號提案得到了許多執法機構的支援,因為它將釋放急需的資源,使他們能夠將資源投入到真正需要的執法領域,例如取締非法制造甲基苯丙胺的非法毒品實驗室。[12]為了區分患者和非患者,州長格雷·戴維斯於 2003 年簽署了加州參議院第 420 號法案(也稱為醫用大麻保護法),為醫用大麻患者建立了身份識別卡制度。SB 420 還允許成立患者集體或非營利組織,為患者提供藥物。[13]醫用大麻身份證透過加州公共衛生部的醫用大麻計劃 (MMP) 發放。[14]該計劃於 2005 年 5 月在三個縣開始實施,並在同年 8 月擴充套件到全州。截至 2009 年 12 月,在 55 個縣共發放了 37,236 張卡。[15]
加州計劃的批評者認為,大麻已變得準合法,因為“任何人都可以在任何時候以任何疾病為由獲得醫用大麻的推薦”。[12]毒品政策聯盟網路的斯蒂芬·古特維利格承認,該制度確實存在被濫用的情況,並且法律可以改進,但堅持認為第 215 號提案的透過“簡直令人難以置信”。[16]古特維利格認為,由於該法律,該州的 20 萬名患者現在可以安全且負擔得起地獲得醫用大麻來緩解疼痛和治療疾病,而無需冒被捕的風險或從黑市上購買藥物。[12]美國的另外 12 個州效仿加州,頒佈了自己的醫用大麻法:阿拉斯加、科羅拉多、夏威夷、緬因、密歇根(密歇根同情關懷倡議)、蒙大拿、內華達、新澤西、新墨西哥、俄勒岡(俄勒岡州醫用大麻法)、羅德島、佛蒙特和華盛頓。[17]
2009 年 2 月 23 日,[18]加州州議員湯姆·阿米亞諾(民主黨人)提出了一項名為“大麻管制、監管和教育法案”的法案,該法案擬“取消加州法律對 21 歲以上人員種植、運輸、銷售、購買、持有和大麻、天然四氫大麻酚和相關用品的任何處罰”,“禁止地方和州執法官員執行聯邦大麻法律”。[19]該法案將透過允許該州對大麻銷售進行監管和徵稅(每盎司 50 美元)來幫助解決 2008 年至 2010 年的加州預算危機。[20]據《時代》雜誌報道,加州稅務部門估計,該法案每年將帶來約 13 億美元的收入。
約翰·洛弗爾等批評者認為,已經有太多人難以擺脫酒精和藥物濫用,而將另一種精神活性物質合法化將導致“激增”的使用,從而加劇問題。[20]除了透過對大麻銷售徵稅來幫助州預算外,該法案的支持者認為,合法化將減少與該藥物相關的犯罪活動。橙縣高等法院法官詹姆斯·格雷估計,取消對因合法化而導致的非暴力罪犯的逮捕、起訴和監禁,每年可以為該州節省 10 億美元。[20]
該法案被推遲到 2010 年 1 月,當時州議會公共安全委員會以 4 比 3 的投票結果批准了該法案——這是美國曆史上第一次將大麻合法化的法案透過立法委員會。[16]但是,該法案未能進入衛生委員會,該委員會必須在該法案進入州議會之前進行聽證,而 2009 年提議的法案的截止日期是 1 月 15 日。阿米亞諾計劃在本月晚些時候重新提出該法案,或者等待看看 2010 年 11 月的投票措施是否會對合法化產生影響。[16]
有三個與大麻相關的獨立倡議被提出來,以爭取參加 2010 年 11 月的加州州選舉。[21]其中兩個未能獲得所需的簽名數量。
2010 年 3 月 24 日,加州第 19 號提案(名為“監管、控制和徵收大麻稅法案”)獲得了參加 11 月加州州選舉的資格。[21]如果該提案透過,它將使加州的大麻合法化,並允許地方政府對大麻銷售及其相關活動進行徵稅和監管。[22]然而,該提案在 11 月 2 日的選舉中被否決。[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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