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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公共政策與公民參與/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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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意見是美國憲政民主的各個政府機構在多種情況下使用的特定藝術術語。它有時被稱為“vox populi”。通常情況下,這些情況包括政府機構的公開會議,這些會議留出時間供公眾發表口頭意見或意見,通常是針對檔案。這些檔案可能是報告,例如草案環境影響報告 (DEIR),也可能是新法規。通常會有通知釋出在網上,並郵寄給政府機構已知的更多或更少的臨時利益相關者名單。如果有法規變更,將會有正式的擬議規則制定通知。

公眾意見的基礎可以追溯到法國啟蒙運動期間和之後起源的憲政民主的一般政治理論,尤其是盧梭[1]。這一基礎在美國革命中得到闡述,弗蘭克林、傑斐遜[2]和托馬斯·潘恩[3]等思想家都與拒絕專制、封閉的政府決策,而支援開放的政府有關。新英格蘭鎮議會的傳統被認為植根於早期的美國運動,而正式的公眾意見在官方程式中的提煉是這一形式在公共行政運作中的直接應用。

概述:兩種型別的公眾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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嵌入實際會議中的公眾意見是立法機構或行政機構召開的會議的典型特徵;司法部門沒有公眾意見,而是來自證人的證詞和來自律師的程式性陳述。城市議會或縣立法機構等公共部門是立法公眾意見聽證機構的典型例子。請注意,意見可以是書面、口頭或電子形式。

有兩種型別的意見徵集期。一種是當意見針對特定的議程專案時。其次,還有一類公眾意見,它與當天議程中沒有列出的專案有關。但是,必須將意見限制在政府機構管轄範圍內的事項。

後一項要求很少執行,除非在評論員與決策者發生衝突並被認定為滋擾的那些特殊情況下。在這種情況下,通常會有更明確的原因來限制這些發言者的權利,然而,大多數不受歡迎的意見往往超出了立法管轄範圍。上述議程專案公眾意見和所謂的“一般公眾意見”之間的區別適用於立法型機構和行政機構。這些通常是委員會、委員會或董事會。通常在城市議會、縣委員會和處理水質、漁業和野生動物、汙水排放管理和交通等事項的機構的會議期間有公眾意見徵集期。非計劃演講的時限通常從一分鐘到五分鐘不等。通常不需要發言者是居民、登記選民、合格選民,甚至公民,只需要他們在場並且能夠發言。

另一類公眾意見是由機構提出的,這些機構正在尋求有關草案政策檔案(如環境影響報告)的意見,這些檔案提供的資訊可用於其自身機構和政府各個層級的其他機構的政策決定。通常,草案完成的通知會發布在報紙上,釋出在網上,並郵寄給已知的利益相關者,這些利益相關者可能被指定為“利益攸關方”或僅僅是“利益相關者”。會設立公眾意見徵集期,在截止日期前收到的意見將成為正式的公共記錄的一部分。在某些情況下,法令要求對這些意見進行回覆,或者以某種方式將其納入最終檔案。

公眾會議上的口頭公眾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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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眾會議上提供的意見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而且經常使用視聽輔助工具,例如隨身碟、CD或投影儀(幻燈片或不透明材料)。它們可能包括影片片段。雷射筆,如專業演示者使用的雷射筆,非常有用,但很少使用,除非是預設議程上的預定演示者,他們通常是政府機構聘用的有資質的專業人士,負責製作報告或提供諮詢。

在某些情況下,公眾意見包括來自專家或在所涉問題中發揮一定作用的政府官員的意見,但在不同的時間或流程級別上。通常,這些型別的意見可能是臨時的,不是由主持聽證會的政府機構徵求的。可能存在非正式的預期,即該方可能會發表意見,但如果這是一個利益相關機構,那麼將會有事先通知,並且可能允許這些演示者有更多的時間。然而,令人驚訝的是,這些知識淵博的高階演講者,包括公職人員,通常也受到與所有其他公眾意見表達者相同的時限限制和排隊要求。他們只是排隊等待,當他們的發言者卡恰好排到最前面時,他們的名字就會被叫到,並且他們在超過兩分鐘或三分鐘後就會被切斷。專家與普通意見表達者之間的這種平等,是民主程序中社會水平的體現,並且經常受到像馬基雅維利主義者、法西斯主義者、共產主義技術官僚和其他保守的社會思想家等精英理論家的嚴厲批評。

準備公眾意見的人員經常會考慮和表達憲法保護的價值以及對發言機會的某種感激之情。這種表達被認為是發言者第一次向委員會發表意見時的良好禮儀,而且通常會說明自己的背景、資格或利益。經常向特定機構發言的人員會變得更加熟悉,通常會避免過分重複這些形式,並可能直接進入實質性證詞。

政府對公眾會議意見的態度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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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允許公眾意見的憲政民主國家,會議主持人可以放鬆、友好和非正式,允許公眾發言者出現錯誤,例如超過允許的時間。在某些情況下,他們嚴格執行規則,可能會對發言者進行一些敵意的評價。這種態度可能是由於先前發生的事件,在這些事件中,公眾意見表達者可能對在場的官員表達了指責或敵意。通常情況下,這些評價會導致警告,並且可能會升級到會議主席可能不會認可公眾發言者並拒絕允許其使用麥克風的程度。不太常見的是,違反秩序的發言者被命令離開,被護送出大樓,或者很少,被以侵入或其他罪名逮捕。然而,美國大多數政府機構不願採取這些措施,這些措施可能被視為限制美國憲法和各州憲法的言論自由保護。它們也可能導致訴訟,在某些情況下確實如此。例如,羅伯特·諾爾斯在對聖克魯斯市議會做出納粹式直臂敬禮作為抗議,因為市議會不允許一名沒有提交發言者卡,並且會超過公眾意見徵集時間限制的額外發言者時,對聖克魯斯市提起訴訟。這起訴訟,與可能因不允許公眾意見而產生的後果相一致,是基於美國法典第 42 章第 1983 節,並聲稱市議會透過將他逮捕,因為他拒絕根據其手勢而離開的命令,違反了他的第一修正案言論自由權。[4]

有些州和地區在公眾意見的政策和程式方面可能存在很大差異,從 20 世紀西班牙的無政府主義集體(其中許多日常決策由工人委員會做出)到獨裁政權(在獨裁政權中,對政府官員的表現發表意見可能被法律禁止,等同於誹謗或煽動叛亂)。在這樣的制度中,即使是面對起訴風險的可能性本身也阻礙了該制度自我合理化過程所需的資訊流,導致創新受阻、效率低下積累、群體士氣和信任度下降,最終導致制度崩潰。

自由化的制度通常會禁止誹謗、捏造和人身攻擊,無論其定義如何,並且不鼓勵公眾評論員與董事會或委員會成員進行來回討論。從臺下針對發言者發表的評論通常被歸類為起鬨。

威權制度中的公眾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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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權制度通常對公眾評論持謹慎態度。在貝尼託·墨索里尼的著作中,他表達了法西斯主義提供“自由”言論的觀點,但只有那些有資格發表意見的人才享有這種權利。[5]類似地,在納粹主義的歷史發展中,官方納粹黨集會上,公眾評論員經常遭到暴徒的毆打,或者,如果支援反對評論員的人數眾多,就會發生鬥毆。[6] 如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政府政策的公眾評論被認為是不恰當的,並可能導致像魏京生這樣的人長期入獄。

公眾評論作為政府出版物編輯的輔助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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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所述,在美國,有一種獨立的公眾評論形式,它不會在會議上進行,而是會在截止日期之前以書面或電子形式徵求。這種型別的評論可能與一項預期行動有關,例如許可證發放或將特定植物或動物物種歸類為瀕危物種。其他情況發生在草案環境影響報告的出版方面,這些評論隨後會得到答覆,並可能反映在該檔案的後續修訂中。這些公眾評論通常會在截止日期之前釋出在網路上,這為評論員提供了在書面提交意見之前檢視其他人意見的機會。

這種型別的評論流程可能在立法或執行國家環境保護法案 (NEPA) 或加利福尼亞州 Cxxxx 環境質量法案 (CEQA) 等法規中得到規定。觸發事件可能包括開發提案、強制性總體規劃更新或發現瀕危物種。NIH 要求並收到了其公眾對其通常複雜的公眾開放程度的廣泛公眾評論,他們對這些大量提交的意見進行了徹底的分析,這些分析已釋出在其網站上。[7]

一個可能很有用的政府入口網站允許審查評論並提供發表評論的機會,並且可以透過關鍵字進行搜尋[8]。關鍵字搜尋跨越不同的政府機構,並具有下拉選單,允許布林排除演算法縮小替代選擇之間的範圍,例如文件、規則、擬議規則變更通知等。

  1. 讓-雅克·盧梭,《社會契約》,18 世紀後期,公共領域
  2. 《獨立宣言》,傑斐遜等人,1776 年
  3. 《常識》,托馬斯·潘恩,18 世紀後期,公共領域。
  4. 諾斯訴聖克魯斯市,美國北區地區法院,公開記錄
  5. 關於法西斯主義和國家社會主義的讀物,由科羅拉多大學哲學系成員選編,內容包括貝尼託·墨索里尼的《法西斯主義教義》
  6. 拉爾夫·喬治·魯特著《戈培爾》
  7. http://publicaccess.nih.gov/analysis_of_comments_nih_public_access_policy.pdf
  8. http://www.regulations.gov/#!h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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