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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公共政策與公民參與/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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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州,投票是指向選民提交的提議法案,由選民透過直接投票(或公民投票)進行批准。它可以採取憲法修正案或普通法規的形式。投票提案可以由加州州議會提出,也可以由公眾成員在倡議制度下籤署的請願書提出。在加州,對由議會提交給選民審議的措施進行的投票稱為強制性公投;對已經由議會透過的法律進行否決的投票稱為可選公投或“人民否決權”;透過請願提出法律的過程稱為倡議。

公投一直是加州憲法的一部分,自1849年以來一直存在。倡議和可選(或任意)公投於1911年由一項名為加州提案7(1911)的憲法修正案引入。加州有三種形式的直接民主。

強制性公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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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議會可以頒佈一項由加州州長簽署的法案,提出州憲法修正案,然後在下次全州選舉中作為公投提交給選民。如果超過50%的選民贊成公投,那麼憲法修正案將獲得批准並生效。

可選公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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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議會已經透過的法律可以透過公投否決。為了使公投有資格列入投票,公投請願書必須由至少5%的上一次州長選舉中的選民簽署。這也被稱為“請願公投”或“人民否決權”。

透過倡議程式頒佈的投票提案可以改變州憲法,或修改州的普通法律,或同時進行。倡議是透過將提議的法案寫成請願書,並將請願書提交給[[加州總檢察長]],並支付提交費用(2004年為200美元),以及從註冊選民那裡獲得相當於最近一次州長選舉投票人數的8%(對於憲法修正案)或5%(對於法規)的請願書簽名。然後將簽署的請願書傳送給加州州務卿,以驗證簽名。

由於重複簽名或無效簽名,通常會收集超過法律最低簽名數的至少50%,以彌補可能被視為無效的簽名。如果驗證的簽名數超過最低要求,提議的倡議措施將提交給選民,類似於上述公投。如果提案獲得超過50%的投票選民的批准,它將成為州憲法的一部分(如果是提議的修正案)或州的法規(如果是提議的法規),其方式和法律效力與州議會透過並由州長簽署的一樣。

為了透過,提案的“贊成”票必須超過“反對”票。在提案上既沒有記錄“贊成”也沒有記錄“反對”的投票在確定結果時將被忽略。換句話說,透過所需的多數選民是指投票給該提案的多數選民,而不是同時舉行的選舉中投票的多數選民或註冊投票的多數選民。

最初,倡議和公投請願書從每年1號開始編號。這往往令人困惑,因為像加州提案13(1978年)這樣的著名倡議可能會與以後年份的另一項倡議混淆,如果在任何特定年份的投票中有超過12項提議。從1982年開始,提案編號不再重複使用,而是繼續遞增,直到距離特定提案出現在投票中已經過去了至少十年,最終導致提案編號超過200。從1998年投票開始,計數重置為1;現在每十年將重置一次。[1]

  1. 加州總檢察長辦公室 倡議指南
華夏公益教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