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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利福尼亞州公共政策與公民參與/導言

來自Wikibooks,開放世界中的開放書籍

導言:什麼是公共政策?


公共政策作為政府行動,通常是指國家行政或執行部門針對某一類問題採取的符合法律和制度慣例的原則性行動指南。一般而言,其基礎是相關的國家和地方憲法法律以及實施立法,例如美國聯邦法規。更深層次的依據包括司法解釋和法規,這些法規通常由立法授權。

Dean G. Kilpatrick博士指出:“公共政策通常可以定義為政府實體或其代表就特定主題頒佈的一系列法律、監管措施、行動方針和資金優先事項。” [1]

不同形式的公民參與

維基百科“社群組織”詞條的各個編輯者[2]似乎認為社群組織是參與國家事務的優越形式。儘管如此,他們區分了幾類參與,並將其與社群組織本身區分開來。

  • 激進主義:根據愛德華·錢伯斯的說法,如果激進主義者進行社會抗議,但沒有建立權力或進行具體社會變革的連貫策略,那麼社群組織就可以與激進主義區分開來。
  • 動員:當人們“動員”起來時,他們會聚集在一起以實現特定的社會變革,但沒有長期計劃。當動員他們的特定運動結束後,這些團體就會解散,並且不會建立持久的權力。
  • 倡導:倡導者通常代表那些由於殘疾、場所的固有複雜性(例如法院和醫院)或其他因素而無法代表自己利益的人。社群組織強調讓受影響者自己發聲的優點。
  • 社會運動:廣泛的社會運動通常包含各種各樣的個人激進主義者、地方和國家組織、倡導團體、多個且常常相互衝突的發言人等等,它們由相對共同的目標而不是共同的組織結構聯絡在一起。一個社群組織團體可能是“運動”的一部分。當引發運動的問題得到解決時,運動通常會解散,儘管在運動期間建立的組織可以繼續存在並改變其關注重點。
  • 法律行動:律師對於參與社會行動的人來說往往非常重要。問題在於,當社會行動策略主要圍繞訴訟設計時。當律師佔據中心舞臺時,它可能會將基層鬥爭推到後臺,從而阻礙集體權力和能力的發展。然而,也有一些例子表明社群組織團體和法律策略很好地合作,包括威廉姆斯訴加州案,該案涉及K-12教育中的不平等問題。

維基百科還告訴我們,“索爾·艾林斯基,總部設在芝加哥,被認為是在這一時期創造了社群組織者的術語。艾林斯基寫了《激進者的起床號》,於1946年出版,以及《激進者的規則》,於1971年出版。憑藉這些書籍,艾林斯基是美國第一個將社群組織的關鍵策略和目標編纂成法的人。他還創立了第一個全國性的社群組織培訓網路,即工業區基金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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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http://www.musc.edu/vawprevention/policy/definition.shtml/
  2. http://en.wikipedia.org/Community_Organizing
華夏公益教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