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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民事訴訟程式/案件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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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的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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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為客戶提供建議

2 - 起訴 原告必須向適當的法院提交起訴書

3 - 訴狀

4 - 證據開示 “證據開示”是指雙方當事人對參與訴訟的當事人進行獨立調查。這通常涉及雙方在宣誓下對對方進行詢問。有時,案件的第三方也會接受詢問。調查完成後,雙方當事人必須交換其記錄,以便雙方對事實有相同的瞭解。

5 - 和解 在此階段,雙方當事人需要討論達成和解的可能性。經過證據開示,通常可以明確審判的焦點,並且結果往往可以預見。大多數當事人會在這一階段達成和解,從而導致“非審判處置”。

如果雙方不太可能繼續訴訟,法官將設定審判日期,屆時雙方將能夠在法官面前辯論其案件。

6 - 審判 審判過程包括雙方在法官面前提交證據和辯論。具體事件的順序會因情況而異,但通常審判程式如下

  1. 原告開場陳述
  2. 原告舉證
  3. 可能提出的駁回動議
  4. 被告開場陳述
  5. 被告舉證
  6. 被告結案陳詞
  7. 原告結案陳詞

7 - 判決 法官聽取所有證據後,將要麼當場口頭宣佈其意見,要麼將“保留”其判決。保留判決意味著法官將在審判日期後的六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宣讀判決。

8 - 強制執行

9 - 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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