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 年前,修訂加拿大成文憲法的唯一方法是要求倫敦的英國議會透過立法。即使在英國議會宣告其法律不再適用於加拿大時通過了[威斯敏斯特法令, 1931 年], 英國議會仍保留著透過法令第 4 條修訂加拿大憲法的權利。因此,1982 年憲法法作為一項英國法規(稱為加拿大法)制定為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