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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憲法/憲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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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拿大的政府結構中,司法、行政和立法部門之間沒有明確的權力分立。因此,法院的作用往往會與其他領域重疊,例如最高法院在聽取參考案件中的諮詢作用。相反,司法領域也可能受到其他團體的侵蝕,例如建立行政仲裁庭來審理案件。儘管如此,這類侵蝕還是有限制的,這一點可以在司法審查和管轄權問題上看到。在此之後,還存在著誰能夠向法院提出申請的進一步問題。即,哪類個人或團體有適當的資格向法院提出申訴。最後,我們將研究根據憲法對成功申訴者可獲得的何種救濟。

司法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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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端是否可司法審查,取決於該問題是否過於政治化或推測性,以至於法院不應該介入。擔心的是,如果法院介入超出其解釋和適用法律的專業知識範圍內的爭議,則可能會超出其在加拿大的憲法作用。

美國憲法基於嚴格的權力分立原則,該原則由“政治問題”原則執行,該原則禁止法院審查旨在由立法部門處理的問題。然而,在加拿大,有一種推定,即權力範圍在某種程度上會重疊。“政治問題”原則已被法院拒絕(Operation Dismantle)。

目前的做法是,只要該問題存在 _法律組成部分_,該爭議將被視為可司法審查,但只能審查法律問題。在 _魁北克分離案_ 中,法院僅審查了該省分離能力的“法律框架”,而不是審查分離決定的利弊。同樣,在 _Operation dismantle_ 中,法院拒絕審查行政部門政策的合理性。在 _加拿大援助計劃案_ 中,他們進一步明確指出,即使該問題部分是政治性的,如果存在“充分的法律組成部分”,那麼該問題可以得到公平審查。

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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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所述,法院之間的管轄權劃分並不清晰。爭論的焦點是第 96 條的適用,該條賦予聯邦政府任命高階法院法官的權力。由於高階法院的真正權力被認為是內在的,因此該條被解釋為對高階法院的管轄權提供保護。高階法院是整個法院體系輻射的錨。管轄權問題可以被描述為為下級法院和法定法院劃分管轄權。為了使問題複雜化,管轄權並不一定是排他的。多個型別的法院可以對特定案件擁有管轄權。

省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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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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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行政仲裁庭在處理爭議中的作用激增。這些仲裁庭由聯邦或省級法令設立,通常由沒有法律經驗的個人組成。常見的例子包括租金委員會、工傷賠償委員會、無過失汽車保險委員會和勞資糾紛小組。

仲裁庭審查案件的權力取決於政府侵犯第 96 條權力的能力。關於此問題的領先案例是最高法院在 _Re Residential Tenancies Act (1981)_ 中的判決。

聯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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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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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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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過去幾年中,允許公益團體向法院提出憲法論點的傳統一直在發展。公益團體是否可以對法律提出爭議的測試首先是在 _Borowski_ 中給出。法院提出了三步測試

Mootness 指的是與要解決的法院案件爭議無關的法律問題。法院通常會拒絕 moot 的問題。mootness 的測試是“是否存在影響或可能影響當事人權利的現實爭議。法院可能拒絕審理假設或抽象問題。但是,它可以行使酌情權,偏離這項一般政策或做法”。[1]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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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Borowski v Canada (Attorney General), 1989 CanLII 123 (SCC), [1989] 1 SCR 342 at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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