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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憲法/權力分配

來自華夏公益教科書

從 1867 年到 1982 年,權力分配是加拿大憲法中最重要的問題。

閱讀《英屬北美法案》(1982 年更名為《1867 年憲法法案》)的第 91 和 92 條後,可以清楚地看到,今天政府所做的大部分事情在 1867 年並沒有預料到。福利國家、電力、航空和太空旅行、電信、汽車和工業汙染對現代政府至關重要。然而,這些東西在 1867 年都不存在,因此《英屬北美法案》的權力分配中沒有提及它們。

然而,正如上一課關於不成文憲法所看到的,憲法原則存在,即兩級政府擁有全部主權,即任何可以想到的事情都在聯邦政府或省政府的管轄範圍之內。因此,一個半世紀以來,加拿大(和英國)法院一直在擴大《英屬北美法案》中詞語的含義,以擴充套件到涵蓋所有這些新的社會領域。《1867 年英屬北美法案》(英屬北美法案),為加拿大建立了一個聯邦憲法,在第 91 和 92 條中列舉了聯邦和各省分別可以立法的事項。儘管這些清單是相當完整和全面的,但不久之後就發現,這兩節中列舉的事項存在重疊,樞密院一次又一次地對聯邦和省級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的合憲性進行裁決。正是在這種情況下,樞密院發展了這一學說,即為了決定一項被控訴的立法是否有效,必須考慮其本質和實質。也就是說,如果一項法令在實質上被發現與立法機關的許可權範圍內的主題有關,那麼它應該被認為是有效的,即使它可能偶然侵犯了其立法許可權範圍之外的主題。侵犯其許可權範圍之外事項的程度可能是確定立法是否虛假的因素,即立法機關是否以制定其許可權範圍內的法律的名義,實際上制定了其許可權範圍之外的法律。但如果不是這種情況,那麼侵犯行為不會影響該法律的效力,即使是針對侵犯行為的領域。參見加拿大公民保險公司訴威廉·帕森斯案 (1881) 7 AC 96;安大略省總檢察長訴加拿大聯邦總檢察長案 1894 A.C. 189;安大略省總檢察長訴聯邦總檢察長案 (1896) AC 348;不列顛哥倫比亞省聯合煤礦公司訴布賴登案 (1899) AC 580;加拿大總檢察長訴安大略省總檢察長案 (1937) AC 355;艾伯塔省總檢察長訴加拿大總檢察長案 (1939) AC 117 和萊斯布里奇北部灌溉區理事會受託人訴森林獨立人協會案 (1940) AC 513。

和平、秩序和良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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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之父當時認為,他們在《英屬北美法案》中用一個條款涵蓋了所有可能出現的新的法律領域。《英屬北美法案》第 91 條第一段指出,除本法案明確規定為聯邦的權力外,聯邦政府有權“制定關於和平、秩序和加拿大良好政府的法律,涉及所有不屬於本法案明確分配給各省立法機關的主題類別”。因此,任何新的法律領域都將成為聯邦的。

然而,很快變得明顯的是,“和平、秩序和良好政府”(POGG)部分,如果解釋得太寬泛,實際上會剝奪各省的大部分權力。例如:汽車的發明。汽車可以被視為一個新的管轄區,完全由聯邦政府控制。但如果是這樣的話,各省對道路、城市、省內交通和土地的管轄權將變得毫無意義。

樞密院司法委員會(JCPC)是倫敦上議院設立的一家法院。它是 1867 年至 1949 年加拿大最高法院,並審理了那個時代加拿大重要的權力分配案件。它可以推翻加拿大最高法院的裁決;許多重要案件繞過了最高法院,直接提交給了樞密院司法委員會。

樞密院司法委員會發展了一種稱為“本質和實質”的學說。這意味著,每當政府的立法因超出其管轄範圍而受到質疑時,樞密院司法委員會就會審查該立法的“本質和實質”。法院將試圖找出該法律的“真正目的”。一旦樞密院司法委員會找出該立法的“本質和實質”,它就會決定《英屬北美法案》第 91 或 92 條中提到的哪個列出的權力最符合該“本質和實質”,以檢視政府是否具有管轄權。如果該法律的本質和實質在很大程度上屬於政府的管轄範圍,那麼該法律對其他政府的管轄範圍產生的任何偶然影響都是可以接受的。

這種學說極大地提高了第 91 和 92 條中列出的權力的重要性,從而降低了 POGG 條款的重要性。樞密院司法委員會發現最常與有爭議立法的“本質和實質”相對應的權力是第 92(13) 條,即各省對“財產和民事權利”的管轄權。

“民事權利”是加拿大法律中的一個專門術語。與美國不同,在美國,“民事權利”等同於“人權”,而在加拿大,“民事權利”是指個人簽訂合同(包括婚姻合同)、買賣和使用財產、行使父母權利以及起訴和被起訴的能力;可以將其視為一個人在成年後獲得的權利。

樞密院司法委員會發現,大多數有爭議的法律的本質和實質都與財產和民事權利有關。在 1925 年的《多倫多電力委員會訴斯奈德案》中,樞密院司法委員會否決了聯邦《工業糾紛調查法》。這是一項法律,賦予聯邦政府對某些勞資糾紛的特定權力。樞密院司法委員會駁回了聯邦政府的論點,即這種法律是為了加拿大的和平、秩序和良好政府,認為 POGG 權力實際上只賦予聯邦政府在緊急情況下采取行動的權力。相反,由於勞資糾紛是合同糾紛,因此,這種法律本質上是關於民事權利的,這是各省的管轄範圍。因此,聯邦法律被認定為違憲。

POGG 權力從未真正從樞密院司法委員會的裁決中恢復過來。最終,聯邦政府廢除了對樞密院司法委員會的上訴,使加拿大最高法院真正成為最高法院。加拿大最高法院對 POGG 權力的解釋略微寬泛。在 1975 年的《反通貨膨脹參考》中,聯邦政府詢問最高法院,聯邦政府是否可以使用其 POGG 權力透過實施工資和價格管制(通常屬於各省的管轄範圍)來打擊通貨膨脹。大多數最高法院法官同意,但理由不同。大多數人認為,POGG 是一種緊急權力,法院應該在讓聯邦政府決定通貨膨脹是否是“國家緊急情況”時保持謹慎。這是 POGG 的“國家緊急情況”學說。一小部分法官認為,POGG 的另一種學說也有效:“國家關注”學說。這種學說意味著,當出現一種新的管轄型別,並且不對應於《英屬北美法案》中列出的任何管轄型別,並且如果它“關係到國家利益”,那麼它將屬於 POGG。

最高法院在《R.訴皇冠蔡爾巴赫案,[1988] 1 S.C.R. 401》中澄清了“國家關注”學說。最高法院指出,“國家關注”學說有效,並且實際上是在聯邦權力清單中增加了一個新類別,如果可以對所有這些問題回答“是”的話

  1. 所討論的管轄權是否是一個單一的、獨特的、不可分割的管轄權?
  2. 各省是否不可能單獨處理這種管轄權?
  3. 它是否有可確定和合理的限制,以至於它不會從各省手中剝奪大範圍的管轄權?

儘管有這些決定,但 POGG 權力很少能證明聯邦政府行使管轄權是正當的。更為常見的是具有政治爭議性的“支出權力”。根據《1867 年憲法法案》第 91(3) 條,聯邦政府使用其徵稅權,徵收的稅收收入超過其自身管轄範圍內所需的收入。它將額外的資金給各省,用於其管轄範圍內的支出,前提是各省必須滿足聯邦法律規定的某些條件。這使得聯邦政府對各省的管轄範圍,例如衛生和教育,擁有不同程度的影響力,而且這一切都是...???

跨管轄區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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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所述,如果政府對其頒佈的法律的“本質和實質”具有管轄權,那麼對其他政府管轄範圍產生的任何“偶然影響”都是可以接受的。例如,聯邦《離婚法》是有效的立法,因為聯邦政府對離婚具有管轄權(第 91(26) 條),即使《離婚法》對子女監護權產生了一些偶然影響,而子女監護權通常被認為屬於各省的“民事權利”(第 92(13) 條)和“私人性質的事務”(第 92(16) 條)的管轄範圍。

在極少數情況下,加拿大最高法院裁定,聯邦政府的管轄權(迄今為止,從未是省政府的管轄權)享有“跨管轄區豁免”。省級政府的立法不能對這些管轄權產生任何影響,即使是偶然影響。

這種情況發生過兩次。第一個是聯邦選舉海報。在 1965 年的《麥克凱訴女王案》中,加拿大最高法院裁定,市政法規不能被執行來阻止聯邦政黨在選舉期間張貼海報。這是因為聯邦選舉海報對省級政府的立法享有跨管轄區豁免。由於市政當局獲得制定法規的權力來自省級立法(參見《英屬北美法案》第 92(8) 條),因此,這些法規對聯邦選舉海報沒有影響。這並不意味著市政法規被宣佈無效;它對所有型別的張貼海報都有效,除了聯邦選舉海報。

另一個最高法院承認跨管轄區豁免權的案例是在聯邦工程和事業中。這種聯邦權力奇怪地來自《英屬北美法》第 92(10)(a) 條。省政府對“工程和事業”擁有管轄權,但列出的除外。其中一個例外是“電報”。因此,主要的電話公司都處於聯邦政府的管轄之下。

工人健康和安全是省級管轄權(“民權”)。因此,如果省份透過一項實質上規範工人健康和安全的法律,它是否會對主要電話公司產生附帶影響?根據最高法院在 貝爾加拿大訴魁北克(CSST),[1988] 1 SCR 749 中的裁決,答案是否定的。最高法院制定了以下測試

  1. 如果省級法律的目的是規範聯邦工程/事業,那麼它就是違憲的。
  2. 如果省級法律直接影響聯邦工程/事業的重要部分,那麼跨管轄區豁免權適用(該法律對聯邦工程/事業沒有影響)。
  3. 如果省級法律具有間接影響,損害了聯邦工程/事業的運作,那麼跨管轄區豁免權適用。

根據案件事實,最高法院裁定,職業健康和安全直接影響貝爾加拿大的重要管理決策,因此該法律對該公司沒有影響。

跨管轄區豁免權原則的適用範圍非常有限;在大多數情況下,省級立法適用於通常處於聯邦政府管轄範圍內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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