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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合同法/議價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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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與要約邀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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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是一個承諾,如果被接受,將約束要約人和接受人。合同的所有必要條款都應包含在要約中,因此,對要約人而言,只需說“是”,合同即可生效。

在大多數合同中,要約是向特定的人提出的,只有這個人才能接受。但並非總是如此。**單方合同**是對整個世界的承諾:要約人承諾為任何完成其要求的人做某事。**單方合同**的一個例子是懸賞海報:要約人承諾支付 25 美元給找到他丟失的狗的人。要約不是向特定的人提出的;而是向任何找到他狗的人提出的。合同履行之時即視為承諾接受——一旦有人找到並歸還狗,他就有權獲得 25 美元。事實上,他無需知道懸賞海報就有權獲得 25 美元;這樣一來,單方合同在某種程度上是“思想一致”原則的例外。

關於單方合同的一個棘手問題通常來自於其到期。例如,許多舊的平裝書中都有優惠券;“寄來 7.95 美元,我們將寄給您本系列的其餘部分”。這是一個單方合同:任何寄來 7.95 美元的人應該收到其他書籍。然而,如果這本平裝書是在,比如說 1956 年印刷的,那麼今天你不能填寫優惠券並附上 7.95 美元,然後希望收到本系列的其餘部分。為什麼呢?

解釋合同有多個原則。其中一個被稱為“商業效率”原則。如果合同中缺少一項條款(例如,單方合同的到期日期),商業效率原則要求法官詢問在合同簽訂時,合同雙方為了使合同具有商業意義,必須同意什麼。以上面的例子來說,在 1956 年,如果平裝書優惠券中包含的要約在幾十年後仍然有效,這對他們來說沒有商業意義:他們當時知道這些書最終會絕版,貨幣的價值也會因通貨膨脹而下降。然而,如果他們在 1956 年認為這一系列書籍將在 2004 年仍然在印刷,並且通貨膨脹在未來 50 年將保持為零,那麼即使事後看來這個要約很愚蠢,優惠券可能今天仍然有效。

法院區分了單方合同和“純粹的吹噓”。“純粹的吹噓”通常出現在廣告中。“這是有史以來最好的產品!”和“你不會失望”都是純粹的吹噓的例子。這類對產品的描述不被視為要約的一部分,也就是說,如果你確實感到失望,你不能抱怨要約人沒有履行合同。另一方面,如果廣告商說,“如果你不滿意,我們會退還你的錢!”那麼這**將**被視為有效合同的一部分。這被稱為保證,我們將在下面討論。

招標邀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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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在承諾之時簽訂的。承諾之後,雙方認為他們同意了什麼並不重要。重要的是,雙方在承諾時認為他們同意了什麼。

由於合同是“思想一致”,因此在形成合同的過程中,受要約人必須接受與要約人所要約的相同內容至關重要。如果要約是“我將以 50 美元的價格賣給你這輛腳踏車”,而承諾是“我接受你以 80 美元的價格賣給我這輛腳踏車的要約”,那麼就沒有承諾,因為要約和承諾的條款不同。

與要約條款不同的承諾可能被視為還盤。如果在上面的例子中,第一個人說“好的,80 美元就成交”,那麼就簽訂了合同。雙方都必須將腳踏車以 80 美元的價格進行交換。

對價是指在法律眼中具有價值,來自承諾人,並能引發協議的東西。它通常是承諾人獲得的利益或承諾人所遭受的損失。一般來說,對價對所有合同都是必不可少的,但蓋章合同除外。此外,法院通常會盡力尋找對價。

過去的對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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