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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合同法/違約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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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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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合同被違反,受損方可能要求以下任何一項:

  • 收回其已支付的款項(“返還”)
  • 其損失的補償(“損害賠償”)
  • 強制對方履行合同(“強制履行”)


在普通法傳統中,損害賠償是法院對違反合同通常判決的救濟方式。返還和強制履行只有在特定情況下才適用。

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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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試圖將受害者置於履行合同時的位置

強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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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取消”合同)是指解除雙方之間的合同。這樣做是為了使雙方儘可能回到簽訂合同之前的位置。這是一種衡平法救濟,具有自由裁量權。如果一方當事人透過其行為確認了合同(見 Long v Lloyd),或者第三方已經取得了某些權利,或者合同的執行已經實質上履行,法院可能會拒絕撤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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