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版權法/豁免和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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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版權法中的合理使用為版權侵權提供了一種豁免,當作品的使用是為了研究或私人學習、批評或評論,或為了新聞報道。與美國合理使用條款相比,這是一個封閉的清單,必須屬於這三個類別之一,才能使用作品而不構成侵權。
隨著 CCH 加拿大案例,法院在很大程度上重新構建了豁免的大部分使用,將其視為一種“使用者權利”,以平衡版權持有人的權利。因此,即使適用其他例外情況,該例外也始終可用。
在考慮合理使用時,法院做出了以下一般性觀察
重要的是要澄清關於版權侵權例外的一些一般性考慮因素。在程式上,被告需要證明他對作品的處理是公平的;但是,合理使用例外也許更應該被理解為版權法的一個組成部分,而不是僅僅是一個抗辯。任何屬於合理使用例外範圍的行為都不會構成版權侵權。合理使用例外,與版權法中的其他例外一樣,是一種使用者權利。為了在版權所有者的權利和使用者的利益之間保持適當的平衡,它不應被限制地解釋。...“使用者權利不僅僅是漏洞。因此,所有者權利和使用者權利都應得到公平、平衡的解讀,這與救濟立法相符。”
然後,法院制定了評估合理使用的六個主要標準。
- 處理的目的 是為了研究、私人學習、批評、評論或新聞報道?它表達了“這些允許的目的不應該被限制性地解釋,否則會導致對使用者權利的過度限制。”
- 處理的性質 作品是如何處理的?是製作了一份副本還是製作了多份副本?這些副本是廣泛分發還是分發給有限的人群?副本在完成其目的後是否被銷燬?該行業的正常做法是什麼?
- 處理的數量 使用了多少作品?被侵權作品的重要性是什麼?僅僅引用微不足道的數量可能足以建立合理使用。在某些情況下,即使引用整部作品也可能是合理使用。
- 處理的替代方案 使用者是否可以使用“非版權等效作品”?在沒有複製的情況下,作品是否可以得到適當的批評?
- 作品的性質 從從未出版的作品中複製可能比從已出版的作品中複製更公平,“因為其複製並註明出處可以導致作品更廣泛的公開傳播 - 這是版權法的目標之一。然而,如果相關作品是保密的,這可能會使天秤向判斷該處理不公平傾斜。”
- 處理對作品的影響 它是否可能影響原創作品的市場?“雖然處理對版權所有人市場的影響是一個重要因素,但它既不是法院在決定處理是否公平時必須考慮的唯一因素,也不是最重要的因素。”關於處理構成侵權的陳述可能不足,但通常需要證據。
“這些因素在評估處理的公平性方面可能或多或少地具有相關性,具體取決於被指控侵權處理的事實背景。在某些情況下,除了這裡列出的因素之外,可能還有其他因素可以幫助法院確定處理是否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