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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版權法/導論

來自華夏公益教科書,開放的書籍,為開放的世界

版權是一種法律制度,它提供了一套有限的專有權利來規範思想的創造性表達。在加拿大,版權規定了兩種形式的權利:經濟權利和精神權利。經濟權利,在討論“版權”時最常見的含義,是旨在讓權利持有人從作品中獲利的權利。這些權利可以在任何部分被買賣,但是,它們必然有有限的壽命。另一方面,精神權利是作品創作者不可剝奪的權利,承認作品是藝術家個性的延伸。它們是允許藝術家保護其尊嚴和聲譽的權利。

版權法的目的在蘋果電腦訴麥金塔電腦案中由裡德法官闡明。

版權法的目的是,而且一直是賦予壟斷權。它沒有對所創作作品的用途做出區分——無論是為了娛樂、教學還是其他目的。我認為,從歷史上看,該法有兩個目的:鼓勵公開作品以“促進學習”,以及在作品中保護和獎勵作者的智力勞動(在有限的時間內)。

然而,這些權利以及公眾的權利的範圍處於一個微妙的平衡之中,法院必須進行監管。

版權法通常被認為是在促進公眾利益——鼓勵和傳播藝術作品以及智力成果——以及為創作者獲得公正報酬(或者更準確地說,防止除創作者以外的人獲得可能產生的任何利益)之間取得平衡。

劃定什麼是可以成為財產,什麼是不能成為財產的界限,一直是一個持續的爭論。表達的短暫性使得區分它和思想往往非常困難。此外,權利持有者應該得到多大程度的優惠也加劇了爭論。新技術的泛濫只會使這些問題更加複雜,因為法律必須不斷追趕不斷變化的資訊環境。

自 2002 年以來,版權法幾乎每年都經歷著重大變化。法院一直在緩慢地採用與美國類似的解釋方法,其中,如上文引述所示,藝術家的利益與公眾的利益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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