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版權法/版權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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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大多數其他普通法國家一樣,普通法中沒有對作品、表演或錄音的固有權利。版權僅存在於成文法中。根據《1867 年憲法法》第 91(23) 條,聯邦政府被授予制定與版權相關的法律的專有權力。加拿大版權的演變一直受到加拿大簽署的國際條約的指導,這些條約試圖在全球範圍內統一版權法。
《版權法》首次頒佈於 1921 年,幾乎完全基於 1911 年的英國《版權法》。但自從批准《伯爾尼公約》以來,該法案已修改以適應現代版權制度的許多要求。
《版權法》第 91 條規定,加拿大遵守以下條約
- (a) 1886 年 9 月 9 日在伯爾尼締結的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經 1971 年巴黎法案修訂;以及
- (b) 1961 年 10 月 26 日在羅馬締結的保護表演者、錄音製品製作者和廣播組織國際公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