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版權法/版權的存續
版權存續是關於什麼應該受到保護的辯論的核心。版權旨在保護思想的表達,但決不保護思想本身。當沒有明確的方法來區分兩者時,這會成為問題。關於版權存續的判例法側重於法院在區分兩者方面的許多嘗試。
該法案為所有“原創的文學、戲劇、音樂和藝術”作品提供保護。人們對“原創”一詞的使用給予了密切關注。版權存續的首要要求是作品必須是原創的,這一點已得到充分確立。
CCH 加拿大案例重新評估了“原創”在包括美國和澳大利亞在內的幾個其他國家背景下的含義。美國採用了“創造性火花”原則,要求最低限度的原創性才能獲得版權。而澳大利亞採用了“心血勞動”原則,該原則不要求任何創造性,而是用創造者付出的努力代替了原創性。麥克拉克林選擇了一個折中方案,回想起來,它更接近於“創造性火花”原則。為了使作品具有原創性,它必須是“技能和判斷”行使的結果。更具體地說:技能是指“在創作作品中運用自己的知識、培養的才能或練習的能力”,判斷是指“在創作作品中運用自己的辨別能力或形成意見或評估的能力,透過比較不同的可能選擇”。然而,原創性不需要任何新穎性或創造性。但它確實需要超越單純機械操作的智力努力。
根據 CCH 加拿大中提出的基礎,對原創性的確定取決於具體情況。在很大程度上,它取決於作品在多大程度上源於作者。許多因素都會被考慮,特別是所使用的媒介或形式很重要。重要的是它是否包含公共領域中的元素,資料的排序或事實,或形式是否普通或新穎。單純的選擇通常不夠。此外,重要的是要考慮它是否包含任何藝術元素。
確切的確定仍然很困難。已經確定,文字的校對通常不足。但例如,父母拍攝的孩子的快照是否有足夠的判斷力和技能?通常情況下,沒有。
如開頭所述,版權背後的理念是保護思想的表達。這意味著表達必須具有一種形式,或“固定性”。正是固定性將表達與思想區分開來。
在加拿大海軍上將公司訴 Rediffusion 案中,法院考慮了固定性:“為了使‘作品’中存在版權,它必須至少在一定程度上以某種物質形式表達,能夠識別且具有或多或少的永續性。”[強調部分新增] 在此案中,法院發現體育賽事現場直播沒有足夠的固定性。任何形式的廣播、電視轉播或展覽本身都不足以固定。至少,它必須以某種方式同時錄製才能被固定。
除了編舞作品以外,作品必須以相對永久的形式記錄,這是一個要求。將筆記鍵入電腦螢幕可能足夠永久。一些案例表明,無結構的講話或其他自發的或即興創作,例如體育比賽,不能包含版權。
事實和思想本質上都是不可版權的。當有必要將思想與表達分離以及將事實與這些事實的排列和使用分離時,這通常會造成困難。當思想與表達之間的區別變得模糊不清時,法院通常會採取預防措施,認為它不能被版權保護,以避免阻止其他人表達相同的思想。
主要裝飾性或功能性的小設計也被排除在外。例如,在教育專案中用作工具的彩色積木就被排除在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