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刑法/罪行/詐騙獲取食物
外觀
詐騙獲取食物、飲料或住宿
364. (1) 任何以欺詐手段在任何提供食物、飲料或住宿的場所獲取食物、飲料或住宿的人,均屬違反本法,可判處簡易程式審判。
推定
(2) 在根據本條進行的訴訟中,如證據表明被告在提供食物、飲料或住宿的場所獲取食物、飲料或住宿,但未支付費用,並且
- (a) 虛假或捏造地顯示或假裝擁有行李,
- (b) 擁有任何虛假或捏造的行李,
- (c) 偷偷地移走或企圖移走其行李或任何重要部分,
- (d) 潛逃或偷偷地離開房屋,
- (e) 故意作出虛假陳述以獲取賒購或延期付款,或
- (f) 以無價值支票、匯票或證券作為食物、飲料或住宿的付款,
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即為欺詐的證明。
“支票”的定義
(3) 本條中,“支票”除其通常含義外,還包括任何以其商業慣例為兌付匯票或存款人對其開具的任何特定種類匯票的機構開具的匯票。
R.S., 1985, c. C-46, s. 364; 1994, c. 44, s. 23.
– C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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