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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刑法/犯罪/性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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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性侵犯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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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非總是需要皇室檢察官傳喚毒理學家或任何其他型別的法醫專家來證明申訴人是被使用迷姦藥迷暈的。[1]

對於性侵犯(第 151、152、153、153.1、155、159、160、170、171、172、173、212、271、272 或 273 條),第 274 條禁止需要任何證據佐證。然而,在適用情況下,考慮進一步的佐證仍然是一個有益的實踐。[2]

  1. R. v. Fleming 2007 ONCA 808
  2. F.H. v. McDougall, 2008 SCC 53, [2008] 3 S.C.R. 41 at para.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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