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刑事程式和實踐/審前事宜/案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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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第 625.1(1) 條,法院有權命令在各方之間舉行會議,以加快審判程式。該條規定:
- 除 (2) 款另有規定外,檢察官或被告申請,或法院自行提出,法院或法院的法官,或任何訴訟將要進行的審判法院的法官、省級法院法官或司法人員,可在訴訟開始前,命令檢察官與被告或被告的律師之間舉行由法院、法官、省級法院法官或司法人員主持的會議,以考慮那些為了促進公平和快速審理而最好在訴訟開始前解決的事項,以及其他類似事項,並對這些事項的決定做出安排。
這也透過第 482.1 條解決
- (1) 第 482(1) 或 (2) 款所指的法院可以制定案件管理規則,包括關於
- (a) 確定任何事項,這些事項將有助於法院進行有效和高效的案件管理;
審前會議對許多方面都是有幫助的
- 縮小審判範圍 - 各方可能能夠就審判中無爭議的某些事實達成一致
- 瞭解對手的理論和策略
- 衡量潛在的判決 - 在某些情況下,可以向法官提出可能的量刑建議,以瞭解有爭議的量刑聽證會中可能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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