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刑事訴訟程式與實踐/審前事項/案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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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 加拿大刑事訴訟程式與實踐/審前事項/審前會議 重定向)根據第 625.1(1) 條,法院有權下令在各方之間舉行會議,以加快審判程序。本條規定
- 在不違反第 (2) 款的規定下,檢察官或被告或法院自行提議,在任何訴訟即將進行的法院或法官,或即將審理案件的法官、省級法院法官或法官面前,可下令在檢察官和被告或被告辯護律師之間舉行會議,由法院、法官、省級法院法官或法官主持,在訴訟開始之前舉行,以考慮那些為促進公正和迅速審理而最好在訴訟開始之前決定的問題以及其他類似問題,併為這些問題的決定做出安排。
第 482.1 條也對此進行了說明
- (1) 第 482(1) 或 (2) 款提到的法院可制定案件管理規則,包括
- (a) 決定任何有助於法院有效和高效地進行案件管理的事項;
審前會議在很多方面都有幫助
- 縮小審判範圍 -- 各方可能能夠就審判中沒有爭議的某些事實達成一致
- 瞭解對手的理論和策略
- 評估潛在的判決 -- 在某些情況下,可以向法官提出可能的判決建議,以瞭解爭議判決聽證會中可能的結果。
- 解決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