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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刑事訴訟程式與實踐/審前事項/撤回和駁回指控

來自華夏公益教科書

撤回和駁回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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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可以在認罪前隨時撤回指控。否則,必須經法院許可,有時還需要辯方同意。濫用程式存在有限的例外。

當選擇上級法院時,指控可以在初步調查完成前撤回。

因缺乏起訴而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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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可以做出因“缺乏起訴”而駁回指控的命令,導致訴訟程式中止。

該命令可以在審判開始前的任何時間做出。

申請人可以提出駁回指控的動議。通常,這種情況發生在案件無法繼續進行的情況下,例如:

  1. 法官拒絕延期審理
  2. 檢察官選擇“不提供證據”
  3. 檢察官沒有出庭或無法推進起訴程式

駁回指控的權力是自由裁量的。[1]

如果檢察官遲到,法官不能做出因缺乏起訴而駁回的命令。[2] 尤其是在已經認罪的情況下。[3]

因缺乏起訴而被駁回的指控,只有在獲得檢察長或副檢察長書面同意的情況下,才能透過提出新的起訴書或直接起訴重新開始 (485.1)。

  1. R. v. Fletcher and Smith 1990 CanLII 2507 (NS CA), (1990), 99 N.S.R. (2d) 258 at p. 260, para. 7
  2. R. v. Moreland, 1994 CanLII 1016 (BC SC)
  3. R. v. Siciliano, 2012 ONCA 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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