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轉到內容

加拿大刑事訴訟程式與實踐/搜查和扣押/外國搜查令

來自華夏公益教科書,開放的書籍,開放的世界

來自省份以外的搜查令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第 487.03 條規定了來自省份以外的搜查令的執行

在另一個省份執行
487.03 (1) 如果根據第 487.01、487.05 或 492.1 條或第 492.2(1) 款在一個省份簽發搜查令,則另一個省份的法官或治安法官(視情況而定)可根據申請對搜查令進行背書,如果可以合理地預期將在另一個省份執行搜查令,並且執行搜查令需要進入或在任何人的財產上執行,或者需要根據第 487.02 條對該省份的任何人士做出命令。

背書
(1.1) 背書可以在搜查令正本或透過任何電信方式傳遞的搜查令副本上進行,並且一旦背書,搜查令在另一個省份具有與最初在那裡簽發相同的效力。

(2) [已廢止,2007 年,c. 22,s. 7]

1993 年,c. 40,s. 15;1995 年,c. 27,s. 1;2000 年,c. 10,s. 13;2007 年,c. 22,s. 7;2008 年,c. 18,s. 12。


CCC

來自加拿大以外的搜查令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刑事事項相互法律援助法》第 10 至 16 條,《R.S.C. 1985,c. 30 (第四補充)》規定了外國搜查令在加拿大管轄範圍內的使用。

去往加拿大以外的搜查令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另請參閱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參考文獻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華夏公益教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