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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刑事訴訟程式和實踐/搜查和扣押/竊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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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聽受《刑法》第六部分的管轄。

竊聽分為三類

  • 根據第 185 和 186 條授權的一般竊聽。
  • 根據第 184.2 條經同意的竊聽
  • 根據第 184.4 和 188 條的緊急竊聽

經同意竊聽和緊急竊聽不需要完整的司法授權。

未經授權故意攔截“私人通訊”屬於第 184 條規定的可公訴罪,最高刑罰為 5 年。該罪不包括一方同意的行為 (第 184(2) 條)。

私人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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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第 183 條,“私人通訊”是指任何“口頭通訊或任何電信通訊,由通訊發起者在加拿大進行或由通訊發起者意圖讓在加拿大的某人接收,並在通訊發起者預期除通訊發起者意圖接收的該人外不會被其他人攔截的情況下進行的”。

以下被認定不屬於“私人通訊”

  • 數字號碼記錄器 (DNR) 捕獲的電子訊號[1]
  • 對上帝的祈禱,因為上帝不符合法律上對“人”的定義。[2]

攔截必須透過“電磁、聲學、機械或其他裝置”進行 (第 183 條)。因此,僅使用人類感官而無技術輔助不適用第六部分。[3]

申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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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聽是調查工具。只需要有合理的理由即可授予授權。該理由最終被證明是錯誤的,與申請無關。[4]

在法官能夠授予竊聽令之前,他或她必須確信申請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特定罪行已經、正在或將要發生”。[5] 警方還必須“有合理的理由認為授權的目標實際上將在特定地點或以特定方式進行通訊”,這將為調查提供證據。[6] 濫捕濫撈不是授權竊聽的適當理由。[7]

在辯護律師證明有充分理由的情況下,法院可以命令宣誓人接受對授權令宣誓書的交叉詢問。[8]

授權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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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聽審查與任何令狀審查的標準相同。

對竊聽令進行審查時應應用的檢驗標準是,是否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攔截通訊可能有助於對該罪行的調查”。[9] 這不是是否合理地有理由提出指控的問題。[10]

宣誓人不僅應做到坦誠直率,還應做到“清晰簡潔”。[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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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第 184.2 條,在一方同意攔截的情況下,該人可以攔截任何私人通訊。

184.2 (1) 如果私人通訊的發起者或通訊發起者意圖接收的該人同意攔截,並且根據 (3) 款獲得授權,則該人可以利用任何電磁、聲學、機械或其他裝置攔截私人通訊。

...

(3) 如果向該人提交申請的法官確信,則可以根據本條授予授權

(a) 有合理的理由相信違反本法或任何其他議會法案的罪行已經或將要發生;
(b) 私人通訊的發起者或通訊發起者意圖接收的該人同意攔截;並且
(c) 有合理的理由相信,透過擬議的攔截將獲得與 (a) 款所述罪行有關的資訊。

《刑法》

該條是在 1993 年為回應 R v Duarte [1990] 1 SCR 30 案的判決而新增到《刑法》中的,該判決認為,在一方同意攔截的情況下,可能會違反第 8 條。

第 184.2 條不因未在授權搜查之前要求“調查必要性”而違反《憲章》第 8 條。[12]

防止人身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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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第 184.1 條,執法人員可以未經司法授權攔截私人通訊

攔截以防止人身傷害
184.1 (1) 國家代理人可以利用任何電磁、聲學、機械或其他裝置攔截私人通訊,如果

(a) 私人通訊的發起者或通訊發起者意圖接收的該人同意攔截;
(b) 國家代理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同意攔截的該人存在人身傷害風險;並且
(c) 攔截的目的是為了防止人身傷害。

被攔截通訊的採信性
(2) 根據 (1) 款從攔截獲得的私人通訊內容,除非用於指控實際、企圖或威脅人身傷害的訴訟程式,包括就根據本部分的授權申請或就搜查令或逮捕令進行的訴訟程式,否則不得作為證據。


《刑法》

這要求

  1. 攔截各方之一同意攔截;
  2. 攔截者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同意攔截的該人存在人身傷害風險;
  3. 攔截的目的是為了防止人身傷害(例如,為了阻止臥底執法人員進行毒品交易)。

根據第 184.2 條進行的竊聽不需要宣誓人證明竊聽的“調查必要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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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R.訴Fegan(1993),80 C.C.C.(3d)356
  2. R.訴Davie(1980),54 C.C.C.(2d)216
  3. R.訴Beckner(1978),43 C.C.C.(2d)356 - 警官無意中聽到被告與其朋友之間的對話;R.訴Kopinsky,1985 CanLII 1191(AB QB)
  4. R.訴Pires;R.訴Lising 2005 SCC 66第41段
  5. R.訴馬德里,1994 BCCA _,[1994] BCJ No 1786,第82頁
  6. R.訴Thompson,1990 CanLII 43(SCC),[1990] 2 SCR 1111,第1139頁
  7. 參見R.訴Finlay和Grelette 1985 CanLII 117(ON CA),(1985),52 O.R.(2d)632(C.A.)
  8. R.訴Della Penna,2012 BCCA 3第26段
  9. R.訴Finlay和Grellette 1985 CanLII 117(ON CA),1985 CanLII 117(ON C.A.)(1985),52 O.R.(2d)632(C.A.),第656頁;R.訴Schreinert 2002 CanLII 44932(ON CA),2002 CanLII 44932(ON C.A.)(2002),165 C.C.C.(3d)295(Ont. C.A.),第43段,R.訴Ebanks,2009 ONCA 851,第33頁
  10. 同上
  11. R.訴Araujo,2000 SCC 65(CanLII),2000 SCC 65,[2000] 2 S.C.R. 992,第46段
  12. R.訴Largie 2010 ONCA 548(CanLII)正在上訴至S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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