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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刑事判刑/可判刑罰/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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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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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8條至第741.2條涉及向罪行受害者進行賠償。

賠償旨在透過讓罪犯立即對受害者的損失負責來對其進行改造。它還為受害者提供了一種快速獲取資金的途徑。[1]

可以下達賠償令,要求罪犯支付一筆款項,以補償當事方因經證實的損失而造成的損失。賠償令要麼作為緩刑令的條款下達,要麼作為獨立的賠償令下達。[2] 獨立的賠償令沒有償還期限,可以登記為民事判決,[3] 這樣一來,就可以用來扣押工資和沒收財產。

是否給予賠償是作為懲罰“整體”的一部分來考慮的。[4] 通常,罪犯應該在判刑時或將來有償還能力。[5] 法院必須考慮罪犯的償還能力。[6] 但是,如果犯罪特別惡劣,例如違反信任,即使沒有明顯的償還可能性,也可能會下達賠償令。[7]

對賠償令的自由裁量權進行下達的目標和因素如下:[8]

  1. 賠償令應謹慎而剋制地作出;[9]
  2. 賠償的概念對判刑過程至關重要
    1. 它強調對罪犯施加的制裁;
    2. 它讓被告對向受害者進行賠償負責;
    3. 它防止被告從犯罪中獲利;以及
    4. 它為受害者提供了一種便捷、快速且廉價的追償手段;
  3. 判刑法官應考慮;
    1. 受損害人援引第725(1)條的目的;
    2. 是否已提起民事訴訟並正在進行中;以及
    3. 罪犯的經濟狀況。
  4. 賠償令不應作為民事訴訟的替代手段。議會並非打算賠償令會取代確保受害者獲得充分賠償所需的民事救濟。
  5. 如果金額不明確,不應下達賠償令。[10]
  6. 賠償令並非解決複雜的商業交易的合適機制;
  7. 如果要刑事法院解釋書面檔案以確定透過令狀要求的金額,不應授予賠償令。損失應易於計算。
  8. 如果要考慮省級立法的影響才能確定應下達什麼令狀,不應授予賠償令;
  9. 任何關於法律或事實問題上的嚴重爭議都應表明拒絕尋求令狀;
  10. 民事法院管轄權要求對已收取的所有款項進行適當的核算,可以防止雙重追償;以及
  11. 如果相關民事判決因破產而無法執行,則賠償令可能是適當的。

沒有一個單一因素應該決定是否應該下達賠償令。[11]

該令狀的目的是作為判刑的一部分,而不是為了賠償損失。[12]

根據 第380.3(1)條,當一個人被判犯有欺詐罪時,法院特別要求調查是否正在向受害者尋求賠償。如果法官決定不下達賠償令,他必須根據第380.3(5)條說明理由。

  1. R. v. Fitzgibbon, [1990] 1 S.C.R. 1005 [1]
    R. v. Yates, 2002 BCCA 583 [2]
  2. 第738條
  3. 第741條
  4. R. v. Siemens, 1999 CanLII 18651 (MB C.A.)[http://www.canlii.org/en/mb/mbca/doc/1999/1999canlii18651/1999canlii18651.html
  5. R. v. Dashner, (1973) BCCA; R. v. Biegus, 1999 CanLII 3815 (ON C.A.) [3]; R. v. Brown (1999) BCCA; R. v. Fitzgibbon, 上述
  6. R. v. Ratt, 2005 SKCA 110; R. v. R. v. DeBay, 2001 NSCA 48 [4]
  7. R. v. Yates 2002 BCCA 583 在第12段和第17段
  8. R. v. Devgan 1999 CanLII 2412 (ON C.A.)
    另見:R. v. Zelensky 在第111-13頁
    R. v. Fitzgibbon 在第454-55頁
    London Life Insurance Co. v. Zavitz 在第270頁
    R. v. Scherer, (1984), 16 C.C.C.(3d) 30 (Ont. C.A.) 在第37-38頁
    R. v. Salituro, (1990), 56 C.C.C.(3d) 350 (Ont. C.A.) 在第372-73頁
    R. v. Horne 1996 CanLII 8051 (ON S.C.), (1996), 34 O.R.(3d) 142 (Gen. Div.) 在第148-49頁
    R. v. Carter 在第75 - 76 頁。
  9. R. v. Zelensky, 1978 CanLII 8 (SCC), [1978] 2 SCR 940
  10. R. v. Castro, [2010] ONCA 718 在第26段和第43段
  11. R v Castro, 2010 ONCA 718 在第27段
  12. 見 R. v. Castro, [2010] ONCA 718 在第26段和第43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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