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刑事判決/附錄/清單
外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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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清單包含通常在準備判決時考慮的問題。此清單基於不列顛哥倫比亞省律師協會網站上找到的清單 [1].
- 準備和審查事實摘要
- 準備被告記錄的副本
- 考慮 PSR (第 721 條)
- 獲得受害者影響陳述 (第 722(4) 條)
- 考慮賠償,如果無法達成協議,可能需要傳喚證人 (第 738 條)
- 準備和審查關於判決的案例
- 準備適用於判決的條件清單 (在 CSO 或緩刑上)
- 獲取推薦信和支援信
- 年齡
- 居住地點歷史
- 家庭關係 (兄弟姐妹、配偶、子女)
教育
- 教育水平
- 高等教育
- 獲得的證書/執照
就業
- 就業歷史
- 就業前景
- 被告當時的 mental 狀態 (醉酒/個人困難)
- 與受害者的接觸程度 (例如,身體接觸/距離)
- 對受害者的傷害程度
- 暴力程度 (意圖/實際/威脅/潛在)
- 試圖減少暴力
- 使用武器
- 挑釁程度
- 被告是否處於信任地位
- 犯罪行為是孤立的還是企業的一部分
- 被告的角色 (主要人物;追隨者;煽動者;預期結果)
- 動機
- 對罪犯的影響 (失去執照/工作/關係)
- 被告是否與警方合作
- 記錄是否包含大量犯罪行為,並表明有必要將其從公眾中移除
- 記錄是否包含嚴重犯罪行為,並表明有必要將其從公眾中移除
- 被告是否是一個危險的、精神不穩定的,需要從公眾中移除的人
- 社群中是否存在類似犯罪行為的程度
- 被告的收入是否來自非法活動,使其成為謀生手段
- 是否存在持續的犯罪活動模式 (注意社群中沒有犯罪活動的時期)
- 考慮犯罪行為的動機 (例如,前奏) 以及是否可能再次發生
- 被告是否悔恨並願意向法庭報告
- 考慮可治療/可控制的身體/精神殘疾
- 考慮吸毒史 (治療專案、日期和結果)
來源
- 獲得釋出文件的同意 (醫療、學校等)
- 獲取作為人品證人的補充來源的聯絡資訊
- 獲取緩刑官姓名並獲得聯絡他們的許可 (聯絡緩刑官並獲取意見)
檔案
- 量刑前報告
- 獲取推薦信 (僱主或人品證人)
- 來自緩刑官或矯正官關於進展情況的信件
- 賠償金額
- 受害者道歉信
- 醫療/精神病報告
處置
- 支付罰款的能力 (如果可以,需要多長時間)
- 完成社群服務的可能性 (如果不能,為什麼?)
- 遵守邊界條件的可能性 (遠離區域或人員)
- 申請 DNA 命令的可能性 (考慮不申請的理由)
- 申請武器禁令的可能性 (考慮不申請的理由)
程式
- 審查各方的建議
- 提醒被告有向法官陳述的機會
- 通知被告受害者罰款附加費
- 撤回
- 轉向
- 和平令
- 無條件釋放
- 有條件釋放
- 緩刑
- 罰款
- 有期徒刑
- 間歇性監禁
- 省級監獄
- 聯邦監獄
- 駕車禁令
- 賠償
- DNA 命令
- SOIRA 命令
- 武器禁令
- 維護和平,品行良好;
- 在法庭要求時出庭;並且
- 在更改姓名或地址之前提前通知法庭或緩刑官,並及時通知法庭或緩刑官任何工作或職業變更。
- 向緩刑官報告
- 在 2 個工作日內,或在法庭指示的情況下,並且
- 此後,在緩刑官要求時;
- 除非獲得書面許可離開該司法管轄區,否則留在法庭的司法管轄區內;
- 避免
- 飲酒或其他令人陶醉的物質,或
- 吸毒,除非根據醫療處方;
- 避免擁有、持有或攜帶武器;
- 為撫養或照顧受撫養人提供支援;
- 在不超過 18 個月內完成最多 240 小時的社群服務;
- 如果罪犯同意,積極參與省份批准的治療專案;
- 參加治療機構,接受與罪犯飲酒或吸毒相關的評估和治療,該治療由該專案推薦;
- 如果罪犯同意參加該專案,則遵守管理罪犯使用酒精點火聯鎖裝置的專案;以及
- 遵守法庭認為可取的其他合理條件,但須遵守根據第 738(2) 條作出的任何法規,以保護社會並促進罪犯成功重返社會。
檢察官陳述
- 皇冠方面對量刑的立場
- 皇冠方面確定需要依靠的事實
- 宣讀事實摘要
- 如果對事實存在爭議,則傳喚證人(第724條(3)(a)款),或者無論如何都傳喚證人(第732條(2)款)[傳聞證據可被採納(第723條(5)款)]
- 事實已從審判中記錄在案
- 提交犯罪記錄
- 提交尋求加重刑罰的通知
- 提交/宣讀受害者影響陳述
- 審查並評論量刑報告
- 審查並評論相關案例
- 對緩刑或社群服務令的條件提出建議
- 請求附屬令
辯方陳述
- 罪犯背景,包括就業、家庭、健康和經濟狀況
- 提交推薦信和品格證人
- 審查並評論相關案例
- 對量刑提出建議
- 評論支付受害者罰款附加費的能力/支付任何罰款所需的時間
- 評論對任何請求的附屬令的意見
- 評論緩刑或社群服務令的條件(特別是宵禁和軟禁的例外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