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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刑事判刑/犯罪相關財產

來自華夏公益教科書,為開放世界提供開放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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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令申請
490.8 (1) 檢察長可根據本條在本條所指的任何犯罪相關財產方面提出扣押令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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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根據第(1)款就任何犯罪相關財產提出的扣押令申請可由一方提出,並應以書面形式提交法官,並附有檢察長或任何其他宣誓人以檢察長或其他宣誓人所知悉的事實宣誓的證詞,內容如下:

(a) 與犯罪相關財產相關的可公訴罪行;
(b) 被認為持有犯罪相關財產的人;以及
(c) 對犯罪相關財產的描述。

扣押令
(3) 當根據第(1)款向法官提出扣押令申請時,如果法官認定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該財產是犯罪相關財產,則可發出扣押令,禁止任何人處置或以其他方式處理扣押令中指定的犯罪相關財產的任何權益,除非以扣押令中可能指定的其他方式處理。
加拿大境外的財產
(3.1) 可根據本條就位於加拿大境外的財產發出扣押令,並可對扣押令作出情況所需的一切修改。


刑法

根據第 490.8(1) 條,檢察長可就“犯罪相關財產”提出扣押令申請。

根據第 490.8(2) 條,該申請可由一方提出,並應包含一份證詞,其中包括

  1. 與犯罪相關財產相關的可公訴罪行;
  2. 被認為持有犯罪相關財產的人;以及
  3. 對犯罪相關財產的描述。

為了發出扣押令,法官必須認定“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該財產是犯罪相關財產,併發出扣押令,禁止任何人處置或以其他方式處理扣押令中指定的犯罪相關財產的任何權益,除非以扣押令中可能指定的其他方式處理。”(第 490.8(4) 條)


定罪後的財產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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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0.1(1) 條允許在皇室提出申請的情況下沒收“犯罪相關財產”。

定罪後的財產沒收令
490.1 (1) 在符合第 490.3 條至第 490.41 條的情況下,如果某人被判犯有本法或《腐敗外國公職人員法》規定的可公訴罪行,並且在檢察長提出申請後,法院以更有可能性的證據認定任何財產是犯罪相關財產,並且犯罪行為是針對該財產而為的,則法院應

(a) 如果該罪行的起訴是根據某省政府的要求進行的,並且由該省政府或代表該省政府進行,則下令沒收該財產,歸加拿大女王在該省的權利所有,並由該省的檢察長或司法部長根據法律處置;以及
(b) 在任何其他情況下,下令沒收該財產,歸加拿大女王在加拿大的權利所有,並由加拿大女王樞密院的成員根據法律處置,該成員可根據本段的規定被指定為此目的。


刑法

根據第 290.1(2) 條,為了沒收財產,法院必須認定被定罪的犯罪行為是“針對財產而為的,根據該條款應就該財產作出沒收令,但法院認定該財產是犯罪相關財產的證據確實充分,則法院可根據第(1)款就該財產作出沒收令。”


反物權 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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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物權沒收申請
490.2 (1) 如果已就本法或《腐敗外國公職人員法》規定的可公訴罪行提起控告,則檢察長可向法官提出根據第(2)款沒收財產的申請。
財產沒收令
(2) 在符合第 490.3 條至第 490.41 條的情況下,如果法官認定

(a) 證據確實充分表明該財產是犯罪相關財產;
(b) 已就針對該財產的本法或《腐敗外國公職人員法》規定的可公訴罪行提起訴訟;以及
(c) 被控犯有該罪行的被告人已死亡或潛逃。


刑法

該申請可提交給省級法院或高階法院法官。[1]

  1. 第 490.2(5) 條

沒收住宅的考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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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沒收的財產是住宅,則法院必須考慮其他因素

與住宅相關的因素
(4) 如果根據第 490.1(1) 條或第 490.2(2) 條應沒收的財產的全部或部分是住宅,則在根據第(3)款作出決定時,法院還應考慮

(a) 如果該住宅在提起控告時是該被告人直系家屬的主要住所,並且仍然是該被告人直系家屬的主要住所,則沒收令對該被告人直系家屬的任何成員的影響;以及
(b) 第 (a) 款所指的成員是否看起來沒有參與該犯罪行為或與該犯罪行為串通。

2001 年,第 32 章,第 33 條;2007 年,第 13 章,第 11 條。

[1]


用於運輸毒品的車輛,而該毒品是《管制藥物和毒品法》定罪的主題,是犯罪相關財產,因此可以被沒收。[1]


  1. R 對 Kopp 的判決,2011 MBPC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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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1 條要求沒收武器

沒收武器和彈藥
491. (1) 在符合第(2)款的情況下,如果法院認定

(a) 武器、仿製槍支、違禁裝置、任何彈藥、任何違禁彈藥或爆炸物已用於犯罪行為的實施,並且該物品已被沒收和扣押,或者
(b) 某人犯有涉及槍支、十字弓、違禁武器、限制性武器、違禁裝置、彈藥、違禁彈藥或爆炸物的罪行,或者該罪行的主題是槍支、十字弓、違禁武器、限制性武器、違禁裝置、彈藥、違禁彈藥或爆炸物,並且任何該物品已被沒收和扣押,


被沒收和扣押的物品歸屬女王陛下,並應按照檢察長指示進行處置。
歸還合法所有者
(2) 如果根據第 (1) 款進行的確定所依據的法院認定,根據第 (1) 款可能被沒收歸屬女王陛下的任何物品的合法所有者並非該罪行的參與者,並且沒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該物品將或可能被用於犯罪行為,法院應命令將該物品歸還該合法所有者,將該物品出售所得款項支付給該合法所有者,或者如果該物品被銷燬,則向所有者支付相當於該物品價值的款項。
收益的應用
(3) 在本條所適用的任何物品被出售的情況下,出售所得款項應支付給檢察長,或者在根據第 (2) 款作出命令的情況下,支付給該物品在出售前立即的合法所有者。
R.S.,1985 年,第 C-46 章,第 491 條;1991 年,第 40 章,第 30 條;1995 年,第 39 章,第 152 條。

CCC

根據 491(1),法院應命令沒收武器或彈藥,如果法院認定

  1. 武器被用於犯罪行為,並且武器已被警方沒收,或者
  2. 罪行涉及或其主題是槍支、弩、禁止武器、限制武器、禁止裝置、彈藥、禁止彈藥或爆炸物,並且它已被沒收

如果是這樣,沒收的物品將“被沒收歸屬女王陛下,並應按照檢察長指示進行處置。”

參見 R v Roberts 2005 SKPC 88;女王訴蒙塔古,2012 ONSC 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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