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刑事判刑/受控藥物和物質法下的與犯罪相關的財產
CDSA 中與犯罪相關的財產沒收的目的是“確保與犯罪相關的財產不會返還給罪犯,並且保護無辜第三方和對該財產擁有合法利益的人的利益”。[1]
這些目的是為了 (1) “透過沒收用於實施指定物質犯罪的財產來懲罰罪犯”,從而影響到交易的利潤;(2) 透過“提高賭注”來提供威懾作用,對那些使用或允許其財產用於實施指定物質犯罪的人來說,這是一筆“非常真實的代價”;(3) 確保“該財產不再可用於繼續進行犯罪活動”,也就是說,將其從流通中取出[2]
檢察長可以在定罪後隨時申請沒收與犯罪相關的財產。他們必須以機率平衡證明該財產是與定罪相關的“與犯罪相關的財產”。(第 16(1) 條) 如果檢察長能夠證明該財產是“與犯罪相關的財產”,但與任何具體定罪無關,則檢察長也可以獲得一項命令。(第 16(2) 條)
對貨物擁有財產利益的無辜人士通常可以在沒收聽證期間申請歸還這些物品。(第 19 條)
CDSA 的第 2 條定義了與犯罪相關的財產
“與犯罪相關的財產”是指除受控物質以外的任何財產,無論是在加拿大境內還是境外,
- (a) 藉助或以其為目的實施指定物質犯罪,
- (b) 以任何方式用於實施指定物質犯罪,或
- (c) 意圖用於實施指定物質犯罪;
《受控藥物和物質法》第 16 條規定了與《刑法》第 490.1 條類似的定罪沒收權力
定罪沒收財產令
16. (1) 除第 18 至 19.1 條規定外,如果一個人被判犯有指定物質犯罪,並且在檢察長申請的情況下,法院在機率平衡的基礎上認定任何財產是與犯罪相關的財產,並且該犯罪與該財產有關,則法院應
- (a) 在涉及附表 VI 中的物質的情況下,下令沒收該物質,歸加拿大女王所有,並由部長根據部長的認為合適的處理;以及
- (b) 在任何其他與犯罪相關的財產的情況下,
- (i) 如果該犯罪的起訴是由一個省的政府提起,並且由或代表該政府進行,則下令沒收該財產,歸該省女王所有,並由該省的檢察長或總檢察長根據法律處理,以及
- (ii) 在任何其他情況下,下令沒收該財產,歸加拿大女王所有,並由加拿大女王樞密院中為本款目的指定的成員根據法律處理。
與其他罪行相關的財產
(2) 除第 18 至 19.1 條規定外,如果證據未能使法院信服,認定一個人被判犯有的指定物質犯罪與財產有關,而根據第 (1) 款原本應對該財產下達沒收令,但法院在毫無合理懷疑的情況下認定該財產是與犯罪相關的財產,則法院可以根據第 (1) 款對該財產下達沒收令。
– CDSA
對物沒收申請
17. (1) 如果已經針對指定物質犯罪提起指控,則檢察長可以向法官申請根據第 (2) 款下達沒收令。沒收財產令
(2) 除第 18 至 19.1 條規定外,如果根據第 (1) 款向法官提出申請,並且法官認定
- (a) 毫無合理懷疑,任何財產是與犯罪相關的財產,
- (b) 已對第 (a) 款所述財產相關的指定物質犯罪提起訴訟,並且
- (c) 被控犯有指定物質犯罪的被告人已死亡或潛逃,
則法官應下令沒收該財產,並根據第 (4) 款處理。
– CDSA
根據第 19 條,根據第 16(1) 或 17(2) 條提出的申請需要向似乎對該財產擁有合法利益的任何人發出通知。<rfe>參見 CDSA 第 19 條</re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