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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刑事判決/罪行/賭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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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博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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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設賭場或投注場所
201. (1) 任何開設公共賭場或公共投注場所的人,均屬可公訴罪,可處以不超過兩年的監禁。

發現於其中的人或允許使用的人
(2) 任何

(a) 無正當理由,在公共賭場或公共投注場所被發現,或
(b) 作為業主、房東、出租人、租戶、佔用者或代理人,明知故犯地允許場所被出租或用於公共賭場或公共投注場所的用途,

均屬可予以簡易判決的罪行。
R.S.,c. C-34,s. 185。


CCC

對於初犯,可以考慮判決無罪釋放,無論是附帶條件的還是無條件的。 [1]

  1. R訴Colosimo,2011 MBPC 70
華夏公益教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