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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刑事判決/罪行/彩票罪行

來自華夏公益教科書

與彩票和機會遊戲有關的罪行
206. (1) 凡是以下行為者,均屬可公訴罪,可判處不超過兩年的監禁:

(a) 透過抽籤、牌、票或任何方式進行機會遊戲的方式,製作、印刷、廣告或出版,或造成或促成製作、印刷、廣告或出版任何推進、借貸、贈送、出售或以任何方式處理財產的建議、計劃或方案;
(b) 出售、交換、交換或以其他方式處理,或造成或促成,或幫助或協助出售、交換、交換或以其他方式處理,或提供出售、交換或交換任何抽籤、牌、票或其他方式或裝置,透過抽籤、票或任何方式進行機會遊戲的方式,推進、借貸、贈送、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理任何財產;
(c) 明知傳送、傳輸、郵寄、裝運、交付或允許傳送、傳輸、郵寄、裝運或交付,或明知接受運輸或運輸或運送任何用於或打算用於執行任何裝置、建議、計劃或方案的物品,透過任何方式進行機會遊戲的方式,推進、借貸、贈送、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理任何財產;
(d) 進行或管理任何方案、裝置或操作,以確定透過抽籤、票、號碼或機會的方式,誰或誰是獲得提議推進、借貸、贈送、出售或處理的任何財產的獲勝者;
(e) 進行、管理或參與任何方案、裝置或操作,透過這種方式,任何人在支付任何金額或提供任何有價值的擔保,或透過承諾支付任何金額或提供任何有價值的擔保後,應在該方案、裝置或操作下有權從進行或管理該方案、裝置或操作的人或任何其他人那裡收到比支付或提供的金額或金額更多的金額或價值的擔保,或由於其他人已支付或提供,或承諾支付或提供該方案、裝置或操作下的任何金額或有價值的擔保;
(f) 透過任何機會遊戲或任何混合機會和技能遊戲處理任何商品、商品或貨物,參賽者或競爭者在遊戲中支付金錢或其他有價值的報酬;
(g) 誘使任何人將任何金錢或其他有價值的財產或物品押注或冒險於任何骰子游戲、三張牌蒙特、打孔板、硬幣臺或幸運轉盤的操作結果;
(h) 為有價值的報酬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可以進入的場所進行或玩或提供進行或玩,或僱用任何人進行或玩三張牌蒙特遊戲;
(i) 接受任何關於三張牌蒙特遊戲結果的賭注;或
(j) 作為場所的業主,允許任何人玩三張牌蒙特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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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行
(4) 任何購買、接受或接收第 (1) 款中提到的抽籤、票或其他裝置的人,均屬違反概要程式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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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S.,1985,c. C-46,s. 206;R.S.,1985,c. 52 (1st Supp.),s. 2;1999,c. 28,s. 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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