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轉到內容

加拿大刑事審判辯護/案件開始

來自華夏公益教科書,開放的書籍,開放的世界

案件始於與委託人的最初接觸。無論是透過電話還是親自,委託人希望就未決的刑事案件尋求法律代表。

最初階段是律師必須盡力獲得儘可能多的有關案件情況的資訊。律師首先要了解委託人的姓名和住址,指控內容,逮捕警官的姓名,以及指控的審理日期和地點。

建立律師-委託人關係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在初次會面期間,律師應解釋律師-委託人特權的含義,以及會面內容是私密的,律師不能透露,即使律師被帶到法官面前作證。律師只有在委託人允許的情況下才能透露會面內容。

控制基本規則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必須明確的是,律師控制審判程式,而不是委託人。許多年輕的律師犯了將太多案件細節交由委託人決定的錯誤。律師不是委託人的傳聲筒。律師有權選擇哪些證人出庭,除非被告人選擇自己作證。[1]

委託人可以做出的關鍵決定是認罪選擇,法院選擇,以及選擇是否為自己辯護。律師只能就每個決定提供建議,但不能替委託人做決定。

一般建議和指示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律師在大多數情況下應該建議委託人以下事項:

  • 不要與任何人討論案件,因為他們可能會被詢問,提供的資訊可能會在審判中被用來反駁他們。
  • 不要試圖聯絡潛在的皇室證人,因為這可能會在審判中被披露,並可能導致干預司法系統參與者的進一步刑事指控。
  • 獲取可能對被告有利的潛在證人的姓名和聯絡方式。

案件概述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委託人背景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律師應獲取基本的背景資訊,包括:

  1. 年齡
  2. 婚姻狀況
  3. 生活安排
  4. 教育
  5. 職業
  6. 工作經歷
  7. 身心健康史
  8. 成癮和諮詢史
  9. 犯罪記錄

確定對委託人提出的指控非常重要。一旦確定,律師應確定皇室律師需要證明哪些事實要素才能構成犯罪。

律師應在會面討論委託人案件之前審查披露檔案。可以在與委託人討論案件前向委託人提供一份影印件,以便在委託人提供事件概述之前讓他們進行審查。

審查委託人向警方做出的任何陳述尤為重要。

事件概述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從辯護律師的角度來看,儘快獲取委託人的事件版本非常重要。委託人可以在訴訟程式的早期階段提供完整的概述,而這在訴訟程式的後期階段可能無法做到。這可以透過在辦公室進行委託人訪談來完成。律師可以透過記錄筆記或口述訪談摘要來生成一份陳述,也可以錄製整個訪談以便轉錄。

如果委託人足夠精明,律師事務所的資源有限,可以讓委託人自己寫下事件經過。

在所有情況下,律師必須注意,如果委託人或證人將在法庭上使用該陳述來重新整理記憶,則可能需要對該檔案進行認證,而另一方有權審查該檔案並對此進行盤問。因此,最好讓第三方記錄陳述,並仔細記錄陳述的製作過程。

可能的處罰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在早期階段,必須向委託人明確說明指控的可能處罰是什麼。這可能包括告知委託人最高處罰(包括可能的皇室選舉),但最重要的是告知委託人可能的處罰。

處理這個問題可能很困難。許多委託人希望得到關於特定結果的保證,尤其是當他們有可能入獄時。然而,保證結果總是危險的。

審判選擇(法官或陪審團)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審判方式的選擇對於辯護律師來說至關重要,它將對審判的進行方式產生重大影響。沒有硬性的規則來決定何時選擇法官審判或陪審團審判。

經常考慮的因素如下:

  • 被告人的表現
  • 被告人是否會作證
  • 審判是否依賴於技術和法律論據
  • 被告方是否有強烈的感情訴求
  • 案件是否有可能煽動情緒或令人反感
  • 皇室證人是否有強烈的感情訴求
  • 被告方案件的強度和複雜性
  • 皇室方案件的強度和複雜性
  • 法官是誰
  • 對方律師是誰

參考文獻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1. R.訴布朗案 (CA 2055, 溫哥華登記處, 1984年10月18日), Nemetz C.J.B.C.和Craig J.A.同意:"被告無權指示其辯護律師如何陳述辯護理由。該規則的例外情況是,被告有權作證,其辯護律師不得阻止其作證。"
華夏公益教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