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刑事審判辯護/案件理論的制定
制定案件理論是審判準備中最重要的步驟。它組織了整個法庭陳述和辯論。
案件理論是對當事人認為發生的事情的總結,它符合所有預期將提交給法庭的證據,並將導致當事人期望的結果。換句話說,它是一個敘述,應該傳達律師希望提出的整個故事。
理解案件理論的更口語化方式。就像電梯演講。當你被一個外行人問起你的案件時,你會告訴他一個簡要的概括,並希望說服他站在你這邊。
理論之所以有用,是因為它應該指導律師在準備案件的每個步驟,包括審判策略。如果沒有案件理論,審判就沒有真正的統一策略,也沒有什麼可以讓審判法官遵循。它將案件完全交給機會,律師將無法控制案件的方向,因此也無法將其引導到預期的結果。
理論應該描繪事件的全貌,包括沒有證據證明或證據不可採納的事件部分。
對於辯方而言,理論通常要麼側重於與檢察官提出的故事相反的故事,這個故事呈現了合法的事件序列,要麼只側重於檢方案件的程式缺陷。而對於控方而言,理論通常側重於當事人的預謀和動機。
儘管法官的法律分析不允許他僅僅選擇相互競爭的故事,但在實際操作中,這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正在做的事情,法官面前被呈現出兩種理論。因此,更全面、更合乎邏輯和更有吸引力的理論總是會勝過較差的理論。
僅僅說被告不在犯罪發生時在場,這不是一個理論。理論必須更全面,解釋所有
案件理論有三個主要要素
- 它必須在事實上有邏輯性,並符合常識
- 它必須滿足獲勝所需的法律要素
- 它必須引起事實認定者的情感共鳴
構成理論的敘述應該包含所有“毋庸置疑的事實”,即不可爭議的好壞事實,這些事實最終將在法庭上公佈。如果你沒有解釋所有這些事實,省略通常足以否定敘述。
敘述應該清楚地闡明為了符合所需結果的法律要求而必須具備的事實要素。因此,自衛案應該描述符合自衛必要法律測試的具體事件。同樣,辯方提出的身份識別案應該提供有關未作觀察的敘述。
案件理論應該呈現一個有情感吸引力的故事。它應該側重於關鍵證人,通常是當事人,他應該是故事的主人公。
一個適當的案件理論必須能夠解釋和容納所有毋庸置疑的事實(FBD)。
案件的FBD是法官最有可能發現的所有事實。
FBD可能對你的立場有利、不利或中性。理論必須一致,並解釋所有不利的FBD。如果它們大多不利,那麼唯一可能的結果可能是對較輕罪名的定罪。或者在最壞的情況下,唯一可能的結果是定罪。
案件主題是對案件的簡要概括,用一個短語或一句話表達。它應該不僅捕捉案件的事實目標,還應該捕捉案件背後的情感想法。
在實際操作中,案件主題就像電影的標語或產品的口號一樣。它捕捉了理論,而且令人難忘。
一個好的主題可以是一個短語,這個短語會被納入提問中,這樣主題可以在結辯時發揮更大的作用。
- 可信度案件(任何一方):“真相發生了改變”,“事實發生了改變”,“他改變了主意”,“我們有他的話為證”
- 欺詐案件(控方):“簽字就等於承諾”,“他信守了承諾”
- 自衛案件(辯方):“他沒有/不會停下來”,“他一直追著我”
在制定辯護理論時,通常會側重於以下幾個角度中的一個或多個。這將包括更一般的“草率下結論”的主題。警方可能在調查初期就決定了誰是罪犯,證人可能根據有限的資訊或常見假設推測被告是罪犯。
另一個角度是更法律化的理論,它基於缺乏證據來證明有罪。主題側重於未知的事實。它勸阻事實認定者進行推斷,鼓勵對事件產生懷疑,有時會建議對替代可能性進行推測。
這兩種方法的更具說服力但也更有風險的變體是建議第三方負責。這很困難,因為通常很難找到具體證據,並且會導致推測,此外證據規則可能會允許檢方在結案後反駁第三方建議以鞏固自己的立場。
檢視警方調查通常是產生理論的來源,這些理論大多源於不完整、草率甚至惡意調查。
一項適當的調查應是完整的。也就是說,所有合理可獲得的證據來源都已調查。這取決於罪行的嚴重程度和警方資源的可用量。
調查可能存在以下不足之處
- 未能進行觀察
- 在暴力犯罪中,被告身上是否有任何傷痕
- 附近是否有其他人員作為潛在證人
- 警方已知的可獲得證人未被採訪
- 在合理情況下對案件有用的情況下,未能拍照
- 在事件發生地點:這在周圍環境有助於說明事件發生經過的情況下尤為重要,例如搏鬥發生的地點。
- 對指控受害者所觀察到的傷痕進行拍照
- 對被告所觀察到的傷痕進行拍照
這些缺陷單獨或組合出現,可能構成一個合理的論點,即警方未能完成其調查,因此沒有獲得可能支援辯方事件版本的相關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