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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刑事審判辯護/直接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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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詢問的目的和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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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證據的目標是從證人那裡引出證據,這些證據:(1)是可接受的,(2)具有說服力和可信度。所有這些都是為了建立支援你案件理論的事實,並建立你案件的基本要素。

適當的直接證據應具有以下幾個特點:(1)有組織、合乎邏輯和完整的敘述;(2)佐證(3)交叉詢問時易受攻擊的漏洞有限。

準備直接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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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喚任何證人的目的主要應該是推進案件的理論。該理論應圍繞建立事實展開,這些事實構成了需要證明的要素,以便法官決定爭議問題。

對於試圖建立犯罪的檢察官來說,起點是生成以下內容

  • 需要證明的要素列表;
  • 與要素匹配的現有事實列表;
  • 將提供每個所需事實的證人列表;以及
  • 如果需要,在進行證據時遵循的清單

準備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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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考慮直接詢問時,第一個問題是問問自己“傳喚這個證人的目的是什麼?”如果答案沒有推進案件,或者可能暴露案件的弱點,辯護律師必須考慮不要傳喚此人出庭作證。

應考慮的事項包括

  • 證人是否有犯罪記錄
  • 證人是否能夠清晰地表達
  • 證人是否可能作證對案件不利的事項

證人訪談應包括兩個部分。訪談的第一部分應該是為了發現,第二部分應該是為了練習和排練。如果可能,這應該分成兩次不同的訪談。

應在審查證人證據之前,向證人提供任何書面陳述或音訊陳述的文字記錄的副本。

絕不應將多個證人一起進行訪談。主要例外是,在與案件有關的證人警察在場的情況下,對證人進行訪談。

為交叉詢問做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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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Mauet 的《審判技巧基礎》[1]中,建議許多刑事和民事案件的提問標準模板應遵循邏輯或時間順序。按照以下順序

  1. 背景
  2. 事件發生地點的描述
  3. 事件發生之前的經過
  4. 事件發生的經過
  5. 事件發生後的立即經過
  6. 發生的傷害以及接受的治療
  7. 目前的物理傷害
  8. 突出主要要點的事證

羅伯特·懷特的《審判藝術》中提供了適用於大多數證人的類似一般結構

  1. 確認證人身份;
  2. 詳細說明證人對案件的興趣或不感興趣
  3. 對於需要證明的每一項
    1. 該專案的名稱;
    2. 設定場景;
    3. 引出關鍵證詞;
    4. 建立觀察機會和記住的原因。

構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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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問題旨在向證人表明他們應該談論什麼。重要的是,使用的語言要針對證人的理解水平。在大多數情況下,重要的是要保持問題簡單,使用簡單的語言。更復雜的問題應該分解成多個更小的問題。

糟糕的提問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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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並且”或“好的”開頭問題
  • 將證人給出的答案重複回他們

有異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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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論證性問題 - 也就是說,試圖向法庭進行論證的問題,例如要求對未經證實的證據進行推論或解釋的問題
  • 含糊不清或過於寬泛的問題
  • 不相關的問題
  • 尋求意見或結論的問題

策略和戰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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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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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的證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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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復記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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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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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 2 版,加拿大,第 61 頁
華夏公益教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