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刑事審判辯護/直接詢問
外觀
直接證據的目標是從證人那裡引出證據,這些證據:(1)是可接受的,(2)具有說服力和可信度。所有這些都是為了建立支援你案件理論的事實,並建立你案件的基本要素。
適當的直接證據應具有以下幾個特點:(1)有組織、合乎邏輯和完整的敘述;(2)佐證(3)交叉詢問時易受攻擊的漏洞有限。
傳喚任何證人的目的主要應該是推進案件的理論。該理論應圍繞建立事實展開,這些事實構成了需要證明的要素,以便法官決定爭議問題。
對於試圖建立犯罪的檢察官來說,起點是生成以下內容
- 需要證明的要素列表;
- 與要素匹配的現有事實列表;
- 將提供每個所需事實的證人列表;以及
- 如果需要,在進行證據時遵循的清單
在考慮直接詢問時,第一個問題是問問自己“傳喚這個證人的目的是什麼?”如果答案沒有推進案件,或者可能暴露案件的弱點,辯護律師必須考慮不要傳喚此人出庭作證。
應考慮的事項包括
- 證人是否有犯罪記錄
- 證人是否能夠清晰地表達
- 證人是否可能作證對案件不利的事項
證人訪談應包括兩個部分。訪談的第一部分應該是為了發現,第二部分應該是為了練習和排練。如果可能,這應該分成兩次不同的訪談。
應在審查證人證據之前,向證人提供任何書面陳述或音訊陳述的文字記錄的副本。
絕不應將多個證人一起進行訪談。主要例外是,在與案件有關的證人警察在場的情況下,對證人進行訪談。
在 Mauet 的《審判技巧基礎》[1]中,建議許多刑事和民事案件的提問標準模板應遵循邏輯或時間順序。按照以下順序
- 背景
- 事件發生地點的描述
- 事件發生之前的經過
- 事件發生的經過
- 事件發生後的立即經過
- 發生的傷害以及接受的治療
- 目前的物理傷害
- 突出主要要點的事證
羅伯特·懷特的《審判藝術》中提供了適用於大多數證人的類似一般結構
- 確認證人身份;
- 詳細說明證人對案件的興趣或不感興趣
- 對於需要證明的每一項
- 該專案的名稱;
- 設定場景;
- 引出關鍵證詞;
- 建立觀察機會和記住的原因。
這些問題旨在向證人表明他們應該談論什麼。重要的是,使用的語言要針對證人的理解水平。在大多數情況下,重要的是要保持問題簡單,使用簡單的語言。更復雜的問題應該分解成多個更小的問題。
- 用“並且”或“好的”開頭問題
- 將證人給出的答案重複回他們
- 論證性問題 - 也就是說,試圖向法庭進行論證的問題,例如要求對未經證實的證據進行推論或解釋的問題
- 含糊不清或過於寬泛的問題
- 不相關的問題
- 尋求意見或結論的問題
- ↑ 第 2 版,加拿大,第 6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