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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刑事審判辯護/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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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是在審判中與口頭證據一起提出的實物證據。

除非適用特定的法律例外,否則所有證據只有在經過口頭證據認證並確定其為實質性且相關後才能被採納。

本章涵蓋了建立幾種標準形式的證據的採納要求。

商業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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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記錄根據普通法和成文法被採納。 [1] 根據普通法,記錄可以透過記錄員的證詞被採納,該記錄員有製作記錄的義務,並且對記錄的建立有個人瞭解。 [2]

根據《加拿大證據法》的採納要求 [1]

  1. 記錄是相關的
  2. 該機構是“金融機構”
  3. 證人是該機構的“經理或會計”
  4. 記錄是“金融機構的普通賬簿或記錄之一”,並且是在“正常業務流程中製作的”
  5. 記錄的原件“在金融機構的保管或控制之下”。
  6. 副本是記錄的真實副本

為了採納原始副本的副本,該檔案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 它是相關的
  2. 原件曾經存在
  3. 副本是從原件生成的
  4. 副本是真實且準確的複製品
  5. 原件丟失、銷燬或無法獲得

他人傳送給你的證人的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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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採納信件,申請人可能需要證明以下任何一項

  1. 信件是相關的
  2. 收件人收到了信件
  3. 收件人認可簽署為對方的簽署
  4. 信件與最初收到時的狀態相同

你的證人傳送給其他人的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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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採納信件,申請人可能需要證明以下任何一項

  1. 信件是相關的
  2. 發件人起草了信件並將其寄給了對方
  3. 發件人看到了信件的原件和副本
  4. 發件人簽署了信件原件;
  5. 信件原件被裝入帶有正確回郵地址的已寫地址和貼好郵票的信封中
  6. 信封被寄出
  7. 副本與原件真實且準確
  8. 原件從未退回發件人

簽署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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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可以證明以下情況時,簽署檔案可以作為證據被提出 

  1. 檔案與案件相關
  2. 檔案有簽署或獨特的筆跡
  3. 檔案由簽署人簽署
    1. 證人看到了簽署人簽署檔案
    2. 證人熟悉簽署人的簽署,可以識別出來
    3. 簽署方(即使是對方)可以識別簽署並承認建立了它
    4. 筆跡專家可以將簽署與簽署人之前確定的簽署相匹配
  4. 檔案自簽署之日起未被修改或更改

電腦列印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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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採納錄音,申請人可能需要證明以下任何一項

  1. 錄音是相關的;
  2. 錄音裝置在使用前已成功測試
  3. 操作員經驗豐富且具備適當使用裝置的資格;
  4. 證人檢查了錄音的準確性;
  5. 操作員檢查了錄音的準確性;
  6. 音訊介質被標記、密封和妥善儲存,沒有任何修改或篡改的機會
  7. 錄音裝置在法庭上執行良好,能夠回放音訊介質。
  8. 證人識別了回放中聽到的聲音。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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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R. v. Penno (1977), 76 D.L.R. (3d) 529
    R. v. Monkhouse, [1988] 1 W.W.R. 725 (Alta.C.A.)
  2. R. v. Venner, [1970] S.C.R. 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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